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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一名女癌症患者被劳教纪实

已有 3185 次阅读2010-12-6 07:14 |系统分类:女性世界分享到微信

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望奎县信访办的答复意见等于开了一个空头支票

    一年前错综复杂的往事,对于张淑芝来说已是不堪回首。这一年的无妄之灾,是她人生永远难以愈合的伤痕。一个弱女子、一个动过三次大手术的癌症患者、一个被非法送去劳教的人,命运和她开了一个不可思议的玩笑。这一年里,一条本已脆弱的生命差一点逝去,她人生的轨迹从此被改变。

    一个曾经上访的癌症患者

    张淑芝,原是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运输公司女工。1996年4月,她身患疾病后单位停发工资;1997年3月,她被医院诊断患有癌症,为尽快动手术四处借钱,术后不久,丈夫徐文和她离了婚,从此,她是房无一间,地无一垅,身无分文,外债缠身,只有病魔缠身。自从生病后,单位不但停发工资,连医药费也不报一分。2003年至2008年,张淑芝又先后动过两次大手术,至今背负10多万债务。

    为争取生存的权利,张淑芝从2003年起开始逐级反映在岗时工资以及病休工资、医药费和下岗后的生活费等问题。她说,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我1981年参加工作,1996年生病,连续工龄已16年,按照规定可以病休18个月。我不但领不到工资,报不了药费,还被下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一款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此项规定,公司应支付我的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张淑芝说,97年第一次治疗晚期肝癌我花掉医疗费5万多元,按规定凭发票应予报销,而我至今没有地方报。

    2005年,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淑芝劳动关系,对于单位甩包袱的做法张淑芝非常生气。她说,我身患绝症,单位不是给予关爱,反而解除劳动关系,对以前的医疗费、病休工资等也不给予解决。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张淑芝主张自己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是她所在单位,不但不发、不报销病休工资和医药费,而且将她推向社会不管不问。张淑芝在生存无望情况下不得不上访。

    上级批示遭到地方政府糊弄

    2003年起,张淑芝上访到过县、市、省、北京相关部门,其反映工资、药费和再次手术的费等问题引起黑龙江省信访部门的重视,并批示由望奎县处理。

    2003年11月26日,望奎县信访办和望奎县交通局联合作出《关于运输公司职工张淑芝进京上访反映工资药费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解决单位拖欠张淑芝工资8001.1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4000元。这1万余元对于张淑芝简直是杯水车薪,与她所花去的费用及应得的钱相差甚远。

    2004年3月左右,张淑芝病倒住在姐姐家。公司一把手、现任信访局长魏云平拿去1万元说一定解决她的上访问题。10月22日,望奎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作出《关于张淑芝手术问题的答复意见》,其中说“县运输公司对张淑芝的工资和医药费问题进行了一次性处理,但张淑芝又于2004年9月份提出了以后动手术问题。经与上访人、县运输公司协商同意:1、按照医院的要求由运输公司负责出资对张淑芝的病情进行定期复查;2、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医院要求由运输公司出资对张淑芝的病进行治疗。

    张淑芝说,一、单位根本没有对我的问题进行过一次性处理;二、单位也没有出资对我病情定期复查;三、单位更没有对我的病进行过治疗。以上答复意见纯属应付上级的官话,糊弄人的空话,因为他们根本没有按照上述所承诺的去做。张淑芝被迫再次上访到北京。

    2006年1月3日,望奎县公安局作出望公(行)决字【2006】第一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淑芝行政拘留15日。理由是张淑芝在北京上访违反规定。此后,张淑芝继续上访。6、7月份,魏云平又拿1万元给张淑芝,说是补助费,并说,只要张淑芝不再上访,再给1万元,张淑芝为表示感谢,给魏1000元。后来1万一直未兑现,但是张淑芝信守承诺,从此再没有去上访。

    到2008年4月,张淑芝病情不断恶化,此时她离正式退休年龄还差一年,她找到曹经理商量病退,曹说:你病退行,单位只能给你承担20%养老保险,剩下你自己拿,并说,只有在岗人员单位承担80%。张淑芝只能再次借钱交足养老保险,9月中旬病退办下来了。

    按月拿到工资对于张淑芝来说实属不易,认为生活有了希望,可是病退不到10天,她因甲状腺病再次住院治疗。没有治疗费怎么办?她只有用刚办的病退工资卡抵押贷了2万元,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做的甲状腺手术,双侧甲状腺及颊部全切除术。术后15,她去医院取病理报告单,听医生说自己是甲状腺癌。

    张淑芝说,出院后,我去信访办找孙主任,把手术及病情说了一下,想请他帮忙。孙主任说,你在哈尔滨做手术的诊断书及病理报告单让我看看,他复印一份,说交给政法委书记王明。这时临近春节,孙主任说,张淑芝,我只能给你500元特困补助,另外给10斤肉、一袋大米、一袋面,我非常感谢领导的关心,领到东西时,差10天就是2008年春节。

    2009年4月中旬,我感觉身体不好,脖子一直肿,肝特别痛,决定去北京复查,下车后先到北京市肿瘤医院挂号,医院安排一周后做检查,在旅店才登记身份证号码,就引来民警查问,并让我去派出所。我说是来看病,并把肿瘤医院挂号证给民警看,经过一番交涉,民警查实后向我赔理道歉走了。病还没查,倒惹来麻烦,看来我这个三年没有上访的人被人留下案底了。我返回望奎先去找信访办孙主任,他说不是他们安排的。

    进京治病被劫到“黑监狱”

    张淑芝说,2009年7月份,儿子说他爸徐文病重,委托我一起去北京看病。9月26日早3点半,我俩由哈尔滨站乘座1174次列车,到山海关站来一伙人让下车,我问凭什么让下车?对方说,别装了,你是来上访的。我说去北京治病,当即把手术病历诊断,肿变了形的腿让他们看,并扯下徐文肚子上面的纱布露出大刀口,对他们说,你把他抬走吧!他们才下车走人。

    9月27日凌晨2点,我们刚出北京站站口,突然串出4男1女不由分说将我双手背后,连推带打拖进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内一个人,后得知是绥化市信访办李处长)。拉到绥化市驻京办黑牢,24小时专人看守。我与徐文分开关,自称李处长和一个叫姜德丰的把我叫到办公室,姜将我包抢去,倒出包里各种票据、信函、意见书、离婚书,上百张CT报告单、B超报告单;96年至09年病历;身份证、复印件、金手链、金戒指等等。

    姜德丰说,你不是上访吗?当时李处长也在,我和他解释几年不上访了,他把财物扣押后说,明天真不是来上访,我还给你。就继续关押在黑牢里。9点左右,姜拉我俩去看病,我们转院证明开的是心脑血管医院。他问我原来在什么医院治疗过,我说2003年第二次切肝手术在协和医院做的。他找的不是我们要去的那家医院。姜说,就在这里看看行了,我生气说不查了。只给徐文开了400多元药,又被拉回那个黑牢。

    下午3点多,姜德丰说买了两张票300元,5点左右,他说买的票是晚上10点多的,两张票470元。我说你先说300,现在又说470,到底让不让我们走?姜破口大骂说:张淑芝你真他妈不要脸,你以为你是谁呀,谁他妈白给你买票,你再得瑟我做地找两个人把你弄死在这,让你死都白死,还敢来告状;我告诉你,这年头谁有权,有钱,谁就是法,你别看你这次来不是来上访,我也能找人给你拍个照,说你上这上那闹,给你定个罪,让你长八张嘴也说不清。把你儿子给调来都能定上罪关押起来你信不信?又说,你到底走不走,走就拿470元。这时徐文过来说,把钱给他,我看他们就是一伙土匪。当时我带有4000元现金,放在裤头里,主要是怕被抢去,就说没现金,可以用卡取。姜德丰让手下人带我到后边自动取款机取了500元现金。

2009年9月27日,张淑芝用卡取出的500元买票钱

    回来后,姜要票钱,我说你把票给我,他说票没取回来。我走进关押四个绥化女上访人的房间,姜骂道:“上访没有好人,活该家破人亡。”我听后生气说,没有人会保证一生中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没有人敢说一辈子不上访,一辈不与公检法司打交道,你这辈子当官不上访,你保下几辈子就没有上访的吗?一句话,惹的他扯住我头发,一拳将我打倒在地,揪住我的头发往地上撞,四个女的过来拉他,谁拉他就打谁,连踢带打,将我打得昏死几次,全身伤痕累累。

    姜打完之后,李处长走过来也没问发生什么事,开门就问我原先上访为啥事,你的事包在我头上,我找你们县长刘全给你解决。我告诉他我已多年不上访了,上访的事不用你们办,咱们先谈谈姜德丰打人的事,李处长问你说咋办,我说你们是信访干部,知道该怎么办,他没说什么,直接走了。

这是姜德丰用张淑芝470元买的票值360元的车票

    大约晚上10点多钟,李处长和姜德丰带人抬我上了面包车,我一路昏迷,到北京站抬我下车时我醒了,他们5人从侧门把我抬上火车送入11号车箱,票塞给列车员后下车就跑。车开了,我发现包里金手链、金戒指、手机,还有头天扣押的东西都没有了,此时,徐文过来说,他被截访的骗上13号车厢。离开北京第一站我下车,我准备返回要东西,徐文要与我一起下车,我说你先回去,不用担心,他们只要把钱物还我就马上回去。

    欲要回被抢财物遭非法劳教

    张淑芝返回北京已是早晨6点左右,她记不清楚被关押过的地方,于是想到这些人可能会到国家信访局劫访,就来到国办等,后去信访局院内找他们。12点时,她被大客拉到久敬庄,绥化几辆警车把她拉到驻京办,这时有人说,县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都在,你要好好和他们说。她因为几天没合眼,头昏昏的睡着了。

    张淑芝说,29日9点左右,刚起床,一伙人手里拿着手铐说,你被捕了,将我铐上摁倒在地,一个女的把我裤头兜里4000元现金、身份证、材料证明搜去。从北京拉回哈尔滨已是29日半夜,一路不给吃喝。一切似乎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此时,我单位的曹经理把他们接到一家旅店住下,和曹经理一起来的警察及押送我的警察不让说话。将我双手背扣,用毛巾堵住嘴,一直摁扒着,两人用胳膊使劲压着我后背腰,使我昏了多次,一直到第二天早上。

一张2006年9月聆询望奎县公安局的告知书,成了劳教张淑芝的凭据

    张淑芝说,9月30日,他们没有走任何法律程序,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就将一个无辜还有多种重大疾病(被切除三个器官的癌症患者)送入黑龙江省戒毒所。望奎一警察把一张2006年第47号聆询告知书塞给我,说你被劳教了,就走了。后来我一看这张聆询书也不是开给我的,是绥化市劳教委聆询望奎县公安局的。

    2006年9月12日,绥化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06】第47号《聆询告知书》,望奎县公安局:你因扰乱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你有申请聆询的权利。聆询申请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后的二日内向劳教委提出,逾期未提出聆询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聆询的权利。

    从绥化市劳教委作出的这份《聆询告知书》上,笔者看到的只是劳教委对望奎县公安局的聆询,而依法应对张淑芝的聆询怎么没有去做?这不是有些荒唐吗?况且劳教处罚的内容和2006年1月拘留张淑芝的理由一致,按照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望奎县也是违法行事。

    张淑芝说,被劳教10个月左右,在我多次要求下,戒毒所给了一张复印件劳教决定书。填写时间为:2006年9月14日。名称为:绥化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绥劳教字【2006】第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教养期限为: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另外在决定书下面用钢笔注明:该人于2006年9月14日被批准劳动教养,该人于2006年至今在逃。

    张淑芝说,2006年8月以后我再也没有去上访,而且大多时间住在望奎县,其间与信访局、政法委、公安局及本单位领导时有见面,劳教书上说我一直潜逃,实属无稽之谈。如果当时我不返回要被截访人员抢去的钱财,也许就不会有这次牢狱之灾了!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感到,过去是官匪一家,而望奎县个别官员连过去的土匪都不如。

    2010年9月30日,张淑芝因劳教期满被黑龙江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解除劳教。

    痛彻心扉感觉像一场噩梦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提出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然而,通过张淑芝一案,望奎县在执行中令人尴尬,他们把对老百姓好的法律或政策不执行或部分地执行;对侵害老百姓利益无所顾忌;其违法行为至今得不到遏制和纠正,无人被追究责任。

    张淑芝说,国家的法规政策被地方政府当儿戏不是什么新闻。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宪法》第41条、《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均明确保障了公民上访权利,我即使真上访又何错之有?更何况已3年没去上访了。

    望奎县政府官员的做法让我不明白,他们凭什么认定我看病就是上访,还说我曾经上访闹过事?我上访过有罪吗?难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严重疾病的人身权益有错吗?从去年9月被劳教到今天这段经历告诉我,那就是有冤情千万不要上访,一旦上过访,即使今后不再上访也摆脱不了一个上访人的命运。因为有了这段上访历史,如何解释也难以被政府官员认同,随时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政府想怎么治你都有借口,那是我身上已深深打上了一个烙印――上访人。

    张淑芝因“曾经上过访”被望奎县定“罪”,直接劳教一年处罚。“曾经上访”也“入罪”是绥化望奎县的一大创新。张淑芝说,年轻时曾看过印度电影《流浪者》,里面有一句印象深刻的台词:法官的儿子永远是法官,贼的儿子永远是贼。而我对比之下认为,一日上过访,终身为上访人。张淑芝说,劳教出来已两个多月,但留在我心中的耻辱一辈子也无法抹去。哀大莫过于心死,如今我的心早已死了,如此社会、如此做法真叫人心寒!

    专家表示,张淑芝这起案件性质很恶劣,她是一名癌症病患者,且施行手术不久,还要注意营养和休息。然而,地方政府却不顾《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将她劳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1规定:“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决定所外执行。”而望奎县把癌症患者且动过三次大手术的张淑芝劳教一年,实在让人无法想象。

    处罚时效已过不应再予劳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所谓的时效,也就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规定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
  
    对某一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都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绝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都是两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在本案件中,经过了6个月之后公安机关就已经失去了进行处罚的权力。
  
    时效的计算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和《刑法》规定的时效是不同的。后者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行政处罚法》由于考虑到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于时效仅仅规定了一个期限:两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即使绥化市劳教委于2006年已经作出劳教决定,也失去法律效力,依法不应再去执行。何况这份劳教决定填写的时间是2006年,执行的期限是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可以想象这份劳教决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作的,某些人费尽心机也是漏洞百出,违法连连。

    作出的劳教决定程序违法

    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其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符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从程序上说,法律明确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

    据了解,绥化市望奎县对张淑芝劳教一案,承办单位既未查清事实,也未征求本人意见,更未向本人和家属宣布,而是用一张极不合法的、驴唇不对马嘴的聆询作为劳教的依据。就是劳教决定书也是在张淑芝多次要求下,在劳教10个月后才给了一份复印件。

    专家认为,绥化市劳教委在办理本案时未遵循程序性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张淑芝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绥化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亦不合法。

    法院不予立案涉嫌违法

    张淑芝被劳教以后,其亲人一直不知道她去了哪里,姐姐快半年时间才了解到她被劳教了。作为张淑芝的代理人,她于2010年3月30日向绥化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并撤销绥化市劳教委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遗憾的是法院违法不予立案。

    张淑芝无奈,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发出紧急呼吁,报告反映说,万万想不到人民法院不依法办案,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张淑芝被劳教一案,老百姓知道民告官难,既然我国设立了那些法律就要依法行事,法院为何不执行?为何要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如果是这样,那么诸多法律法规不是等同于虚设吗?或则说法院是在选择性执法,那些法律是专门对付老百姓使用的。那么执法者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句空话。透过张淑芝一案看出,所谓的平等是愚人节的笑料,公平公正是糊弄三岁的孩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中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外,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先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中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没有就此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张淑芝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实属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己审理。”张淑芝多次申请绥化市法院给予立案,至今没有立案。

    张淑芝说,法律是社会的底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起码的保护,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由于绥化市和望奎县相关部门的滥用职权,致使我的身体得不到有效治疗,病情更加恶化,精神受到极大摧残。连法律赋予的诉权――这个最基本的人权也被悍然剥夺,公民权利得不到最起码的救济,如此以来社会能和谐稳定?

    笔者认为,如果每一起执法都能打上“人性化”的烙印,那么就可以更加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从而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绥化市及望奎县相关部门对待张淑芝一案上滑的太远,到了应该检讨自己行为的时候了。

   【法条链接】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35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40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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