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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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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沉思录(六)(文/卜移山)
当今少年犯罪(非此特定对象请勿对号)谁之过?如果硬要论过记过的话,大概所占百分比是:家长要占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和学校各占百分之二十;政府和媒体(含新兴的互联网)分别占到百分之十五。
有人或许要说:家长、当事人、学校难诿其过;称“近些年政府在管理社会时曲解‘黑猫论’,不能两手同时硬,苍蝇蚊子都上门”的事实咱也接受;可讲媒体也要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又有何道理?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不是明知就是故问(我从来不喜欢用脑残和傻逼去骂人)。想想看,妖艳的美乳丰臀至今在哪个媒体从来没有裸露过?挑逗的亲吻搂抱至今在哪个媒体从来没有亮相过?诱惑的春药性事至今在哪个媒体从来没有广告过?特别是丧尽天良的黄色网站播放的那些伤风败俗不堪入目的镜头又毒害过多少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媒体利用“性刺激”去吸引观众和读者的眼球牟利早已成为“中国创造”之一,连苦行修炼的和尚们都禁不住诱惑而心花怒放,虽未成年但已“成熟”的孩子怎能不受到影响?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况且头脑灵活,耳聪目明,摹仿能力特强。媒体创造这种不负责任、不分受众、不讲道德、不守法律的连他们自己都承认是股“低俗下流之风”的“花边性闻卖点”和妓女卖淫有什么区别?不同的是,妓女暗中操作,媒体公开于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兜售。从这点上说,少年犯李天一们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
奇怪的是,媒体永不为昨天的违法认错,继续为今天的违法造乱,而它们永远都称为是真理的化身。
还以“李天一案”为例。这起案件的发生,不要说在毛时代不允许,就是在改革开放不久的1986年,类似的上海陈小蒙强奸案的主犯都领受了极刑。但时代不同了,法律进步了,强奸罪的界定也比以前宽松多了,甚至对少年犯的人权保护都比过去要严格。在这种大环境下发生“李天一案”,当然并非要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还应该受到谴责,还要坚持按程序依法办案。但不论从哪方面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单从全国发生的强奸罪案例看,它也不及那些强奸杀人案严重,更不及贪腐官员职权强奸案的冰山一角。令人蹊跷的是,北京警方破获这起案件时,为什么要明知故犯地违法公布未成年人李天一的姓名?为什么硬要株连李天一其父李双江?这起案件神秘的受害人2月17日被奸,2月19日报案,警方即于20日就将李天一等5人抓获,22日就迫不及待的定性为轮奸“铁案”对媒体公布。是不是太有点草率行事、不够慎重办案?而我们的媒体从职业本能出发,应该完全嗅觉到警方的“不足”之处;应该将他们给出的“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命题依法修正为“少年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对外发布;应该首先从这起案件中总结媒体自己曾经括起的低俗之风给青少年带来的危害;更应该从正确舆论导向出发,依法引领家庭、学校、政府和全社会对这起案件的深思探讨,为什么现在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遗憾的是,我们的媒体不但不承担昨天“低俗”的错误,又和无事的“干净人”一样,跟着警方的错误方向,一夜之间将“李天一案”炒作成轰动世界的特大新闻,形成神州大地共同“围剿”充其量只是一个少年犯李天一的可悲又可笑的局面。更有甚者,媒体还利用独特的优势,开展“人肉搜索”,进行“人身攻击”。不仅李双江父子应有的“人权”受到了侵害,连与案件毫无关联的李天一的血缘都受到了质疑,躺着的金铁霖老先生也中了枪,还波及到他的弟子们。让我们好像看到当年追杀戴安娜的狗仔队再现,难道这就是媒体一直追求的“民主,宪政,客观,公正,理性,宽容”的最高境界?
“李天一案”又一次提醒我们,也要把媒体(含网络)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