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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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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安达市法院三次拘留杨庆华夫妇,拘留所领导以人为本,治病救人,夫妻二人送锦旗感谢。
一次节育结扎手术改变一个人和全家人的命运。提起当初发生的一些细节,杨庆华禁不住泪水恣肆,至今痛苦不已。输卵管结扎手术后10年再度生子,一家的生活也因此被彻底改变。时过20多年,对于这起因手术引发的纠纷,令杨庆华一直无法释怀――
第一次节育手术失败
1966年,26岁的杨庆华与安达市李贵森结了婚,28岁生了第一个孩子,相继又生了两个孩子。1975年,国家提倡计划生育政策,她积极响应上环节育,期间也未感觉什么变化,谁知一年后却又生下一个儿子。
产后3个月时,安达市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委)成立输卵管结扎手术队,在安虹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手术点,在街道办事处领导动员下,杨庆华去做计划生育输卵管结扎手术。做完输卵管结扎手术后肚子起包流血、休克,邻居送她进医院抢救,从此流下后遗症。经常腹痛流血,休克。
杨庆华大流血休克过去已不能照顾自己,居委会负责人尚玉珍十分关心她的健康,每天来照顾她和孩子,同一个院居住的20多户邻居给予悉心照料,一但休克立刻就送医院输氧,无数次挽救了她生命。如此下来,一年年过去,仅治疗费就花了许多,由此产生的治疗费无处报销。
杨庆华及家人为此多次找安达市计生委讨说法,无人负责。他们说,你愿找谁找谁去,我说就找你们,计划生育手术是你们做的,现在给我做了一身病,失去劳动能力,你们起码照顾一下让孩子能够上学念书,他们说管不了,你愿哪告哪告去。之后去找妇联,她们说,计划生育的事我们说了也不算。
杨庆华说,,家庭为我治病已负债累累,供孩子念书的钱都没有,最困难时期,我领着孩子去大庆讨饭、捡垃圾维持生活,靠好心人接济吃穿养活孩子,期间发病时,输氧、打针、吃药。我们一家在极度贫困中生活,一晃10年过去了。
结扎10年后再次生育
1984年8月18日,结扎手术后10年,除不断花钱治病以外,杨庆华的身体一直未出现过异常情况。而她怎么也想不会再次生下一个孩子。杨庆华说,当时我休克,孩子也没气,经过人功呼吸才醒过来,邻居说恭喜你生了,杨庆华闻听此言惊呆了,明明做了结扎手术,怎么还会怀孕呢?邻居们大吃一惊说,做输卵管结扎手术10年后还能生孩子?不可思议。
“10年前就结扎了,怎么还是怀上了?”她满脸困惑说:“都是结扎的祸,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今后的日子咋过呀?”杨庆华说,“我做结扎手术就是不想要孩子,怎么还会怀孕生孩子?这明显是医疗事故。”到计生委要求给个说法,领导说“你要弄死孩子你犯法,计生委出证明把孩子户口粮油关系添上,其他免谈。”
谁应承担手术失败责任?
十分简单的节育手术,不曾想“演绎”出这么多伤痛的故事。造成这种局面其责任究竟在哪里?谁该为此负责?谁报销治疗费,谁来赔偿我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因为负担过重不想再要孩子,做了手术后还能怀孕?杨庆华说:“这是做结扎手术单位计生委的过失。”
杨庆华认为,结扎手术后再次怀孕,是计生委造成的医疗事故,事先他们也没有告知术后有可能再次怀孕,不然我可以做好心理准备。”杨庆华说,再次怀孕生子给我身体与精神上都带来了不小的损害。本来贫困的家庭添上一个孩子更是雪上加霜,为了生存,我领着孩子上大庆讨饭、捡垃圾吃,遭了不少罪。
对此,专家认为,计划生育办公室为杨庆华实施结扎手术后仍出现怀孕现象,说明结扎手术失败,未达到避孕、绝育目的。在施行了输卵管结扎术后10年竟怀孕,是由于计生委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民事责任。
是谁导致了杨庆华的手术失败?计生部门又将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杨庆华在结扎手术后怀孕生子,属于结扎手术不当,不但未起到绝育的作用,还造成了后遗症,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给她身体和精神均带来不可言喻的痛苦,安达市计生委应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计生官员变成“法官”
10年转瞬即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庆华不停到各部门反映无结果。1993年8月25日,安达市计生委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计生委工作人员摇身一变穿上了法官的服装,戴着法官帽子,拿着法院的传票到杨庆华家强制执行,理由是杨庆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必须于1993年10月前自动履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1200元,执行费100元,总计1300元。
杨庆华对处罚不服,她认为,自己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26岁结婚,28岁生第一个孩子,75年上节育环,76年1月生下小儿子不到100天又做结扎手术,84年8月又生孩子,是计生委结扎手术失败导致怀孕生子,这一切都是计生委造成的,自己的治疗费还没有地方报销,却被倒打一耙受处罚,天理何在?
杨庆华说,节育、绝育均失败,计生委给我带来多大痛苦?10年后设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强制执行我超生不感到可笑吗?我去市计生委找朱书记说理,他叫我找柳昌义主任,柳主任领我来到计生法庭,我说,柳主任你给我领法庭干什么我?计生法庭是否为受害的妇女说话。我做输卵管结扎手术做下一身病,小儿子也有病,你们谁给赔偿?
计生委官员说“你生孩子就犯法,就拿你杨庆华做结扎10年后生孩子照样罚款做个典型。”柳昌义、胡宝康说,如果不服你愿哪告就哪告,计划生育是国策谁也管不了。
杨庆华说,之后,计生委、街道、居委会隔七、八天来我家一次,每次10多人,工钱和油钱都要我付。一次计生法庭去执行时我在街道卫生所打针,时任街道办事处的姜书记痛斥说:“你们也不讲理啦,做计划生育手术给做坏啦不管,相反来执行要钱。她家靠讨饭、捡垃圾为生,你们上她家看一看,吃不上,喝不上哪有钱给你们,你们看看她还在卫生所打点滴。”
面对杨庆华寒酸的家庭,计生委领导柳昌义、胡宝康和“法庭庭长”田老大也不放过,来了又要抓孩子,又要拿东西,连只狗都不放过。看到他们这么没有人性,我四处求告借来400元高利贷交罚款。
被计生委逼迫去上访
“在无法生存的情况下,我被迫走上艰难痛苦的上访之路。”杨庆华说,1994年4月,我带一身病,拄着拐杖、领着女儿到上级部门反映,去全国妇联、国家计生委,接待人员开函让我回去找省计生委;去妇联,妇联说没有权;去省高院,他们说,法院根本没有“计划生育巡回法庭”,这是计生部门的事;去找省人大开函到绥化,最后到安达人大;我又去省计生委,他们叫回去找当地计生委,到绥化计生委,其工作人员说“为了升官我犯心脏病,人命关天的事都不管。”
我带着一身病领着孩子往往返返不知道走了多少路,带着各级部门的信函被推来推去,就这样一年一年过去,安达市计划生育巡回法庭听说我回来,立马就来执行我,并说愿哪到告就哪告。
因为结扎手术等原因,家里生活十分困难,计生委又步步紧逼,丈夫李贵森父母一看实在没法过,叫儿子提出离婚,起诉到法院。1996年法院判决,因杨庆华为做计划生育手术留下的后遗症失去劳动能力,还有四个孩子,不准离婚。
1997年6月23日17时40分晚,李贵森下班回家被超车撞伤,在安达市医院住院手术急需抢救,安达计生委抓住这个机会执行,交通局李局长知道我家困境拿出300元钱垫付。
杨庆华说,上访没人管,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安达市法院同意立案,法官骗我去住院和门诊诊断书及药费收据,说是拿去给解决,我相信人民法院,交给审监庭庭长刘忠礼,他叫我等着。等我再去找他时,他说,计划生育我们管不着,你去找计生委,我把证据都交给了法院,他们却说管不了,这些证据也没有了。
直到1998年,安达市法院给我立案3月开庭,计生委主任胡宝康、宗小光参加,胡宝康说“计生工作占国家第一位,罚你5000元并追究你刑事责任。”此后,安达市法院下达一份裁决书。2000年安达市计生委给市人大关于杨庆华上访信情况的报告中说的很清楚,1984年由于输卵管复通(结扎术失败)请人大下指示。
1999年,安达市政府规划建筑工商楼拆迁我的房屋,导致我家没有房子住,接二连三的打击,一家人生活无望,我只能去找省政府父母官。2001年1月,省政府叫安达市政府去接,我要求计划生育后遗症及我丈夫李贵森1997年6月23日17时40分晚下班被机动车撞伤二级伤残,并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问题恳求依法办理。
上访三次送进拘留所
2001年1月9日,安达市市长贾喜民、信访主任张书杰把我从省政府接回来直接送进拘留所关押,我当时犯心脏病,眼看不行了,韩所长打电话给张书杰,张主任到拘留所说,你签协议说不上访我就放你,我说我得吃饭活着,不给我解决我咋生活?99年动迁我家房子至今没地方住,我丈夫李贵森交通肇事三次大手术躺在床上没人管,法院对有执行能力的不执行,张主任一听,走了。
到晚上,韩所长给我家孩子打电话让接我回去,此次上访差点丢命,仅打针吃药花去2000多元。出来后,我去市政府找贾喜民市长,跪在他面前泪流满面,求他救救我们一家,他说:谁放的她,来人叫警察给我再抓进拘留所。他忙着过春节准备发春节礼物。
2003年,黑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遗留案件,从北京接到省中心又送回省分流中心三级会审,安达市市长张亚忠、政法委徐东阳、赵明金、信访主任徐铁众、法院院长韩希臣,签字画押回去解决,等回家不管了。
2004年,省人大开会两会我和我丈夫去上人大上访,被安达市法院法院非法拘禁,两名警察24小时看着,说开完会你们愿哪告哪告去。
老俩口都上访维权
2007年7月19日,安达市信访办主任王海从北京接我回去,市政府高度重视,25日开听证会,我要求解决三个问:1、要求市计生委解决计划生育后遗症问题;2、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交通局解决李贵森工伤待遇问题;3、要求市法院执行受害人李贵森与韩少奇、李春祥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赔偿一案,12年没得到依法执行,要求法院尽快执行判决书上的赔偿款和利息。2007年12月22日,市信访主任吴大文通知我们去拿协议书,这份协议是一张空文。
市政府开了三次听证会,一个问题都没有解决。劳动局做假,安达市法院也做假,并说已经给我家解决完了15万元,谁签的协议?这钱去哪里了?恳请依法追回该款,并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2008年,我夫妻二人再次来到北京最高法院,见到绥化中院法官小纪,他说两位老人你怎么又来了,有事好说,带我们去找中院王主任,在全国人大门前又见到他,他说杨庆华、李贵森你们都解决了怎么又来了,打电话给安达市法院截访主任付彦辉,付法官说,给他15万了还访,关了。我说王主任,你问他15万元给谁了?他说你怎么来的怎么回去。
3月,中央开两会,韩院长在人大截住我说“回去吧,找到哪也得当地解决,你老伴在哪?”我说在住宿那里,等回去时丈夫已经病的不行了,安达市法官、院长坐车送到北京第一医院宣武医院抢救30个小时才抢救过来,之后送回安达市医院住院继续治疗23天后才解除危险。
8月9日,安达市法院叫我们坐法院执行车回去,坐了一天一夜,第二天早五点直接送进拘留所关押16天。杨庆华再进拘留所又生病,法院不管不问,拘留所所长王延华、龙指导员亲自找医生打针吃药,让杨庆华感觉他们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是他们救了我的生命。
法官盗窃上访材料
24日,从拘留所回家后,发现上访材料不见了,当时我说保管好我的材料,这比什么都重要,因为上访讲的就是证据。拘留所领导说,在这里还能丢失东西?材料确实不见了,龙指导员用一天时间破了案,原来是安达法院马存福院长、执行局长侯玉殊、执行庭长张兴安等6人导演的集体盗窃上访材料案。
晚7点多钟,法院动用四台警车,两个执行庭人员,24小时监控,杨庆华说,我病躺在坑上问他们犯了什么法?法官说执行任务。去找法院院长李万林,院长住院了,找执行局长侯玉殊也住院了,马院长说他说了不算。到底谁给我们送的拘留所的?到医院看病,坐着法院执行车,四、五个人看着,吓的医生都不敢开药。
11月5日,法院会议室有院长李万林、韩希臣、马存福,信访主任付彦辉,他们拿出一份协议书,夫妻有病救助十万元,付彦辉叫我写保证息诉罢诉,我拿出保证书他不收,撕掉,他写的马上叫我们签字摁手印,他们说这是救助款,那种情形不签字法院不能放人。
2010年1月7日,我去最高法院填表第四接谈室接谈,安达市截访的李法官等被最高法院领导看见,说你们是截访的?拿出身份证,吓的都跑了。下晚班时,我才走出门外,就被安达市法院两人架着推上车给拉回去了。20日,去法院李万林院长说管不了,因为法院程序已经到最高法院。
27日,黑龙江省人代会期间我去上访,才上信访办台阶就被安达市法院付彦辉两人架上车直接送回拘留所,在拘留所又犯心脏病,所长给法院打电话,他们死活不管。第五天,赵所长一看不行了,又打电话叫放出去,所长问我叫孩子接回去,我说我犯什么法,继续拘留吧。所长关心我的生命安全,用他的车给我送到法院,院长下班后坐车走了不见、当时我休克过去吃救心丸,六、七个法警又给我送回拘留所增加15天。
2010年1月,黑龙江省天气特别冷,就在拘留所外晚七点多钟,后来进屋赵所长说老太太回去吧,快到春节了,回家好好治病,我说赵所长,安达法院三次送我进拘留所,三次差点丧命,这次就叫我死在你拘留所吧,又给加15天,我不回家我就死你拘留所,我都69岁了,要是死了能够还我公道也值了。
2008年8月9,又非法拘留16天关押,拘禁关押,动用四台执行车,两个执行庭人员,24小时控制我三个多月,违法侵权,侵害人权,人身自由权,人身健康权,名誉权,诉讼权,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政策》。
69岁的杨庆华20年前施行了输卵管结扎手术后却外孕生子。术后出现的后遗症,花去大量金钱。那么,这一系列的“后遗症”究竟由谁来埋单呢?她至今没有讨回说法。
“那次的手术让我至今心有余悸,过去痛苦的生活也让我害怕,我不想提起这些事。”杨庆华说,“未来像一条黑暗中的大道,我不知道,以后的还会发生什么,只希望过去的痛苦远离我的家。”
案件评析
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虽经医学会鉴定认为输卵管结扎术有一定的失败率,因此属计划生育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1款(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本案计生委只有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才能免责。但其提供的其他资料不能反映手术全过程,也无具体的手术操作步骤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杨庆华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杨庆华10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申诉人: 杨庆华,女,69岁,汉族,拆迁户。(原居住地1999年因安达市政府规划建筑工商楼房屋遭拆迁)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达市安虹街七委五组。
2010年9月20日
相关链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1990年1月1日执行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对此也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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