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柳村编者的话: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奚青先生发出《十问何建明》和《敦促何建明应答十问》, 对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报告文学学会会长何建明先生的《科学大师的名利场》《秘密档案——大庆油田发现真相》、《奠基者》等报告文学中存在假冒伪劣, 亵渎历史的问题作了系统揭露之后,迄今未见何建明先生回应。现在奚青先生又发来文章,再揭何建明先生借出版“名人录”之类图书以敛财,这回已不是讨论文学 创作中的问题,而是涉及经济犯罪了。希望双方都要严肃认真对待,不可漠然视之。
借 出书诈骗钱财,近一二十年多有发生,已不足奇。究竟获利多少?违法达到什么程度?外人实难备悉。就时间来看,是何建明先生早年的行为,似乎不必深究,但就 何建明先生现在所处的位置来看,不仅有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作家出版集团党委书记这些职务,还被推崇为“中国报告文学的领军人物”,如长 期没有认识,说不清楚,不仅对他本人,也是对中国作家协会的玷污。奚青先生揭露的材料,仅为外界可以查知的部分表象,不少只能推测,如何认定其性质,也有 待调查核实后依法审定,但已可看出,问题确实存在,而且他是以负责的态度提出,为此按其原稿照发如下,何建明先生如有辩白或反驳材料发来,当一视同仁地予 以发布。--2013年11月29日。
中国作协副主席何建明
涉嫌巨额诈骗、贪污
1990年代初,国内开始刮起一股炮制各种伪劣名人传进行诈骗的邪风。何建明领此邪风之先,从1991年至1997年 ,共编纂此类虚假辞书20多册,且专门成立地矿部下属公司(名为:“北京作家创作与出版服务中心”)集体运作,诈骗6000人以上,骗取钱款逾千万元,且有地矿部宣传部长林家能、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舒乙、中国作协创联部部长周明等司局级干部参与。上述诈骗获取的非法所得,当属地矿部辖理之财产,实则大部分被何建明贪污。
一、何建明炮制的伪劣名人传等辞书目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指出:“辞书出版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必须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实用性。”并定义:“含有虚假宣传信息的图书”是伪书,“伪辞书具备伪书的全部特征”。十年前,新闻出版总署曾通告全国:“编辞书、出辞书已由‘苦差使’突然变成了谋取暴利的有效手段。现在市场上的辞书很大一部分是伪辞书和劣质辞书。”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严重损害了严肃的辞书编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在国际上给我国的辞书业造成了负面影响。”与此同时,总署查处、销毁了大批伪劣辞书。
以“含有虚假宣传信息”和“谋取暴利”为特征,到目前为止,共发现何建明炮制的伪劣辞书如下:
1、《中国英才》(A卷)
1991年香港亚洲出版社
2、《中国当代名人大典》
◆1993年卷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1994年卷 时代文艺出版社
◆1996—1997年特别卷 时代文艺出版社
3、《当代世界名人传》(中国卷)
◆1994年卷 时代文艺出版社、香港世界文库出版社
◆1995年卷 时代文艺出版社、香港世界文库出版社
4、《中国妇女500杰》
1994年北京出版社
5、《95新闻人物》
1996年时代文艺出版社
(以上8本,为搜集所得,见照片;以下十几本,曾亲见或网上有介绍,但未搜集到)
6、《中国英才》(共10卷,缺B、C、D、E、F、G、H、J、K等9卷)
7、《中国当代名人大典》(共5卷缺2 卷,所缺可能是1992年卷、1995年卷)
8、《世界名人大典》(1995年在何建明办公桌上见到)
9、《世界杰出华人企业家》(单卷或多卷不详)
10、《巾帼风采》(单卷或多卷不详)
二、何建明辞书作伪与诈骗钱款统计
1、《中国英才》(A)
1991年8月出版,平装,共10卷(缺B之后9卷);
香港正版书一律用繁体字,该书为简体字;
版权页内容简陋,其上没有英文,明显全系伪造;
香港1997年回归,此时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允准,该书不可能在大陆发行;
香港正版书不会标注港币、人民币,同时在大陆和香港出售;
此书系在廊坊秘密印制的非法出版物。
《中国英才》版权页
该书选用省市日报或行业报纸(如石油、地矿、水利、卫生等)共210人的通讯报道(一般性的先进事迹),隐去报名(怕人看出是报摘而不是传略体),保留原标题和部分作者姓名或笔名,各加上几行英语提要。被选人照片系直接从报纸上复印所得,模糊不清;文墨深浅不一;348页之后,有数十页重复、颠倒;有的页码尚未裁开。全书质量十分低劣(新闻出版总署规定:“辞书的差错率必须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
入选“中华英才”者,多是厂长、经理、企业家。以每人收费1000元计,此书共骗取21万元。(说明:本人和若干高级知识分子朋友都收到过各种名人传“入选函”,入“中国名人”传须交1000元,入“世界名人”传须交3000—5000元。这是当时的“市场价”,众所周知。下同)
2、《中国当代名人大典》
◆1993年卷(1994年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精装,印数450册,售价85元。另有平装本。
◆1994年卷(1995年时代文艺出版社),精装,印数3000册,售价120元。
◆1996—1997年特别卷(1997年时代文艺出版社),精装,售价130元。
1990年代初,国家接连为各级知识分子评定职称。文革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基本上都获得了高级职称。《中国当代名人大典》1993年卷和1994年卷,主要选取上述具有高级职称者为“中国名人”,也有大量中、低级职称和无职称、无荣誉称号者入选。这批人不知底细,受宠若惊,多是个人掏腰包。这是诈骗名人传最风行的年月,很多人上当。
1996—1997年特别卷,入选人数锐减。此时知识分子群上当者少了,该书多选取厂长、经理、企业总管等人。
1993年卷共收入1481人,以每人收千元计算,约骗取148万元。
1994年卷共收入近千人,以每人收千元计算,骗取近100万元。
1996—1997特别卷共收入501人,以每人收千元计算,约骗取50万元。
3、《当代世界名人传》(中国卷)
◆1994年卷 时代文艺出版社、香港世界文库出版社,HK$ 120元¥100元
该书共选录1484个“世界名人”。前3位为谢非、姜春云、黄菊。前500页,选取226个各种报纸上的通讯报道(隐瞒报名,保留作者名);后598页,为1622人的传略体介绍。其中,包括大量经营广告、企业地址、邮编、电话、电挂。在495页,居然于入选者的通讯报导之后,刊登了一段企业广告。
这本名人传,是变相的商业广告,其中没有什么世界名人。当时在报刊上登一个广告,需数千元或万元以上;“世界名人”加广告,价格自然更高。以每人收3000元保守计算,该书约骗取550万元。
◆1995年卷 时代文艺出版社、香港世界文库出版社 HK
$ 120元¥100元
该卷选取800人。前161页列举了江泽民、李鹏、万里、乔石、朱镕基、刘华清、宋健、周培原、赵朴初等30位名人的生平事迹。有的文章取自《中华英才》,多数未标明出处。其后的769人,多是高级知识分子、企业家、官员,都不够世界名人的档次。普通农村党支部书记和乡镇企业营销人员也赫然入选。
以每人收3000元保守计算,此书约骗取230万元。
上列两本《当代世界名人传》(中国卷),出版单位之一是香港世界文库出版社,还标有港币书价,这些都是骗人的。当时香港并未回归,此书(简体汉字)不可能在香港、大陆同时发行。
4、《中国妇女500杰》
1994年1月,北京出版社出版,售价60元。
此书在封面上标明:“本书谨献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于1994年9月在北京召开,中国筹备。大会筹备组织并没有授权编纂《中国妇女500杰》,全国妇联也没有参与。
中国妇女500杰 的标准,全国妇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最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应遴选各界贡献突出和具有代表性的全国女劳模、三八红旗手等。实际上,该书以陈慕华、王光美、吴 仪、邓亚萍、张海迪、张瑞芳、祝希娟等少数著名女性为点缀(不收钱),大量选取的是女县长、女市长和女省长,更多是女性厂长、经理和企业家。这样要钱非常 容易,个人都不必掏腰包——由政府和企业支付。以每位5000元计算(已知一位朋友交5000元入选),此书约骗取245万元。
《中国妇女500杰》应是传略体。但全书多是从报刊上取用的通讯报导(全部隐去报刊名称和原作者姓名或笔名),有的是第一人称,有的是第二人称,大量是第三人称的散文和随笔。如“女儿这样说妈妈——记女作家肖静”,便是肖静女儿的一篇作文。
5、《95中国新闻人物》
1996年1月,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印数4000册。
该书选取中央大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等)、省报(《河北日报》《湖南日报》《福建日报》等)和行业报(《厂长经理报》《中国矿业报》《健康报》等)400多篇通讯报导,将被表彰的人列为“95新闻人物”。其中许多报导没有注明刊载的报名和作者,疑是市级报纸或其他小报,名气不够。
此书最大的造假,是在通讯报导之外,另外选取了54名厂长、经理、董事长。在所有这些人物的传记(业绩)中,都夹带了产品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介绍,并合作意向以及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报挂号等。说白了,统统是广告。
《95中国新闻人物》共收录500多人,厂长、经理占很大比例。以每位入选者3000元保守计算,约骗取150万元。
上列8本,仅是何建明诈骗辞书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非法所得约1494万元,此乃保守的估算。
三、何建明炮制伪劣名人传等符合诈骗三要件
正规名人传一类的辞书,多请业界权威人士为顾问(如巴金、曹禺、赵朴初、陈荒煤、吴作人等)。何建明的伪劣辞书没有一个权威人士为顾问,所列顾问林家能(地矿部宣传部部长)、舒乙(中国现代文学馆馆长)、周明(中国作协创联部主任)都是司局级行政领导干部,自己都不够中国名人或世界名人的资格,遑论他人?
正规名人传一类的辞书,均在《凡例》中列出明确的入选标准。何建明的伪劣名人传从不公布入选标准,真正的标准是谁交钱谁入选。
正规名人传一类的辞书,入选传主一律由权威部门(如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各协会)和顾问依照标准推荐,传主事先并不知道自己被选,多在请写自述文字或核实传略文字阶段才得到通知。何建明的伪劣名人传入选者均非推荐,其传略(包括大量广告)一概由本人书写,无人审核。
正规名人传一类的辞书,皆不向入选传主收费,出版后以赠书形式寄送每位传主一册(并告知:所写自述文字不付稿费)。何建明的伪劣辞书最大特点就是大笔收费,另叫入选者再交钱购买若干册。
正规名人传一类的辞书,均在书店正式发行、出售。前述新闻出版总署查处并销毁的伪劣辞书,也是在书店发行过程中被发现的。何建明的伪劣名人传之所以漏网,是他只寄给交了钱的入选者,在书市上是不流通的,也不敢流通(怕露馅)。
正规辞书:《中国作家大词典》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何建明炮制伪劣辞书,完全符合以上三要件: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关司法解释是:“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是非法占有。”何建明炮制大量伪劣名人传之类的辞书,就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本不是中国名人、世界名人或中国妇女500杰等,但却冠以如此头衔,纯属虚构事实。何建明隐瞒其伪劣辞书并不在书市上流通(绝大部分辞书都在廊坊市自行印刷,随之分寄给受骗者),即入选者不能扬名于社会,广告也没人能看到的事实,系刻意隐瞒真相。
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我国1997年颁布施行的《刑法》规定,诈骗10万元即属于数额巨大。2012年高法、高检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何建明诈骗千万元以上,可谓惊心刮目!
四、何建明诈骗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何建明以下诈骗情节应予从严惩处:
一、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诈骗有多种,如婚姻诈骗、房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大多针对个人或少数人。何建明之诈骗则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仅就已掌握的上列8本伪劣辞书统计,他已诈骗了6914人。
二、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
除上述6914人以外,另有十几本伪劣辞书诈骗人数并未统计,估计也有数千人,即总数在万人以上。这是诈骗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另有大量得到“名人”入选通知者,不肯上当受骗)就难以统计了。总之,何建明发送的诈骗信息,至少超过一万条。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即使目的未遂,或“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仍“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何建明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地质矿产报》记者、编辑,地矿部宣传部下属《新生界》文学杂志主编),党员干部,其诈骗行为比冒充者更为严重。
四、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新闻出版总署在查处伪劣辞书时指出:“伪辞书大部出于素质低下的编者、‘枪手’之手。”何建明便是素质低下的编者,他手下还雇用了一批素质更差的“枪手”,形成一个团伙。何建明(有时使用笔名“剑铭”)在每本伪劣名人传上都挂名主编、总策划,是名副其实的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五、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
1991 至1993年,何建明实施辞书诈骗是属个人行为。此后,即何当上《新生界》主编后,在地矿部宣传部长林家能支持(共谋)下,《新生界》杂志社秘密注册成立 个公司。吊诡的是,这个公司叫什么名字,在什么地址,雇用了哪些人,具体干些什么,宣传部并《新生界》杂志严格保密,从不宣布,故而地矿部各文艺单位—— 中国地质作协、中国地质文联、文学创作室的人员一概不知情。更离奇和不正常的是,具体联系和管理上述文艺单位(包括《新生界》杂志)的宣传部文化处工作人 员,几年间(并此后的十几年)同样一无所知,可见其中大大有鬼。
直到最近(2013年10月),我才知晓该公司叫“北京作家创作与出版服务中心”。可这个中心与北京作家及创作毫无关系,其全部活动就是“出版”——炮制伪劣名人传实施诈骗(在《中国妇女500杰》和《95新闻人物》上,皆有“北京作家创作与出版服务中心编”字样)。
如此一转换,一包装,何建明的个人诈骗,便成了《新生界》所办公司的行为——《新生界》是地矿部主办的大型文学杂志,由是,也就成了地矿部的官方行为。
更 令人震惊的是,在上述所有伪劣辞书上(1991年的非法出版物《中国英才》除外),地矿部宣传部长林家能一律冠名为“主任编委”或“顾问”,说明他与何建 明紧密联手,利益均沾。在上述辞书上,同样冠名“主任编委”、“顾问”和“常务编委”的,还有中国作家协会舒乙、周明等4名司局级干部。
从个人诈骗,发展到部委官办公司诈骗,再勾挂上中国作协诸位大员壮势,如此这般的的腐败,实在丢尽了中华民族的脸,丢尽了中国共产党的脸,丢尽了中国政府的脸,丢尽了中国文艺界的脸。其影响和危害之严重,可想而知!
五、何建明的巨额贪污
我国《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何 建明之诈骗,如果是属个人行为,或是他私人所办公司的行为,他将非法所得全部或部分私吞,则不存在贪污一说。而《新生界》杂志社所办“北京作家创作与出版 服务中心”是地矿部下属公司,其经营所得,不管是正当赢利,还是非法诈取,都是国有财产。何建明侵吞一部、大部或全部,均系贪污。事实上,何建明所诈骗的1494万元(仅是其中一部分——8本书的估算;用于买书号、印刷、通讯、雇员薪资等有几十万元足够了),并没有上交《新生界》杂志社财务,也没有上交地矿部财务司,结论只能是:大部分被他(并联手者)贪污了。
1997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六、比照
2003年前后,针对伪劣辞书泛滥的现状,新闻出版总署进行了大力查处和整顿,但出书诈骗的邪风远未偃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2002年7月4日在《借出书之名 行欺诈之实》一文中报道: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借编纂《盛世中华英才》一书之名,蒙骗不明真相的受害者。《盛世中华英才》和《中华名人园》的 人选到底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从消费者投诉情况看,凡《盛世中华英才》和《中华名人园》中的入选者似乎只要出钱就可以成为中华英才和中华名人,这样的“英 才”、“名人”到底有多少真实程度?很显然,这是在愚弄和欺骗入选者。其实,稍有一点常识的人,都应懂得,这家公司根本没有资格来编纂《盛世中华英才》和 建造《中华名人园》碑林。这家公司出版所谓《盛世中华英才》一书,并以此骗取钱财,已构成诈骗行为。
中国法院网2008年03月20日在《两诈骗者以出书为名骗取216人57万余元》一文中报道: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黄金柏、汪赟在海淀区香山娘娘府2号院其设立的北京金柏晨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虚构“中国人才技术发展协会”、“中国人才促进协会”拟出版《和谐社会的专家》一书的事实,以入编或订购该书的名义,先后骗取张先生等216名被害人往被告人黄金柏、汪赟设立的信箱汇的订书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金柏、汪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黄金柏、汪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金柏、汪赟有期徒刑12年,并分处罚金2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人民币57万余元。
《法制晚报》在《女子称出书汇编书画大师名作百余人被骗百万元》一文中报道:2008年6月,李美凤用丈夫的名字注册了“北京华艺盛典文化交流中心公司”,她打着中宣部下属期刊总社编辑及国资委下属单位的幌子,以出版《中华实力派艺术大家》和《共和国盛典》收录作品为由,向全国一百多名书画爱好者索要“入编费”百万元。李美凤因诈骗罪终审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京华时报2011年08月03日在《男子以出书为名诈骗多名书画家38万余元》一文中报道:苏保卫于2008年至2009年9月,雇用他人在海淀区田村路的运通行商务大厦内(该公司办公地点)以及人民画报社院内,以中国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名义,采取套用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书号,印刷《当代书画英杰》丛书为由,骗取多名书画家入编费38万余元。2009年11月11日,苏保卫被警方抓获,警方同时起获了437本《当代书画英杰》。经鉴定,这些书刊均为非法出版物。法院认为,苏保卫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上述案例,比起何建明出书诈骗的规模、创意(夹带大量广告)及其恶劣程度,显然是小巫见大巫。
习近平总书记号令全党、全国:“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此比照,何建明既诈骗又贪污,数额特别巨大(逾千万元)。请问中纪委和中国司法界:这一文艺界特大诈骗、贪污案之嫌犯——
中国作协副主席、中国作协党组成员、中国作协书记处书记、中国作家出版集团党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中国报告文学学会会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何建明
该当何罪?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