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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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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被害人母亲王俊玲手拿河北省高院驳回通知书痛诉案情
讨薪者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穷追不舍”,欠薪者不但“为富不仁”,还别有用心地恶意推拖,于是,发生了欠薪者有意拖欠、甚至暴力对待讨薪者的违法行为。农民工讨薪为养家糊口,哪知老板心黑手辣。胡吉春讨薪被杀一案,带给我们的是心酸与震撼。更为痛心的是法院三次离奇的判决,给被害人亲属带来撕心扯肺的打击。
农民工讨工钱被活活打死
36岁的胡吉春系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梨湾河三村农民,家中有母亲68岁王俊玲,35岁的妻子张卫红,8岁的女儿,还有不到3周的儿子。
2006年5月前后,秦皇岛昌黎县昌源装饰材料商店个体户杨宝勇承揽装修了工程,胡吉春等人被招去负责粉刷墙壁,说好完工后付给工钱1900元,胡吉春与其他4名农民工一起施工。7月份完工后,杨宝勇说钱回头就付给你们,哪知杨宝勇耍赖拖延不给,胡吉春于9、10两月要过两次,杨宝勇说,如果是1500元就给,多了没有。胡吉春说,你是大老板,哪能这么黑心,我们民工凭力气挣钱不容易,你一张口扣我们400元,让我们这么活?
2006年12月21日16时20分左右,胡吉春与鹿钦海二人再次到昌源装饰材料商店个体户杨宝勇处讨要工钱,为此,胡吉春与杨宝勇发生口角,后杨宝勇对胡吉春进行殴打,致胡吉春死亡。经法医鉴定:胡吉春系他人用纯性外力打击头部致桥脑出血、大脑左侧额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凶手杨宝勇当天被抓获。
胡吉春讨要工钱被打死亡后,秦皇岛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也予以认定。但是,了解此案的专家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被告人应为故意犯罪。案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原因是打伤倒地没有施救。更为离奇的是,一二审三次判决竟然将罪犯的刑期越判越少,从无期、15年改判到10年,被害人亲属对此痛苦不已,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河北省秦皇岛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结果
三次判决无期改为10年
大量证据证实杨宝成造成胡吉春死亡,杨对此供认不讳,此案看似十分简单,在人为的操纵下复杂起来。
2007年11月2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秦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146039.50元。对此判决刑事和民事部分,被害人的母亲王俊玲及妻子不服,他认为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轻,遂提起上诉。2008年3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裁定发回重审。
2008年12月10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秦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宝成犯故意伤害罪,由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民事赔偿未变。被害人家属对此判决仍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冀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秦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量刑部分,判处杨宝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民事赔偿部分依旧。
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不服,依法申诉,2010年4月27日,河北省高院作出(2009)冀刑申字第295号《驳回通知书》,通知书审查说,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亦无不当,维持原判决。
当地群众对胡吉春讨薪被杀一案的判决结果表示极大愤慨。而凶手杨宝勇还极力撇清自己的罪行,并将自己描述成无辜者,了解此案的人们对凶手的缺德和残忍以及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表示震惊!
该案宣判后,胡及其妻子以罪犯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法院采用个人说明作为依据不合法,而且对罪犯量刑一而再减轻处罚违法;民事赔偿不合法等,要求法院判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被害人母亲及妻子本以为将杀人凶手推上审判台,法律一定会严惩凶手。没想到,法律早成了一些人的玩物,一条鲜活的生命惨遭毒害,杀人凶手竟然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谈及此处,王俊玲老人眼里充满泪水,她说,这次事情给她们一家带来的除了无尽的丧子之痛外,还有对当地治安环境和司法环境表示深深的绝望。
审理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检法部门内有人隐匿证据。作为本案至关重要的物证――现场那把毁坏的凳子,公安机关不提供、检察机关不要求,而法院则对之也不追问。致使被告人逃避了法律对他应有的处罚。
三次判决,被告人杨宝勇的刑罚由重至轻,其关键原因是法院认定被害人胡吉春致死的事实是被告人杨宝勇致胡吉春倒地死亡。也就是说,胡吉春死亡是因倒地时头部撞击地面引发。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根据《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昌公刑技2007字第(002)被害人胡吉春左下颌处见2×1.4cm2 的皮肤肿胀区,头后项枕部有6×5cm2 皮肤肿胀区,冠状缝及矢状缝可见分别长8cm、8cm的颅缝分离。这表明胡吉春遭受致命击打的部位在头后项枕部,打击的力度非常大,以致颅骨开裂长度达16cm,这决不可能是倒地时与地面撞击所能行成的。
因为,不仅创伤的部位不对,而且在现场的照片上可见,胡吉春倒地时其羽绒服帽子恰垫在脑后。那么是什么样的巨大外力造成胡吉春死亡的呢?而胡吉春的头部又是碰在什么坚硬的物体才有如此严重的创伤?如果说是因倒地而撞在商店中某个坚硬的物体上,那么就应有相关的物证存在;如果说仅仅是因倒地而造成的,那么就与常识不服。法院仅以倒地致死这样含糊的说法结案,难以让人信服。
案发后,是证人鹿钦海先打电话通知了被害人哥哥胡吉明和姐姐胡吉英,之后才打电话报警。胡吉明与胡吉英先于公安干警到达现场,也亲眼见到警方对现场的勘查。当时,连案发现场的一把已损坏的凳子都检查的非常仔细,由两名警察对那把凳子拍照了两次,并且每个腿都照了一遍,可见非常重视。当时被害人家属也认为凳子就是凶器。但在所有的庭审中,有关凳子的证据从未出现,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也由过去的三把凳子变为二把,同时也未就被害人胡吉春为何物打击致死做任何说明。这把凳子目前仍在公安局封存,或许这把凳子与被害人头部做伤痕对比,方能将案情大白于天下。
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检验报告曾屡次被非法修改。初审时,昌黎县公安局于2007年1月23日出具了昌公刑技2007字第(002)《鉴定书》。鉴定人员:秦皇岛市公安局蒋立庄、秦玉生和昌黎县公安局董银成并签字。其结论为胡吉春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打击头部致桥脑出血、大闹左侧额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法院仅凭民警说明改判
2007年11月7日,秦皇岛市公安局蒋立庄和秦玉生,以秦皇岛市公安局名义对昌黎县公安局的鉴定书进行了说明:“为胡吉春头部损伤系巨大外力作用所致,直接打击头部或头部与其他钝性物体直接作用均可形成”。案件发回重审后,2008年6月18日,昌黎县公安局董银成又以昌黎县公安局名义出具说明,表示正规鉴定书中的“系他人”为笔误。
首先,这两次说明违背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0条规定,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认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因此,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应当申请重新鉴定,而不能以某个办案警官的说明方式进行。其次,两次说明出现的时间表明,两次对鉴定的修改时紧密的配合着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而进行。
第一次修改说明是配合上诉进行,第二次修改说明是配合再审而作。修改的内容也表明了其目的,第一次说明增加了“头部与其他钝性物体直接作用也可形成”的内容,使被告人达到了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而上诉的目的,而第二次说明以“系他人”为笔误的内容使被告人达到了减刑的目的。同样,再审与上诉法院也以此不合法的说明为据,认定了本案的事实,从而逐次了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刑罚。
帮凶未追责凶手未施救
另外参加殴打胡吉春的两个人,一个是杨宝勇侄子,名叫杨广志,另一个是其店员李丽荣。据证人鹿钦海陈述:“在打斗的当时,我看到有二个人拉住胡吉春的胳膊,杨宝勇殴打了胡吉春的胸部、头顶和下巴,于是我就拉开了拽住胡吉春胳膊的二人,在拉开的过程中,听到哎呦一声,回头看时,胡吉春已倒在地上。”
因此,胡吉春受到致命打击的时刻,鹿钦海并未亲眼目睹,而鹿钦海在法庭上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是在胡吉春受致命打击之前发生的事实。后来,鹿钦海见到胡吉春倒地不起就对杨宝勇说“人不能动了,怎么办?”杨宝勇说“打死你我也不给钱!”说完就走到里屋去了,根本没有实施任何抢救措施或报警。
鹿钦海看到胡吉春昏倒在地,当即给胡吉春家人打电话,接着打110报案。待胡吉春哥哥和姐姐等人赶到后,看到弟弟躺在地下,立即与医院联系,经医生诊断已死亡40分钟左右。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另外两个殴打胡吉春的帮凶只是询问一下录口供就放了出去,并未追究责任。
根据杨宝勇殴打胡吉春过程看,其行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首先,根据鹿钦海所述,杨宝勇于被害人倒地后扬言“打死你我也不给钱!”这说明杨宝勇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其次,据检验报告所言,胡吉春是在事后约30分钟内死亡。
因此杨宝勇在被害人倒地后完全有时间也有义务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也未采取任何积极行为,而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表明他在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被拒
被害人家属对昌黎县公刑技2007字第(002)号和昌黎县公安局法医董银成及秦皇岛公安局法医蒋立庄秦玉生的“说明”有异议,申请依法重新鉴定。
一、首先,颅骨裂缝和脑枕部肿块是不同位的两处伤,鉴定书上遗漏(或隐瞒)了两条8.5cm颅骨分离交会处有凹陷,现场勘查法医隔着头发已触摸到了以后,与其他警察确认后即问:“是谁打死的?”证人鹿钦海当场指出:“是他(杨宝勇)打死的”。30日内不给鉴定结论到省公安厅开信回去后过了7天才给了鉴定结论通知,更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是某工具只是这颅裂缝凹陷的,后两份“证明”(一份外力打击与钝性物直接作用摔得均可形成一份“系他人直接打击”)为笔误,没有进行侦查实验找出致伤的对应物,下此结论实为荒谬,令人难以置信。
尤其是昌黎法医董银成现场勘查在场,已听到证人的指正“是杨宝勇打死的”后又作说明“系他人(打死)为笔误”是严重违法的,况且在此“说明”之前被害人胡吉春之妻张卫红和凶手杨宝勇都签字认可“系他人用外力打击致死。
二、庭审的凶手指认推挡,后脑勺(枕部)的肿块还能说的过去写,腿上的肿块伤和嘴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鉴定机构没按《规定》予以确认。
三、证人都听到“咚”的一声,然后看到被害人胡吉春仰面朝天在地上不动了,是被推倒头触地,头触地发出的“咚”声,被害人头羽绒服帽垫着,公安鉴定机关没按《规定》第202条(一)进行确定。
四、变形的凳子当时作为嫌疑凶器进行拍照递回了公安局,也没有按《规定》进行确认是如何变形的。
综上所述,有这么多的事项没按《规定》去做,妄下非他人打击致死的结论不科学、不公平、不公正,因此,恳请上级机关批准重新鉴定。
专家认为判决如同儿戏
专家认为,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是将一起故意杀人案淡化为一起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案,若依秦皇岛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即使如法院的判决书所说,被告人也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和目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定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是重罪轻判。因为罪犯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而非伤人。判决书认定的更无事实依据。
这是一起极度恶性的刑事案件,经过法院屡屡改判,引起老百姓势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人们对胡吉春遭受的无妄之灾深表同情,对于罪犯的罪行表示极大的愤慨,欠钱的成了大爷,要钱的被打死,天理何在?然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被害人家属的伤口上继续撒盐,其改判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几个判决留下了太多的疑问。
刑罚的目的是社会应该给予被害人家属的公正。量刑的酌定情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才是决定一名被告人应该受到怎样处罚的决定因素。然而,河北省法院的“根据”经得起推敲吗?这样判决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况且故意伤害已导致被害人死亡。证据显示,凶手的行为和动机是想致胡吉春于死地。而河北省司法机关没有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戏弄法律。
对这种行为会发生的后果,杨宝勇应负全部责任,他首先拖欠工钱不给,被害人多次去要,他不是好言相对,却谩骂殴打,由于其不理智,欺负讨债人,随意殴打致伤直至死亡,对后果的发生采取放任态度。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群众纷纷为死者鸣不平
事发后,当地群众十分气愤,被害人所在村中全体百姓签名要求对凶手惩罚。若任由凶手逍遥法外,那么怎能让我们百姓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我们所说的以上事实,皆有证明,所提的见证人也都愿意为此提供证明。
“这凶手也太嚣张了,光天化日之下在街头竟然将讨工钱的民工杀死,也太没有王法了。一个老实巴交的年轻人就这么不明不白的走了,真是可惜呀!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严惩凶手,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当地村民说。
知情人说:“听到法院判决的消息我非常气愤,我曾对被害人的母亲说过,你们放心吧,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不可能改判。但目前这个结果让我心里很不是滋味。罪犯没有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即使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还要视案情而定。就这起比较恶劣的案子来看,罪犯没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本就该重判!这个结果与法律的规定相差很远。”
当地一法律人士说:“一个年轻的生命因讨要工钱最后被残忍杀害。面对惨这无人道的暴行,我们必须思考,我们应该用什么手段遏制类似暴行发生?我们应该给死者的亲人怎样的公正?由此考量秦皇岛市中院的判决,河北省高院改判胡吉春被害一案均是有问题的。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此判决传递出来的信号非常危险。”
法官审理案件偏离轨道
刑事法官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在保证一般正义的前提下,保证个案正义的需要。但此案改判却没有合法的理由,判决更是语焉不详,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判决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此案前后判决差异还很大,存在重罪轻判,罪刑失衡的现象。裁判的公正性遭到各方质疑,导致被害人不服,社会不满意,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该案存在司法人员使用法律不当,判决不严谨,对被害人家属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由此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精神的、经济的和身体的多重损害。在犯罪人不断轻判的同时又严重伤害被害人家属,这与现代司法公正的要求格格不入。”
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一是被告方首先欠薪不给,反而出手殴打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由于被告方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引起双方互相厮打;二是被告对激化矛盾负主要责任。当被害一方前来讨要工钱,双方发生争执可以说局势尚未失控,完全有条件等待警方前来调解纠纷和平息事态。可被告击打被害方,故对案件激化负有主要责任;三是被告方面对本案造成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方非但不终止殴打,反而不顾旁人的求情和劝阻,将被害人群殴至不能动弹才罢手,事后即扬长而去,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施救措施。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此,温家宝总理也专门有批示,可是,胡吉春还是被欠薪老板杀死,这不能不让人心惊胆战。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一直不停地上访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她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事实是不可抹杀的,亲人被害致死总会有上级机关为自己伸张正义。
申诉人:被害人妻子张卫红、被害人母亲王俊玲。
201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