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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道德的堕落对违法的纵容难辞其咎

热度 2已有 1763 次阅读2018-4-7 09:14 |个人分类:杂文|系统分类:杂谈| 公共安全 分享到微信

  刚刚听到一则网络新闻,一位成年男人,因为乘坐公交车时玩手机,错过了下车站,竟然在公交车开出站点后,在车上咆哮,辱骂、殴打司机,强行逼停公交车,下车逃离。后来有关方面找到了这名男子,所做出的处罚竟然只是道歉、赔偿司机一千五百元了事。表面上看好像肇事者受到了处罚,其实这正是对于违法行为的纵容。难免不让国人疑虑这种“处罚”。

  一个全国人均工薪都二千多元的社会,对这种恶性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竟然只罚其赔偿一千五百元,道歉了事。这是以儆效尤,还是纵容。现在许多地方对于故意强行闯红灯的行为,也仅仅是罚款了事。而那些开着豪车的主儿,常常拿这种行为亮潇洒。

  对于此等“处罚”的初衷是否存在经济目的,没有证据不能乱讲。仅就“处罚”所依法规本身的漏洞来讲,就违背了该立法的宗旨。此类立法,旨在警示阻止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现象的发生,可是机械的执法,并没有达到这种目的,相反对于某些特定的群体却起到了纵容效果。

  中国的执法水平大多还停留在照搬法条的层面,极少见从法理与立法初衷上具体对待。欧美成熟的法制社会,对于这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常常会从法理上认识立法初衷,做出具体的判决或处罚。某些情节相同的违法行为,常常做出量刑或处罚标准悬殊的判决和处罚。例如,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处罚,处罚一个富豪的标准常常是处罚一个普通工薪阶层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乃至数百倍。因为,如果对于一个年收入是普通工薪阶层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有钱人,罚其普通工薪阶层一个月收入标准的赔偿,就等于授予其超越法律肆意侵害他人的特权。这完全违背此等立法的初衷,从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伴随着中国法律专业高等教育的普及,司法界的专业化水平已远非改革开放之初的状况可比。这种一个非司法专业人士都能明白的道理,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司法人员怎么可能不懂!这难免不让民众对执法者“生搬法条”行为产生疑虑。

  对于一个玩智能手机,敢于咆哮公共场所的人做出“赔偿一千五百元,赔礼道歉“的处罚,这是显失公平的。处罚的理由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什么是严重后果?难道非得死一车几十人才算是严重后果?对于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至少应该是违法者月收入的五六倍(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没有固定职业也应该是当地平均工薪水平的五六倍以上),拘留十五天。打罚并举,绝不能赔偿的钱多,就获得免于刑事处罚。法律是不应该被金钱左右的。倘若仍按目前“三十、五十的”固定处罚标准,就是对于“特权”的此类侵权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纵容。

  公交车司机是没有权力在公交车开出站点后停车放乘客下车的。对于公交车司机的恪尽职守行为暴力逼迫改变,是严重的扰乱公共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殴打司机意为着威胁全车人的生命安全。明知故犯,是挑战法律尊严,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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