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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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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兰翔乘坐的公司车辆前部被撞的图片
这辆大型货车被交警大队认定为变形拖拉机
本网近日接待了一位来自贵州省织金县的妇女喻吉琴,她向笔者叙述了自己一年来的痛苦和不幸。她说,我至今时常梦见可爱的丈夫,总认为他没有离开我和孩子,可是,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他已经离开我和两个幼小的儿女,他年轻的生命终止在异乡的贵阳市修文县境内。
打工四个月突然死亡
2008年11月初,兰翔经其表弟刘杰介绍进入贵阳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起初兰翔以为这家搞通讯工程施工的公司是国有企业,事后才知道,该公司是贵阳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贵阳设立的,老板赵叔亮是福建人,公司承包了贵州省移动公司部分项目,承接贵州省内的一些通信工程业务。车祸发生前,兰翔在该公司驻毕节办事处安装移动通讯工程。
2009年3月26日,兰翔和公司同事乘坐由福建人朱盛辉驾驶的单位AV1706小型普通货车去贵阳市购买材料,返回毕节途中又上了一个神秘人叫孟凯。22时34分,车行至321国道修文县贵毕公路58KM+300M处,祸从天降,兰翔撒手人寰。奇怪的是同车4人其他3人安然无恙,唯独兰翔惨死。
2009年4月28日,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20132920090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朱盛辉驾驶与韩之贵驾驶的贵F20699号变形拖拉机相撞,造成车上乘客兰翔当场死亡,驾驶员朱盛辉及乘客刘福传、孟凯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事故。事故责任是朱盛辉占线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韩之贵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喻吉琴说,综上所述,1、与老板同乡的驾驶员朱盛辉途中拉一个神秘人是做什么的?他与兰翔之死有无关联?2、事故认定书说韩之贵驾驶的是变形拖拉机,而我们看到的是一辆大型货车,交警为何要说是拖拉机?其用意何在?3、认定书把朱盛辉车上的乘员统称为乘客实在欠妥?因为4个人中有3人是兰翔公司同事,1个外人叫孟凯。再说,人们通常理解的乘客是付费买票的人,而兰翔等人是乘坐自己公司的车,怎么算是乘客呢?不清楚交警这种用词是何意?4、无论从交警认定书或是尸体检验报告,均未提兰翔所在公司,似乎很忌讳邮科公司,认定书仅提兰翔是织金人,驾驶员是福建人,也不提是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
公司一直欺骗死者家属
喻吉琴说,兰翔在死亡前几天曾与公司主管发生争执,原因是我家孩子被狗咬伤,急需用钱,他只有去找公司结算工资,准备回家看看孩子。争吵许久,公司才支给400元钱,让他寄回家中给孩子打针,不放他回去。领到的400元是他在该公司安装通讯线路4个月仅有的一次钱。仅过两天时间,竞出此恶耗,而且出事当天,交警及公司无一人给家属打过一次电话。可怜兰翔出门赚钱养家,钱未赚到却丢下我们一家三口,命丧黄泉,死得如此凄惨!
2009年5月15日,邮科公司给了一份兰翔生前工资单,让我领取,无故扣掉兰翔自2008年11月上班以来的几千块钱工程款和工资。他们说,算起来兰翔工作这几个月不但一分工资没有,而且还倒欠公司几千元,给你这些算是交通事故部分补偿,也是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我不明白,兰翔从到邮科公司上班几个月,一直从家里拿生活费,工资和工程款一分未领,他是怎么欠下公司几千块钱的?喻吉琴说。
喻吉琴说,出事第二天,刘杰(属织金移动公司员工)代表贵阳邮科公司骗我说,你丈夫兰翔出车祸在贵阳医治,不要带孩子,带几件衣服,你一个人去贵阳医院扶持照顾他。到了贵阳,没有去医院,而是直接去交警大队,他们突然对我说,你丈夫已在头天晚上出车祸当场死亡。
2009年3月28日早晨,刘杰又代表贵阳邮科公司把我带到一个不知名的火葬场,让人推出一具全身赤裸,一丝不挂,用衣服遮着脸和身体的尸体,说这是你丈夫。我说,请你们揭去身上遮盖物我看一眼,他们说已尸检过了。阻止我看丈夫最后一眼,请问不是要死者的妻儿才有权利同意或不同意尸检吗?是通知谁签的尸检?兰翔从头至腹部全部划烂未缝一针,这对死人公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每个人的遗体都是有尊严的,无论他年龄大小,死亡原因如何。在遗体面前,人人平等。试问,如果没有遗体尊严,那么,也就不会有庄重肃穆的遗体告别仪式,不会有瞻仰遗容之说。一个社会,不尊重死亡后的人――遗体或言尸体,也就不会尊重活着的人。这些道理想必大家都明白。那么兰翔的遗体被全部划烂不予缝合顾忌我们家人的感受吗?喻吉琴说。
死于车祸还是被谋杀?
修文县交警大队曾佳旭警官对我说:“当时他睡着了,无反应能力,就该他死!”而我们认为,对于这起交警所说的交通事故,种种迹象表明是一起处心积虑的谋杀。兰翔打工仅数月时间,表面看是车祸,经过分析论证死的蹊跷。
右边三人是交通事故发生时与兰翔同车的人
丈夫如果只是意外致死,我也无话可说。但乍一看,这似乎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死亡案件,在贵阳修文县城乡结合地,这样的事情很平常。但兰翔的家人却感觉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兰翔因工资的事情,与福建老板曾发生过争执。车祸发生时,其他三人平安无恙(事故认定书说3人有伤),唯独兰翔死亡,这场车祸真的只是交通事故这么简单吗?
根据2009年3月30日,修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做出的公(修)鉴(尸检)字【2009】015号《鉴定文书》兰翔死亡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压增高致脑疝形成,该损伤应为比较严重钝性暴力所致(交通事故中的碰撞可以形成)。鉴定意见:兰翔系遭受严重钝性暴力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压增高致脑疝形成而死亡。
家属认为,这很可能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而存在着蓄意谋杀的可能。随着深入分析,一些疑点慢慢地汇聚到家属的脑海中,发现这起看似平常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蹊跷丛生。谁在以交通事故掩盖谋杀?如无谋杀事实,兰翔在车后排座睡着了,前左右几个人都未受到严重损伤,独独兰翔死亡,可能吗?
根据2009年4月15日修文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30904036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结论认为,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雨刮安全技术状况均合格。
据了解,车祸发生时,驾驶员朱盛辉一没有喝酒,二没有高速行驶,三没有精神病史,四所驾车辆没有失灵,那么他为什么要以小碰大?蹊跷的是,他撞车后本人完好无损,其他两人也无事,最不应该出事的兰翔睡在后面却死亡了!按照他们的逻辑是他们命大,老天要兰翔的命,这难道不令人疑惑吗?
据尸检报告显示,兰翔是受到严重钝性暴力致死,这一点已确凿无疑,那么是什么钝器致死?钝器是否丢失?所有疑问都难以合理解释,有待刑事警察介入查明。
是泄愤还是另有企图
2009年3月26日22时34分,兰翔在车祸发生时当场死亡,两车车头相撞后,同车有4人,最危险、最容易受伤或死亡的3人皆万事大吉,而兰翔虽坐在安全的车尾却因睡着了当场死亡!修文县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称,事发时,小车与改装车碰撞后兰翔当场死亡。家属反驳交警的判断,并对事故前后一系列不正常现象作出分析,并提出其中的疑点。
这是兰翔死亡后留在车座位上的血迹
疑点1.死亡时其他三人在什么地方?受到什么伤?科学分析对比兰翔死亡和他们之间的碰撞力形成的原因.被害人尸体,尸体的伤亡部位? 2.半途中上车的是谁?他与公司有无关系;3.被害人死亡短暂的时间内,未经家属同意,谁匆匆签字要火化的?而且不让看家属看尸体。侵犯剥夺了兰翔的人身权益。为什么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要扣留兰翔的遗物至今不给?4.明明是撞的是大货车,为什么说是拖拉机?5.兰翔鉴定结论说受钝器所伤,车祸也能形成,交警懂得法律,认定为何如此含糊?6.那些打给家属的骚扰电话是谁打的?为何害怕?
家属认为,兰翔之死有两个主要原因,一、和福建老板要工资,老板不给,双方发生争执,老板认为丢面子,于是雇人杀掉兰翔,步骤是,让半途上来的陌生人实施,结果又用撞大货车形式,在车内用钝器打死兰翔,造成车祸来掩盖杀人真相;二、也许兰翔在车祸中确实受伤,但无大碍,他们为了泄私愤,于是用车祸掩盖杀人。在他们眼里,死一个人算什么,打工仔的命低贱至极。从另一方面说,以车祸的名誉死亡后果小,赔偿损失不大,只要配合好,这种做法无懈可击。
事发后的第3天,交警大队要求开具兰翔的死亡证明书和交通意外事故证明书,并提出把尸体火化……这些引起了家属的警觉:按常理,发生这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征求死者亲属意见,而修文县交警部门却迫不及待地以最快速度办理火化尸体,这种急切的心理是极不正常的。如果真是一般车祸,那么尸检、火化又何必如此仓促?
喻吉琴说,对于给兰翔尸检我不知情,他们自己签字,并把一具一丝不挂的尸体用衣服遮着脸,说是我丈夫,还说兰翔全身划烂,未缝一针。我当时只看见兰翔全身到处是瘀痕,伤口,且大多伤口不像车祸所致!我追要兰翔身上的手机、存折、身份证、钥匙等,他们就是不给。他们逼我签字将兰翔火化,否则不让回家!在众人威胁下,我不得不含泪签字,将其火化,并悲痛的带着丈夫的骨灰回家!
莫名其妙的骚扰恐吓电话
喻吉琴说,兰翔死后,我多次赶往修文县追要兰翔遗物,修文警方至今未给,且言辞闪烁。令人可怕的是,从兰翔死亡到今天,我多次收到来自福建、贵阳和织金等地的威胁、恐吓、骚扰电话及短信,这让人不得不怀疑兰翔的死亡究竟是车祸还是谋杀。也许是因我弟喻吉涛无辜被人害死引发!
26日22时34分车祸发生时,朱盛辉坐驾驶处,孟凯坐副驾驶处,刘福传坐驾驶员后座,兰翔坐副驾驶处后座,当时两车相撞,我丈夫当场死亡,其余三人皆受伤(这是交警说的)。而我们看见那3人时竞无一处伤痕,而兰翔却遍体鳞伤,体无完肤。我们根据所有迹象怀疑兰翔之死是他们(朱盛辉、孟凯、刘福传)3人在车上用钝器以暴力残忍手段谋杀,后以交通事故掩盖犯罪真相,逃避法律制裁。
我认为,这是一起实质上谋杀,伪造成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贵阳市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交通事故处理由不当之处,因为该案有诸多疑点需要立案侦查。喻吉琴说,交警从案件起因的确认还是使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错误,我们无法接受其不明不白的结论。
案发两个月,修文县交警大队通知保险公司去取伪造后的交通事故证据(伪证)。我向交警要求归还兰翔所有遗物时,他们由袁锋警官推到曾佳旭警官,相互推来推去,时至今日就是不给。逼迫我签字的兰翔死亡通知书、火化通知书、尸检报告、车检报告等,几个月后才由其他人转交给我。
喻吉琴说,回家后,终日以泪洗面,看着两个孩子不知道今后怎么生活。她目前唯一做的就是尽快查出交通肇事幕后真相,捉拿凶手。尽管遭到公司恐吓不准上告,否则,让我全家就不得安宁。我绝不停止对涉嫌犯罪的人控告。原本我以为就此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会平静生活,可是,我错了,自从兰翔死后,我和孩子一直生活在恐怖阴影下,有人用钥匙开我家门、扎窗、打电话威胁,骚扰的我无法正常工作和学习,晚上无法入眠。
这起车祸是"蓄意谋杀",还是有人事先预谋导演的?结合种种证据,综上所述,家属认为,这是一起重大谋杀案,并据此上书贵州省和中央相关部门,恳请对这些疑点作出合理解答,同时请求将案件移交到刑警大队,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并请求上级机关督促相关部门追究谋害兰翔的凶手及追究骚扰我全家的犯罪嫌疑人,归还我丈夫所有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