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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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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鸣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图片一)王德明被打成精神病以后
(图片二)医院诊断王德明是受钝器所伤导致精神病
重庆籍男子王德明多年前携家人到昭通市经商,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局警察错押殴打致精神病,警方因此一直承担其巨额的治疗费和生活费。2010年5月27日,他因精神病复发被昭阳公安分局送往精神病院,院长对家属说:“医死王德明不负责,搞死王德明不负责!” 7月28日,医院通知王德明已死亡。家属赶到时,王德明躺在水泥地。家属认为是有人蓄意谋杀,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并恳请当地政府给一个说法。
好人突变精神病 妻子上访被拘留
据王德明妻子张业群说,2002年6月6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公安分局龙正勇,雷勇等10多名干警及联防队员暴力执法,众目睽睽之下砸烂她家门市,用卡车抢拉走门市部的货物。王德明夫妇也被带走,王德明被打伤致残,导致精神分裂。经四川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德明为“精神分裂症,二级伤残。”
案发后,昭阳公安分局只承担王德明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仅在昆明精神病院治疗5年就花去几十万费用,全部由昭阳公安分局承担。而被抢的货物和其他赔偿久拖未决,打人警察也未处理。2002年10月15日,昭阳公安分局认为,派出所在办理此案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查扣物品程序合法。
事隔3年,在上级部门监督下,2005年10月14日,昭阳公安分局承认办案程序违法,并向王德明夫妇道歉;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张业群一次性赔偿。但是对强行拉走一车货物及殴打王德明致残事情仍不承认。
(图片三)张业群上访被昭阳公安分局警察打伤。
张业群说,为讨回公道上访长达8年,期间因上访被昭阳公安分局警察打伤。2008年4月5日再次遭到打击报复,昭阳分局对我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实际关押59天),释放时也不给释放证。
(图片四)在上级监督下,昭阳公安分局只赔偿张业群拘留10天。
承诺5年不发病 回来不久就死亡
2010年4月22日下午17时,公安局强迫把住在昆明黄土坡精神病院治疗多年的接王德明回昭通,不接回来就三番五次的关押、拘留我。在他们承诺王德明的精神病5年内不会复发,一旦复发他们负责医治的情况下,我把王德明接回。不久他去成都朋友家,21天后精神病复发,被当地公安局送精神病院并通知家属去交医疗费,我及时将此情况向区公安分局和政法委反映,请求他们去成都交医疗费,他们说:“只准在昭阳区民政局精神病院医治。”张业群说。
经昭阳区公安分局、信访局、政法委安排,龙泉办事处工作人员于2010年5月27日将王德明接回并送到区民政局精神病院治疗,谁曾想王德明落入了昭阳区公安分局早已设置好的圈套,这一去就再没有回来。
在王德明送进昭阳区精神病医院时,张业群刚在常规单签上字,该院曹院长莫名其妙发火说:“医死王德明不负责,搞死王德明不负责!”并叫请陪护。张业群回答说:“我来陪护”。接着给区委马吉林书记,政法委书记朱云书记打电话要求陪护,但民政局副局长秦明说:“不要陪护。”就这样,王德明在无家人陪护下进行医治蹊跷死亡。
死亡时间前后不一有漏洞
2010年7月28日17时13分,精神病医院通知张业群,告知王德明已死亡,死者家属以最快速度于17时20分赶到医院,王德明躺在水泥地上。而根据医院的病历记载:住院病程记录显示:2010年7月27日8时,患者精神稳定,饮食正常,睡眠尚可,血压130/88mmHg,继续观察;7月28日17时05分,进行了可拉明肌肉注射,立即吸氧,心脏急救(胸外按摩)。2010年7月28日17时20分,患者进晚餐时突然跌倒,不省人事,呼吸不规则,嘴唇青紫,立即抢救,并及时请120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病例记录死亡时间前后不一。死亡具体时间是“17时20分”,而在通知他的妻子时,告知的时间却是17点13分。离奇的死亡令人疑窦丛生,死亡时间自相矛盾,警方给出的说法也难以让人信服。
(图片五)家属看到的是王德明孤零零的死在地下。
根据精神病院的病历,王德明的死亡时间乾坤颠倒,医院7分钟前通知王德明家属已死亡,令人生疑。医院声称:王德明在进餐时突然倒地,不省人事,为什么尸体不在餐厅,而在旁边的巷道内,并且没有进餐的痕迹!既声称:及时抢救,为什么现场不在床上,而在巷道内?又声称:立即吸氧,为什么输氧设备不在病人身边?家属认为,停尸巷道为移尸的第二现场,或则说医院在王德明死后病历上做了虚假记录。
家属怀疑死亡现场遭到破坏、尸体被移动。还有公安局如果按照刑事案件规定,不可能不知道保护第一现场的重要性,其居心何在?这或许意味着有人想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为之!
死者家属怀疑死前曾受外力所致,死因只有待再次尸检查明。非正常死亡案件“难以破解”的“困境”其实说起来也很简单,无非就是本地公安局和精神病院关系亲密,缺乏有效监督。家属希望第三方介入此案。
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死因。而该案公安局是当事人,所以作出的定性结论也不能采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197条规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后,应当由公安局负责现场勘查,“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昭阳公安分局并未按规定去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也规定: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应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王德明死因不明,医院的病历前言不搭后语,完全说明昭阳公安分局将王德明打伤致残后,为摆脱王德明巨额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密谋设置圈套,联合医院‘谋杀’王德明,以绝后患。”张业群说:“我丈夫除了精神残疾之外,根本没有什么其他疾病,怎么可能猝死?他就是被谋杀致死,我们迫切希望知道丈夫蹊跷死亡背后的真正原因……”
我们不知道本案会不会像“躲猫猫”那样一波三折,但现实是这些意外死亡已经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当地司法机关的信任。就目前看,警方已经给出死因结果,但我们质疑这种让人疑惑的结论,对此,政府应有所作为,应由更高级的司法机关调查。
异常行为令死者亲属质疑
7月28日,死亡后,死者儿女及亲属都被精神病医院门卫挡在门外,门卫说,我们已经报警,要了解情况去派出所,很明显是有人在指使门卫这样说。此时死者妻子被政府人员控制在殡仪馆内,白天黑夜轮流看守。
28日凌晨4时30左右,有很多人说是民政局的,要抬走尸体,死者家人不同意,有4、5个人把死者大女儿摔倒在地;7、8个人把死者儿子连压带抱动弹不得;死者妻子被很多人围起来,手背拉脱臼,衣服和头发被揪破、扯散。亲人们眼睁睁看尸体被民政局4个人抬走。几个穿警服的人硬要把死者亲属带上车,去殡仪馆,不去也不行。
7月31日,家属要求分局做完尸检把内脏完整归还,一是掩埋时有个全尸;二是尸检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另请法医检验。张业群说,昭通公安局强行把我丈夫遗体解剖,我丈夫人体的大脑、心脏、双肾全部被公安局拿走,警察每天2、30人、24小时看守我,并说,要脏器没有,剩余的脏器都被处理了……。
公安局每天派30人左右把我们一家人看守在殡仪馆不准外出,第15天时给了我们家属一个没有依据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安局是涉案单位其鉴定可信度值得怀疑。我们家属要求按照司法部令第107号令,请权威机构作出负责的鉴定。
(图片六)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鉴定结论通知书
死者亲属提出几大疑点:
质疑一:王德明生前除了被确认有精神病外,并未发现有其他任何疾病或症状,医院确认一切正常,那么,王德明为何会在短短时间内,在精神病院的监护下,突然死亡?
质疑二:王德明为何会被“抛弃”在巷道上?院方意欲何为?在死者已倒地不醒的状况下,医院是否见死不救?既然医院对王德明做了许多抢救措施,那么尸体为何会躺在巷道上?院方显然是在说谎。
质疑三:王德明死亡以后院方和警方极力阻拦不让家属抬走尸体是何用意?
质疑四:家属索要死者器官属人之常情,警方为何说已经销毁?他们依据什么规定敢这么做?
在死者家人看来,王德明死的蹊跷,其中有许多疑点。张业群说,当日他们在医院看到遗体在地下,就怀疑有鬼,后来几十人在医院阻止不让看,直到被警方送到殡仪馆了才让看?所以就更怀疑了他们的做法。
违法办案警察至今未处理
2002年5月27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立案侦查赵庆虎魔芋片被盗一案。通过调查,2002年6月6日原西城派出所在没有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情况下拘押王德明、张业群夫妇,扣押了王德明的魔芋片。
对于本案公安机关存在的不少明显违法违规的地方。张业群于2002年6月6日开始控告昭阳公安分局原西城派出所民警非法扣押其购买的魔芋片并将王德明殴打致精神病。
2005年5月10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对张业群控告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原西城派出所民警违法扣押其魔芋片及殴打其丈夫王德明一事作出调查意见:2002年6月6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原西城派出所在扣押王德明魔芋片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办案。
我国《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看一看任何一个有良知和起码法治意识的人都能够判断出,能够如此残忍的对一个人拷打致残,其心肠不可谓不冷酷,其手段不可谓不歹毒,其影响亦不可谓不恶劣。
王德明案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七)昭阳公安分局和区信访局与张业群签订的经昭通市公证处公证的《息访协议书》。
息访协议书间接承认殴打
2010年3月5日,昭阳公安分局、昭阳区信访局与张业群签订《息访协议书》,协议称:多年来,张业群为此事,反复多次到北京,昆明,昭通市委、市政府,昭阳区委、区政府等部门上访,经各部门的领导细致、耐心的对张业群做工作,张业群自愿息诉停访并和昭阳区公安局、昭阳区信访局达成息访协议:
(一)张业群将丈夫王德明从云南省昆明市黄土坡精神病医院接出并由本人进行监护,由昭阳区民政局每月给付王德明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直至王德明去世为止;
(二)在张业群对王德明进行监护期间,如王德明精神病复发,送昭阳区精神病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治疗,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由昭阳区民政局负责,生活费由昭阳区民政局从王德明每月领取的1500元生活补助费中代扣支付。
(三)一次性解决王德明、张业群夫妇人民币肆拾万元;
(四)鉴于王德明、张业群夫妇系外地人,在昭通没有住房,解决给其夫妇一套保障性住房;
(五)张业群自愿撤回现起诉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在此协议签订后,之前在上访期间产生的一切诉讼问题和费用都不再提及和支付;
(六)张业群、王德明及其家人就以上内容写出书面保证,保证不再因其所反映的问题(即反映2002年6月6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原西城派出所民警违法办案程序扣押其购买的魔芋片并将其夫王德明殴打致精神病一事)再到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上访和再提出任何要求,如不按此协议执行,将按照相关程序追回其一次性解决的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元、停发王德明的生活补助费、收回保障性住房。
上述协议内容王德明、张业群夫妇必须将户籍迁入昭阳区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此协议一式五份经公证处公证,相关部门签字盖章,信访人签字按手印即生效。昭阳公安分局、昭阳区信访局、昭阳区民政局、昭阳区政法委和张业群各持一份。
对以上公证的协议无论是否合理张业群都认真履行,倒是昭阳公安分局违背协议条款第四项,说解决一套保障性住房至今没有兑现。
精神病院存在严重过错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每天都收取“护理费”却未尽监护管理义务,造成王德明在住院期间突然死亡,对此存在重大过错。事后为推卸责任,又擅自篡改王德明病历,并填写虚假时间。
有关法律规定,接收精神病人,必须接受专家认定,然后由法院裁定,还要通知家属,由家属决定是否送院。因此,区精神病康复医院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王与医院已形成事实医患关系,且治疗期间在医院死亡,医院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106第二款、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第18条、第27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精神病防治医院应全面监护和治疗患者,对患者在医院期间的所有行为承担监护责任。在住院期间死亡应当由医院承担对家属的全部赔偿义务。
精神病人王德明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足以认定。而在证明医院方与其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即为本案处理的关键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证明责任转由医院方承担,其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及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即可依法推定其有过错。
派出所抢走财物低价处理
张业群说,2002年6月6日,昭阳公安分局原西城派出所接受虚假报案后,目无国法的将王德明夫妇及价值20万元的物品强行拉走,后以低价出卖,给王德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害了他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006年8月10日前,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及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确认了昭阳公安分局错误执法行为,并且作出1万元的赔偿决定(见昭阳公赔字[2006]第1号决定书)。王德明夫妇对上级的正确决策非常感谢,但是,本次赔偿数额与事实差别巨大,实际损失没有得到如数赔偿,其中19万元货款和其它损失均无着落。
对于查看物品,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2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第221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律师对此说,再多的法律法规也阻挡不了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昭阳公安分局对查扣物品保管上的漠视,导致了公民财产的贬值、损毁、丢失,是疏于管理,没有尽到义务。对扣押王德明的货物不开具《扣押物品清单》属于违法;暂扣物品在扣押期间出现损失,应该由扣押机关承担责任,如果是保管不力,则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王德明案是否会“躲猫猫致死?”
警察本来就是社会安全的保护神,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他的职责是保护人民,打击罪犯。而昭阳个别警察刚好相反,他们把王德明打成精神病,这是一个警察正常的做法吗?警察打人的实质是执法犯法。必须将打人警察绳之以法,以法律的威严震慑执法犯法的警察,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综合分析,该事件由于警察违法办案及打人引发,无论王德明是否有错,警察违反法律程序办案并在执法过程中打人是明显错误的,这是执法中的“违法”。 符合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条件,当地检察和公安机关应依法介入,查清王德明被打致残和死亡的真相。
王德明在派出所遭到殴打致残,最终死在公安局安排的精神病院。而公安方面推脱责任,说从未殴打过王德明。那么警察究竟有没有打人?从昭阳公安分局行为中人们已经得到验证。专家表示,对于警察、医生等职业而言,每天都要面对生与死,但这不能成为对嫌疑人与患者渐渐麻木的理由。这不单是职业操守问题,更涉及人性与良知。
任何一个公正的结果都需要来自于公正的程序,程序是什么?就是过程,结果是通过公正的检验过程作出。法治社会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相信王德明死亡一案的事实真相最终都会摆在我们的面前,相信公平与正义最终会成为事件的唯一结局,因为法治的力量会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正义最终能够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