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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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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帅 原创
以前我们对法律的认知存在误区,我们认为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利益的,于是在这样的认知下,我们形成了我穷我怕谁,我弱我有理的意识形态。
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重新考虑,我们发现法律的本意不是这样。法律从形式来看,是条文的总和,从本质上来让,法律所要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个人的利益可以最大化,个人的自由可以最大化,可是由于法律本身和事件的不对等性,从而导致我们的许多自由不能体现,我们的利益频频遭到政府权力机关的侵犯,并且是我们毫无办法。
所以我们每一人要关心法律,推动法律的进步。
今天我要讨论这样的一个案例。
小明和小芳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也就是我们认为是未婚妻未婚夫的那种关系吧。也已经同居了半年。
后来分手了,可是两个月后,小芳给小明打电话,说她怀孕了,问小明该怎么办?
小明说,我和你已经分手,你怀孕与我有什么关系。
小芳第二天找到小明,给小明两种选择。
第一,和她和好,然后结婚,把孩子生下来。
第二种,继续分手,把孩子打掉,但是小明得出打胎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和术后保健费等。
小明不同意,于是小芳对小明说,如果你今天不做出选择,我就死在你面前。
你明冷冷地说,你想死就死,与我何干。
小芳拿下一把锋利的刀片往自己的左手腕一划,当时正巧就划断了动脲血管,血就直往外流,可是小明却在一边只顾玩手机,当他发现小芳的时候,发现小芳已经气绝身亡。小明发现小芳死后,就走了,回自己家中睡觉,也没打120 也没打110。第二天警察就找上门来。
今天我们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小明到底是有罪还是没罪?
小明到底是负刑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是接受刑法的审判,还是接受道德法厅的审判。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明有罪,小芳怀了小明的孩子,小明就应该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孩子是无辜的,既然怀上了,就应该和小芳结婚,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他们婚姻幸福的见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个女人愿意为一个男人生孩子,说明这个女人本身就是爱这个男人的。小明在该案中,迟迟不表态,对小芳的冷漠导致了小芳的死亡,所以小明是见死不救,等同于谋杀,所以应该判小明死刑,无期徒刑,或是十五年或是十二年的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明是无罪的,因为小芳是自杀的,是她自己划断了自己的动脉血管,而不明小明划的。再加上小明当时玩手机玩的入神,忘记了小芳的存在民是情理中的事,人做事就应该全身心投入,这才是精品男人。至于小明没有报警没有打120,这是出于人自私的考虑,多一事不如少事,少一事不如没事。打了110警察问这问那,并且凶案报警者的嫌疑占到百分之十二点五,至于打120,还得陪着到医院去交钱看病,谁愿意惹上这样的事,所以小明最多只能受到良心的谴责,或是受到道德法厅的审判。而不得入刑。
这是因为婚恋导致的一场悲剧,我们可不可以这样来考虑法律,站到女权主义者来考虑问题,女人的青春最多只有十年,也就是十六岁到二十五岁,这十年间女人所要做的重要的事就是把自己嫁出去,这十年决定了女人的一生,可是如果一个男人在这十年中耗掉了这个女人的十年青春,可是最后却在女人二十五岁后离婚,最后男人发迹了,成了一代富豪,而他曾经同床共枕的女人却一贫如洗,那么法律可不可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男人要为女人的生活提供保障。至少是可以最低限度地活着。
本文中小明和小芳的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