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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630号”到“2185号”

已有 1523 次阅读2009-9-8 09:54 分享到微信

“2630号”是陈水扁因贪腐洗钱案笫一次入监的编号。

“2185号”是陈水扁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当庭释放17天后,经台检方两次抗告成功,台北地方法院于12月30日凌晨3时50分裁扁有逃亡之虞,重新判决羁押收监的编号。

从“2630号”到“2185号”,尽管是历史的必然,但人们通过台湾司法一系列的作为和陈水扁一系列的表演,从中也悟出了很多道理。

人什么都可以失去,但不能失去自由。

陈水扁是律师出身,很精通法律。后来当上“总统”,仗着无人敢管,就老子天下第一,无法无天。大肆敛财受贿,犯下了法律难以饶恕的大罪。这个时候,他的法律知识救不了他,他的“总统”知名度也救不了他。天网恢恢,陈水扁变成了“2630”,他在狱中先是绝食,后是反省。说穿了,他不想坐牢,不想失去自由。他明知贪污那么多钱,如果此生他在狱中度过,再多的钱对他又有什么用呢?可是一切都晚了,什么衣服陈水扁都有穿和脱的自由,唯独“2630号”这件衣服,只要他穿上身,就由不得他来脱了。哪怕他再狡猾,也只是“2630号”换成“2185号”而已。法律是无情的。

只有阳光的法律才能防冤防庇。

对人而言,阎王是最恐惧的。除此而外,就是法律的尊严。法律能定人生死、断人清白丑恶。法律又是人掌握的,某种程度上讲,法官还要代行阎王的职权。坏人不能无惩,好人不能蒙冤,人死不能复生,法官不能枉法。法律是光明、正义、公平的象征,不是暗室的胶片,袖中的凶器。只有置于阳光下赤裸着的法律程序才有服众的威力。从陈水扁贪腐案的发生、曝光、侦查、羁押、受审、释放、又羁押,我们可以看出,台湾的司法还是比较阳光的。尽管陈水扁身价很高,法律很通,伎俩很多,还是难逃法律的追究;尽管有挺扁和反扁蓝绿群众的较量,法律是不受权力和情感左右的;尽管有邱毅的揭扁和郑文龙的护扁,法律还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尽管有周占春法官的释扁和蔡守训法官的押扁,法律还不是法官手中随便可以摆弄的玩具。经过台湾这一场场看似“闹剧”的审扁保扁大表演,实际也是法律在阳光下的大释放。结果有罪的人还是有罪。对陈水扁既不冤也难庇,法律的尊严始终没有被“闹剧”沾污。这就是阳光法律的进步。

人类的弊病不是制度的产物,阳光的法律才是人类共同的追求。

杀人放火,偷盗抢劫,强奸诈骗,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公报私仇等等这些人类的丑恶现象和弊病,不分种族、不分信仰、不分国家、不分制度地存在于人类之中。那种世外桃源的、高度文明的、无犯罪的大同社会目前还没有听说在哪个国家和地区出现。要克服和消灭存在于人类之中的丑恶现象和弊端,不光要靠优越的社会制度去规范和约束,更要靠有一部经得住阳光暴晒的法律和敢在阳光下操作的法律程序去防范和惩治。这才是人类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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