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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政策不执行 织金县政府向何处去?

已有 2349 次阅读2010-12-6 07:11 |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在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今天,织金县政府部门本应热情、积极地了解群众疾苦,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可是,令人费解的是,一些官员竟然置国家法律政策于不顾,随意滥用践踏国家权力,公然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这种以下犯上的行为值得人们深思!

    66岁的侨属雷启超,家住织金县城关镇新民路145号,自从父亲平反以后,一直为当初家里被没收的房屋奔波,由于地方政府刁难,至今没有落实。她再次强烈要求织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归还被错误没收房屋。据了解,雷启超父亲雷肇南(雷政周)被错定为反革命分子后,家里木板瓦房二间四格的街面房屋被县政府没收。

    1953年,雷肇南(雷政周)被错以反革命罪被织金县法院以(53)刑审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随后织金县政府以雷肇南(雷政周)是反革命分子为由,没收了他家座落在织金县城关镇新华北路189号临街的两间四格住房(有织金县人民政府财政科没收清册为证)。1988年,织金县法院以(88)刑审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53)刑审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宣告雷肇南无罪。

    根据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及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被错误没收、挤占的房产,应予归还的规定。于是,雷启超多次向织金县政府反映归还当初被没收的祖产房屋,但均未结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的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策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2006年,雷启超向省长信箱投诉反映后,织金县政府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答复,此答复称:1983年11月,县委统战部、城关镇畜牧局已联合形成了《关于对雷启超房子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认定该房屋是因雷肇南(雷政周)土改时划为地主成份而被没收的,织金县法院也违法作出(1992)织法民字4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屋系雷肇南(雷政周)土改时被划为地主成份而没收的,故不予解决。

    雷启超说,县政府总是拿那个虚假的、已被法院否定的县统战部文件来答复我,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他们时说现在已经找不到县财政的房产清册。这份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无任何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织金县委统战部(1983)10号文件《关于对雷启超房子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违背了客观事实存在的依据,此《调查处理意见》举证不了我家房屋是因父亲雷肇南被划为地主成份而被没收的。同时,织金县政府财政科没收登记表明确是以反革命份子没收的,并不是以地主成份没收的。

    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是,织金县法院以(88)刑审字第22号判决书撤销了(53)刑审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毕节地区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黔毕民再终字第17号裁定书撤销了织金县法院(1992)织法字民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和毕节地区中级法院(1993)毕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此撤销决定证明了织金县法院(1992)织法字民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和毕节地区中级法院(1993)毕民终字204号民事判决是错误的。

    毕节地区(2004)黔毕中民申立字第92号通知书扩(2008)黔毕民再终字第17号裁定书中明确不是法院以反革命罪对雷肇南(雷政周)处以刑罚时以附加刑明确没收,说明是织金县政府以反革命份子没收的,织金县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退赔雷启超家房屋。

    综上所述,该房屋属错误没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雷肇南反革命问题已经平反,织金县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退还她家房屋。雷启超恳请上级党和政府,责成织金县政府尽早退还房屋的主张,支持她的合理请求,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历史经验反复告诉我们,国以民为本,党以民为基。如果党和政府没有人民群众的坚决拥护和支持,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一切执政者只有走群众路线,密切群众,了解民情、倾听民意,为民所想,脚踏实地,全心全意替群众办实事,社会才能稳定,经济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如何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扎实开展工作?那就是,织金县政府应必须依照党纪国法彻底解决雷启超上访反映的问题,如果一拖再拖,久拖不决,势必走向人民的对立面,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投诉人:雷启超

    联系电话:0857-7637192

    20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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