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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越来越荒唐

已有 1257 次阅读2011-1-7 22:34 |个人分类:杂文|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前二十多年的问题多是执法上缺失。近些年,社会上强势力越来越开始左右政局。先是劳动法,因为遭到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抵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屡屡缩水,甚至因为受相关势力要挟,长期无法出台。立法,是为了调谐社会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确立社会秩序。可是中国立法已经开始渐露背离立法宗旨的迹象。

  劳动法与“拆迁条例”等因为事关利益分配,直接关系到中国文明的进步与社会的稳定。然而显然强势一方已经开始影响中国这方面的立法观念。今天中国已经摆脱了亡国灭种之虞,表面上看已经开始崛起,其实远非如此,距离崛起还有相当的距离。一个民族的崛起,不仅是具备了主权,远离外族入侵,而是必须具有与时代相适应的文明。近代思想家们在总结西方大国崛起时,发现:“近代西方崛起的背后,隐藏着两个秘密,一个是富强,另一个是文明。”而这文明的重要体现,就是在先进的思想指导下的立法。

  没有体现人文主义理念的思想与此理念下确立的法律体系,以人为本就是一句空话。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巨大成就,是用国人的血汗换来的。同胞们所享受的改革开放成果与他们所创造的奇迹比起来,简直是天壤之别。悬殊的贫富分化,保障国人基本合法利益的法律缺失,说明时下中国还是“以利为本”社会,“以人为本”仍是一个须要努力的目标。从“利本理念”到“人本理念”是一个从富强到文明飞跃,是中国崛起不可或缺的因素。

  然而,时下中国立法,只重人本之表,不重人本之实。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老年法此次修订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立法是确立行为准则,即要明确,不能有模糊概念,又不能事无巨细,参杂不确定因素。既然是精神慰藉,是不是需要经常回家看看取决于老年人的感受,有的儿女长伴膝下,却因不思进取给老年人平添烦恼。有的儿女辛勤奋斗,即便很长时间没有音讯,也会让父母一想起来就感受到精神慰藉。虽然许多老年人,会以见到儿女感到欣慰,但是在当今时代,这里面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不符合立法原则。“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多长时间是“经常”?当今社会可为年轻人提供了“看望问候”老人的物质保障?

  啃老族的存在,说明年轻人的收入非但不能奉送老人,而且还要占有老年人终其一生的养老积蓄。众多农民工,会因为舍不得交通费而被迫放弃与家人团员的机会。新经济时代,人的活动范围空前的广阔,甚至谋生的工作都具有空间上的不确定性,不是年轻人不想父母,是大多数年轻人缺乏“看望与问候”父母的物质保障。例如一个北方人,如果到南方工作,一次回家的往返交通费就要接近一个月的工资(经常,至少应该是每月一次吧),况且社会可给年轻人提供了“看望与问候”父母时间上的保障?许多年轻人受雇佣的资方,都在超法定工作时间用工,整个社会对这种违法现象没有可行性约束。你不接受这种用工方式,就只能另谋他就。有关保护劳动利益的立法频频被缩水,纵容资方剥夺受雇佣者的“看望与问候”父母的客观条件,却立出一个法来,要年轻人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这是以人为本?难道在我们中国只有老了才是配作人?年轻人就不配作这中国社会的“本”?

  时下中国“与国际接轨”,是一个极具“特色”逻辑。即得利益阶层需要哪方面“接”,就“接”哪方面。不需要或者影响即得利益阶层利益的就不“接”了。如果我们中国产业工人,也能有美国的产业工人那样的收入,有自己的汽车,买得起自己的房子,一张飞机票如同中国人打几次出租车,这种要求不过分。而且完全可以把父母接来与自己共同生活。可是一提到提高国民收入时,即得利益阶层就会拿出种种炮制的证据,证明中国人的收入不低了,因为这会分取即得利益阶层的利益。社会财富就那么多,劳动者收入提高了,资方的收入就要减少。刚刚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2000元(完全违背以人为本的理念),一个东北人到东南沿海一带工作,若是2000元,去掉个人生活费,还有回家的路费吗?恐怕在深圳、上海等一些高消费城市,雇佣方若不提供住处,这种收入标准连生活费都不够。吃穿住这些基本的生活需要都得紧张。回家看望父母的费用都没有,还要被征税。然后再立个法,责备或者法办那些无力“看望与问候”父母的年轻人。这也太特色了吧。

  笔者的一个同学,丈夫在南方做房地产买卖,全国各地都有生意。她每周末都要飞回北方与父母度周末。在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生效后,她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楷模了吧!可是这样全国会有多少年轻人“被违法”?立一个法,客观上造成众多的人违法,这种立法理念难道不荒唐?

  给老年人造成精神缺乏慰藉的是我们这个社会,不是许许多多的年轻人。虽然现在年轻的一代人的确忽视父母的感觉,缺乏责任义务意识,需要给予引导与立法约束。可社会首先得为年轻人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保障。对于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仅来源于子女,还来源于社会。完善我们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比这个粉饰太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现实得多。当然,也不是说中国不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问题是此法的立法理念严重脱离现实,不具备可行性。立法约束年轻人履行义务,先为年轻人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让年轻人的收入具备“常回家看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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