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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每年9月4日定为“博客维权日”

热度 1已有 2089 次阅读2012-9-22 12:07 | 博客, 维权 分享到微信

建议将每年9月4日定为“博客维权日”(文/卜移山)

陈平福,甘肃皋兰县人,大学文化程度。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9月4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震惊网络的“颠覆国家政权”第一博客人。

这起案件迅速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莫非中国又倒退到“以言治罪”的文革时代?陈平福又要成为张志新第二?

一介贫困潦倒,靠街头卖艺糊口的穷书生,仅在网上发表、转载34篇文章,就颠覆了国家政权?你能信吗?这未免把陈平福的文章抬举得过高,似乎超过“百万雄师”的战斗力;也未免把我们国家政权的坚固性贬损得太低,就如纸糊一般,几篇文章就可以轻而易举颠覆击破,还能经得住敌对势力的炮火考验?真不知是陈平福果真颠覆了国家政权还是皋兰县公安局和兰州市中级法院某些人想用“制造陈平福案”来颠覆国家政权?

陈平福作为一个公民,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国家知名网站发表、转载博文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这是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亲临人民网、新华网与全国网友互动时反复提出的希望和要求。怎么到了甘肃这片天,就成了陈平福“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想当年鲁迅在国民党统治的白色恐怖时期也没有因写文章而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押上审判台,难道甘肃司法机关的个别人连蒋介石的这点“雅量”都不如?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平福是境外组织的间谍或恐怖组织的成员,皋兰县公安局和兰州市中级法院仅凭陈平福在网上发表、转载34篇文章就定他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然是天大的笑话。这是在用“文革手段”扼杀“言论自由”!也是对改革开放的反动!更是对千百万博客人的严重挑衅!皋兰县公安局和兰州市中级法院的乱折腾者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你我他”都包括在内的生命大事。谁想再用对付张志新的手段剥夺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谁就是复辟文革的罪魁祸首!谁就必须要向人民伏法认罪!

为此我呼吁:皋兰县公安局和兰州市中级法院必须严格按法办事,保障陈平福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主动撤消对陈平福不合法的审判,还陈平福以清白。

我也强烈建议:从2013年开始,将每年9月4日定为“博客维权日”,所有博客在这一天停止发表博文。以此谴责皋兰县公安局和兰州市中级法院某些人对言论自由的随意践踏,昭示后者为捍卫言论自由而不懈奋斗!(文/卜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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