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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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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契约有三个原则:订立时的自由与责任原则;执行中的诚信与无偿承诺义务原则;违约时的损害赔偿原则。由这三个原则可以看出,契约活动乃是一种自主自愿的活动。
私有财产权是产生契约精神的前提
这是因为在当下社会生活中,虽然有契约现象,但缺少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虽然有规则有法律,但是缺少对规则和法律的尊重。人们痛感契约精神的缺失,给相互间关系和实际生活带来的损害。
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虽然承认了私有财产,但是,“对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个道理还远远没有成为全社会遵行的基本法理和准则,在现实生活中,公quan li对国民人权和财产所有权侵犯的事例随处可见。
一般说,实现契约有三个原则:订立时的自由与责任原则;执行中的诚信与无偿承诺义务原则;违约时的损害赔偿原则。由这三个原则可以看出,契约活动乃是一种自主自愿的活动。
上述契约三原则,要求契约双方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契约双方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对契约的执行负有共同责任,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用负担责任;契约关系是相互的,权利义务是捆绑在一起的;执行契约的义务在我,核查契约的权力在人;我的义务保障的是你的利益,你的义务保障的是我的利益。
这就是说,立约双方必须是平等、自由的,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和quan li主体。但这些前提,在当下社会还是欠缺的,或有待完善的。
梁漱溟先生曾说,西方是以个人为本位,中国是以伦理为本位。而当下中国的现实,是quan li为本位。在现实生活中,对规则造成最大破坏的不是熟人伦理,而是任性的公quan li。
xian zheng法理认为:没有私人财产的地方就没有公正;分立的财产权得到承认,显然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开始;人们让度自己的一些权利,联合成为国家,并使自己置身于政府之下,其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们自己的财产得到保护;而国民的财产权在国家法律和法理体系中地位的确立,决不仅仅是简单地对私人权益的保障;相反,以此为起点而开启的,是一种通过保障“国民个体安全”,进而推进到保证“社会安全”的xian zheng之路。
无数历史事实告诉我们: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只有当一个人真正地享有归他自己处理的财产时,他的zheng zhi quan li才会存在。使国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从法律上得以确立和保护,无疑是现代社会经济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和首要条件。
契约是意志有自由、私产有保障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诺。有恒产才有恒心,当一个人有自己的私有财产,拥有对私产的处置权,在这样的身份平等、意志自由的个人之间,才会产生对等的相互承认相互负责的承诺。
在一个传统社会里,正义、道义来自理想社会的憧憬,和对理想人格的期待。那么,在现代社会里,正义和道义应该来自哪里?个人认为,应来自个人权利。
今天追求宪政民主法制,就是基于这样一个共识: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都有自己的财产权利,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每一个人有获利和发家致富的要求,有生存安全的要求,有趋利避害的要求,有过好日子过上幸福生活的追求。
那么,为了你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这些利益要求,为了充受个人自由发展权利,你也应该讲信用,守规则,别人的感受,从而建立起一种公共关怀。当然,这里首要的,作为前提存在的,是每个人自己能够充有财产私有权,并且这种财产私有权得到了全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障。
我以为,应该把这一点,作为公民道德,一种新型的道德观念的出发点,作为一个社会公义和道义的源头。应弄明白这样一个基本常识,一个人的安全,应建立在每个社会成员的整体安全之上。这种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才是一个社会契约精神产生的前提,是自由和平等的保障,是社会自制共同体的根基。
作者 刘亚伟
笔名亚子,1953年生于山东曲阜,北师大研究生学历。自由作家,独立学者。著有《我是一个兵》《五十年谋杀》《拾麦女》《旱》《吉他手》《报社》《今夜与谁同眠》等长中短篇小说,历史纪实《孔府大劫难》等,另有散文、随笔、文学评论等散见于各报刊杂志。近期有微讲座《自我启蒙与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