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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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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图片为李文汉与梁佩琴夫妇
本案是一起合同引发的纠纷。由于政府对市场预测失误,导致与养殖户的合同不能履行,在市场变化的情况下,政府未采取损失扩大的得力措施,致使养殖户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案相继持续19年时间,严重影响到李文汉一家人命运和生活,教训极其深刻。
响应政府号召养鸡专业户遭殃
年近60岁的李文汉与梁佩琴夫妇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小五站镇庆云村人,由于镇政府毁约,导致家败人亡,因无家可归现暂住桃山区万宝河镇桃山村。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3年,李文汉和妻子就自筹资金创办了个体养鸡场,在当时,他们大胆创业的行为不被人们所理解,但是辛勤的汗水终于得到回报,随着规模扩大,收入逐年增加,一家人日子过的有滋有味,李文汉因此成为全县闻名的养鸡专业户。
1991年10月15日,养殖户李文汉响应勃利县政府贸工农一体化号召,在小五站镇政府的要求下,与镇政府签订了《肉鸡生产合同》。该合同说明,为了更好地搞好以肉鸡生产为主的贸工农一体化建设,帮助养鸡户解决好生产难题,促进养鸡生产的迅速发展,切实管理好肉鸡市场,镇政府养鸡办与各肉鸡生产专业户签订生产促销合同,镇养鸡办为甲方,养鸡户为乙方,合同条款为: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1、负责向乙方提供周期性贷款,每只鸡四元(乙方自找保人),到期收回;2、帮助养鸡户联系购进鸡雏和销售成鸡;3、帮助养鸡户解决饲料难题;4、为养鸡户无偿提供跟踪服务。
二、乙方必须做到。1、接受镇养鸡办的计划管理和咨询服务;2、整个生产期不得用克球粉药物,否则后果自负;3、准确上报生产情况、存栏及死亡情况;4、按饲养量80%交售成鸡,私自外卖一只鸡罚八块钱;5、按期还清贷款,否则交纳滞纳金。
李文汉与镇政府签订的肉鸡生产合同
小五站镇政府以如此“优惠”的条件和广泛深入的发动,一些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在乡村干部的劝说下,作为养鸡大户的李文汉自然不惜倾积蓄、贷款、借贷养殖。谁知,由于市场因素,政府不能兑现合同,于是推脱责任,李文汉一家的灾难由此引发。
政府毁约养殖户欲哭无泪
当初,小五站镇政府积极发动并与养殖户签订了保价回收合同。李文汉响应政府号召借贷投入。因李文汉太相信政府,自己又没有文化,对政府出具的合同条款、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等均未提出要求。实质上,该此合同内容中有严重的霸王条款:首先,没有规定镇政府违约责任;其次,把镇政府投资的雏鸡当作贷款投资,在合同约定的肉鸡成鸡时间,镇政府不回收成鸡,改为要求乙方偿还现金。
政府为何毁约?据李文汉介绍,到了肉鸡成熟期,当时肉鸡市场疲软,他养殖户的3000余只肉鸡无法卖出,镇政府违背承诺,只收现金偿还,不收鸡。因合同规定养殖户不许私自出卖肉鸡,不然要负违约责任,导致三千余只肉鸡或死或伤或送人。鸡养大了,政府却无力履约,加之多养100多天,增大了经济损失,李文汉当年损失达6万余元。要求政府赔偿损失,谁也不认账。
更为可气的是政府人员信口雌黄,说是李文汉鸡卖给了别人,以及养的鸡不符合收购标准等等,找各种借口抵赖。实质上,李文汉是按照政府要求饲养的,而且养的鸡一直存栏,事后,七台河中院实地调查时也证明了情况属实。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一条人所共知的“基本法则”。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小五站镇政府作为民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李文汉签订的合同属于“ 霸王合同”,给他养鸡造成了巨大损失。李文汉有全套证据,但无论到哪里反映,都不给解决。他非常气愤地说,“就因为是政府,我就投诉无门了!”
原本一个小康之家,由于政府违约,及对政府盲从信任而糊里糊涂签订的合同埋下祸根。导致储蓄全无、借贷还息、债主追债的多重压力,李文汉表示自己也无能为力,只能寄托更多人的关注能促进此事尽快解决。
当地一名干部对此说,人无信不立,同样,一旦政府缺乏诚信、丧失公信力,就会变成“说话没人听,做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如果政府与群众之间不能形成和谐的鱼水关系,反而异化成一种“猫鼠关系”,已有的规则必将难以得到遵守和实施
面对政府违约 养殖户该咋办?
政府决策失误是导致该案的重要因素。政府部门不能行之有效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活动,对市场预测不透,对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分析认识不足,当市场行情骤然变化后,便措手不及,甚至失去责任感和紧迫感,任其自由发展,故而无防止损失扩大的得力措施。
专家认为,李文汉遭遇的情况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由司法机构进行合同仲裁;三是通过民事诉讼。合同一旦签订即受到法律保护。镇政府拒收已经违反《合同法》。该法第119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镇政府仍拒绝履行,养殖户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可自行处理。而当地政府既未履约也未采取措施。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政府既然违约,对李文汉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可李文汉多次促使镇政府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镇政府并不理睬。
李文汉与镇政府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条、第9条和《民法通则》第60条关于“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重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应成立;“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在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养鸡购销合同》,违反国务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8条第三项、 第六项、第八项。
《经济合同法》29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第32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第33条第二项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规定,“行为被确定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损失的一方”。第113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律师认为,合法的承包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更应当讲诚信。若随意不履行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李文汉与镇政府订立的协议,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显然,镇政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文汉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行政才能取信于民
当今,依法行政、惩治腐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各级政府的第一要务和根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作为一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为百姓办事,竟然挖空心思为一己之私,将国家财政下拨的惠农补助金占为己有,坑民害民,已经从根本上失去了党性,也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相信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会查处此事,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努力打造清廉文明诚信政府,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根据查证的事实,小五站镇政府因对市场预测失误而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以致无法全面履约,又未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得力措施,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的损失。具体原因:一、积极为农民叩开致富之门的想法是好的,但在步入市场经济的风险大潮中,镇政府在尚未摸清市场“底牌”情况下便与养殖户签订合同,显得何其轻率和幼稚。使养殖户受损。如果当初将急于求成的心态冷静下来多问几个为什么,或许就不会导致今天的惨败。如果政府不是急于求成,那么,即便是失败也不至于败得那么惨,这沉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深刻汲取的。
二、养殖户是经济活动中的主要生产经营者,与市场直接发生经营关系的也该是养殖户。而小五站镇政府却大包大揽,甚至连产品回收合同也直接与养殖户签订,这就不能不涉及一个政府职能取向的问题。政府职能应该是搞好调研,摸透项目,树好样板,对农民实行正确的发动和引导,然后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方位的服务,而不该是直接的参与和包揽。何况,面对不断变化着的市场,包得了、赔得起吗?即便经济上赔得起,政府的信誉和威信也赔得起吗?
小五站镇政府法制观念淡薄,在合同签订上不完善,甚至有不平等的条款,对履约没有确定分批交售的具体时间和数量,合同条款没有违约金,政府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另一方面表现在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擅自拒绝收货,是法制观念不强,无视经济合同法律约束不力的行为。
政府部门简单从事,不会或不愿动脑筋认真分析市场行情,不预测风险责任,盲目与养殖户签订合同,甚至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置市场需求于不顾,其结果必然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给养殖户和社会造成危害。本案中,作为政府,在销售门路不能保证的情况下,与养殖户签订了合同。当遇到市场行情陡变时,又不能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有效措施,尤其是在政府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收购,致使李文汉损失继续扩大。
尤其是在纠纷发生后,当地政府不去正视其在约定期内拒收的责任,认真及时加以补救解决,企图用“私人与政府打官司赢不了”的错误观念加以束缚,致使1991年的这一合同纠纷,一拖再拖,久拖不决,长达19年之久,无形中扩大了李文汉的间接经济损失,而且牵涉和花费了人力、财力和精力,其损失是无可估量的。
养鸡导致家破人亡奔走他乡
血本无归,负债累累,无奈之下,李文汉出门打工偿还外债。1993年,违约方的镇政府不但不赔偿损失,反而把李文汉告上法院,以李文汉违约为名,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变卖李文汉1300余平的宅基地和养殖场。法院在养殖户李文汉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了李文汉仅有的养殖场和房屋宅基。
之后,李文汉一家老小开始了长达19年的上访之路。期间,李文汉32岁的儿子李洪海因政府毁约,钱被执行以后债主仍频繁上门催债,对于政府的霸王行为,李洪海怨气难平,气愤之下脑溢血去世,留下年幼的女儿,由李文汉夫妇抚养。
据1995年9月26日勃利县原负责该项工作的副县长证明,当初为了发展养鸡,县政府出台多种文件,并没有听说过不回收成鸡的情况,因为县里有规定,只要农户饲养的鸡够份量,就要无条件收购。那么小五站镇政府为何毁约不收,反而没收李文汉家房屋财产?这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外人不得而知。
今年3月份,勃利县县委副书记鲁志林接访,答应解决李文汉反映的问题,可是至今也无结果。今年7月份,镇党委副书记韩曙光(音译)在县政府对李文汉夫妇说,你愿意到哪告就到哪告。
编后语
政府要依法行政,要讲诚信,但“依法行政”与“讲诚信”,而不能失信于民。“毁约”,当然得支付成本,可是小五站镇政府不但不支付成本,还把责任强加给被侵权人李文汉,纯粹是强盗行为,从根本上看恰恰是没有依法行政的后果,也意味着政府严重失信于民。
从签订合同开始,小五站镇政府也许本意有那么一股为农增收而多方寻找致富路子的劲头。当市场发生变化后,政府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市场动向,极力引导或主动承担责任,相反却极力耍赖,给养殖户带来严重损失。
该案存在的问题最主要是政府部门执行过程中不严肃、不到位,存在严重失职;政府在合同约定中违约而失信于民;对群众上访反映问题重视不够,失去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造成了养殖户的巨大损失;在处理群众上访时方法失当,措施不力;特别是政府倒打一耙,将李文汉家中房屋财产洗劫一空,致使无家可归,造成了极坏影响。
当前,一部分基层政府及官员,往往介入市场领域成为直接交易方。官方大旗挥舞之下,买主纷至沓来。然而,在这种官民交易中,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政府一方可以通过随意设定、变更交易规则,始终确保其成为赢家。而在被利益冲昏头脑的官员那里,贵如金玉的政府信用被弃若敝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