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旗号下的丑陋不胜枚举。我们今天就谈谈“被采访权”。在社会高速运转的当下,许多平庸之辈不择手段博取眼球,可是也有许多或主动或被动置身风口浪尖的人,苦于被顶着“无冕之王”桂冠的天朝喉舌们侵扰。笔者就想问问谁在当今文明时代给了“喉舌们”强行剥夺被采访者拒绝被采访者的权利?什么样的被采访者有权拒绝被采访?什么样的被采访者无权拒绝被采访者?
网络智慧真乃集人类文明之大成也!网络名言,邪恶之所以成气候,就是因为善良人默许的纵容。在天朝,权贵们的势力让“喉舌们”忌惮。所以,“喉舌们”不敢直接强迫或无法直接强迫权贵们接受采访。这恰恰是天朝“特色”的反映。政府公职人员,无论因公还是因私,都无权拒绝媒体的采访,因为公职人员不能享有普通人享有的隐私权。即便是公职人员的私事也有许多关乎公共利益。可在天朝恰恰无权拒绝媒体采访的权贵们,有权剥夺“喉舌们”的职业权力。而那些与公共权利没有必然联系的“新闻热点当事者”却成了“喉舌们”施展“新闻自由淫威”的对象。
就是演艺界的公众人物,也应该有拒绝被采访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政府公职人员,他(她)们与公共利益是一种被动的关系,尽管他们的职业影响力往往使他们的行为构成对于公共利益大大高于普通人的影响,但也只是能受道德约束,他们应该有权利拒绝被采访。
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明确立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例如,被采访者三次明确声明拒绝采访,所有以肢体方式拦截(身体距离被采访者一米以内)被采访者的行为都应该视为构成严重侵犯被采访者人权的违法行为。如若被采访者因之诉诸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侵权者必须对“被采访者”进行民事赔偿。赔偿总额应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年薪总额。如若属于职业记者,在被采访者三次明确拒绝后,与被采访者的身体距离仍小于一米的,被采访者有权报警,警方应该以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依法拘留当事记者。有这种严重违犯职业道德且侵权违法行为的记者,将从此不能再从事“职业记者”。聘用这种曾经具有职业道德瑕疵人员的媒体,将被列为缺乏公信力媒体,并且将对此类人员的职业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当地(被采访地与常居地、就业地之中年平均工薪最高标准)年平均工薪10倍——100倍的民事赔偿。
记者围攻被采访者,究竟是文明还是文明的堕落?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采访侵权行为,不包括在被采访者明确拒绝采访后与被采访者身体距离一米之外的语言采访。对于语言采访不应该设置太多禁忌。除明确的严重直接污辱外,均不应该视为新闻采访的禁忌。即便出现明确严重直接的言语污辱采访,被采访者也只能诉诸法律,由法院来裁决,不属于警方执法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是不以侵犯他人自由为前提的。权利也一样,也不能以剥夺他人权力来行使一种权利。但某些职业行为除外,有一些职业,你从事了就不能拥有普通人的权利。例如,政府公务人员,你就不能拥有普通人一样的隐私权。因此政府公务人员就不能拒绝媒体采访,但怎么说是被采访者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