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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吝啬你对“良知”的赞许

热度 1已有 1302 次阅读2017-7-21 01:38 |个人分类:杂文|系统分类:杂谈| 良知 分享到微信


  此文一出必将遭到攻击。可是为了让我多灾多难的同胞,尽可能地在遭受灾难时不至于孤立无援。余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说些“难听”的话。倘余因此所遭受之辱,能让一个同胞减轻灾难侵害,亦不枉余之冤也!

  本地洪灾,“乡亲们”没用动员就大多主动联系如何救助灾民。尤其是年轻人的热情,让余“绝望”之余亦萌生了丝丝“希望”。余向来对“负能量”持包容态度,并忧虑这种违背物理学原理的说法误导世人。可是今天余要明确地否定一种“负能量(姑且视为不利于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因素)”,为投入救灾的年轻人说句公道话。

  暴雨持续,许多年轻人密切关注“灾情”,主动与职能部门或电台联系,申请参加救援。可是在这种人性复萌的主旋律中,也听到了一些不和谐的舆论,说那些年轻人参加救援是为了好名声。国人长期遭受“人性”灾难,本能里那点“人性”大多已经残缺不全。正需要全社会细心呵护,恢复社会良知。所以尽管舆论里这种观点并未对主流救援产生什么直接影响,可是此种观念贻害无穷。

  “做好事不留名”是种境界,可这只能是一种选择。不应该全社会提倡,甚至不应该做过度评价。因为做好事不留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些人是不打算受助者回报,甚至还有些人系可能因为某种经历产生的赎罪心理所致。最主要的是这种观念戕害“人性”。日前,余在一篇论述捐赠问题的文章(《孩子们,老师为你们的高尚而骄傲》里就引用了一段春秋时的故事,阐述了人为拔高道德标准,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道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钱。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世上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人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偿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认为,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观念里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

  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作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费了很大周折,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嘲讽,哪里还来得行义举的动力。很多鲁国人可能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做好事,为什么只有不留名才值得称赞呢?我们在日常生活里对于买卖公平期待已久,货真价实的交换常常令人盛赞。可是对于生活里做好事,期待(仅仅是期待)相应的回报就完全不能接受。谁要是做了好事希求回报(更不用说接受回报),就将遭到口诛笔伐。甚至,连做好事希求得到称赞都要遭到质疑。

  为了名声做好事有何不妥?难道做了好事不应该受到当事人与全社会的肯定吗?多么是非分明的一种观念,竟然在中国大陆社会成了世人鄙视的“恶念”,难道渴望被称赞,所做的好事就成了坏事?一个有人性味的社会,不但要正视做好事接受回报,甚至应该鼓励报答帮助自己的人。美欧一些国家就有明文法律规定,拣到他人遗失的钱财,归还给失主,失主需要给予遗失钱财固定比例的回报。

  我们社会里大张旗鼓地倡导“感恩”,这说明国人已经不懂得感恩为何物了,人性的冷漠不能不说与国人拔高道德标准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我们的生活里倘若拣到别人遗失的钱财,接受(更不用说索求)失主回报的钱物,轻则直接抹煞其所做的好事(不值一提),更多的国人则会将其行为视为道德缺陷,予以无情的鞭挞。一个倡导做好事不求回报的社会,怎么可能使人懂得“感恩”,这不是悖论么!

  助人做好事希求(更不用说接受)回报,都要受到蔑视嘲讽,甚至无情的抨击,那谁还来做好事!所以,当笔者在学生群里发现孩子们(包括毕业多年的学生)积极参与救援,主动捐赠救灾时,明确盛赞孩子们的“高尚”。一个社会如果吝啬对于善良人的赞许与对善举的肯定,那这个社会不但不会产生人们渴望的“高标准的社会公德”,还必定成为一个道德堕落的社会。

  西方社会对于无法区分的责任事故与善举统统视为善举予以肯定,这不仅仅是司法程序的结果,更重要的就是要向世人传达这样一种信息,只要你做好事,绝对不会被误解,绝对会得到好报。可在我们的社会里恰恰相反。所以目前导致中国社会人性的冷漠除了体制原因外,还有国人观念的愚昧。

  说谁做了好事,要千方百计地寻求证据,若没有证据证明,几乎都不相信有人会做好事;若说谁做了坏事,不用证据,绝大多数人都相信是做坏事了。这种观念不禁在民间,最悲催的是严重影响行政与司法。甚至此观念能够给予司法人员足够的心理动力对抗法律。因为他们自认为是在做善事。中国大陆与法制社会的距离不仅仅是制度上的,观念上的距离也相当大。

  现代的年轻人,喜欢新事物,渴望参与陌生领域的活动。“志愿者”已经被大多数年轻人所接受。孩子们本性的善良,洋溢着人性的光辉。象参与救灾这种事,大多数的孩子没有什么深思熟虑,基本都是本能反应。即便他们潜意识中有渴望得到肯定与赞许的愿望,那也是人之常情。

  贪婪让国人迷失本性。现实中不乏这种现象,一个人丢失了巨款,在找不到时,内心里无数次想,哪怕能找回一半也行。甚至能找回一小部分也能心理稍慰。可是一但真有人把钱拾到送回,就一分钱都舍不得了。相当多的人,拿出少许,不是虚情假意地希望对方拒绝,就是希望“买断”这份情义。只要拣到钱的人接受钱物回报,那失主内心就会心安理得地觉得不再欠人家什么了。全然没有想到,如若不是人家归还,自己可能分毫都找不回,完全失去。个人保管不善丢失钱物似乎没有任何责任,不受任何谴责,内心无半点愧疚。到是归还拾到钱物,接受相应“回报”的人受到世人无尽的蔑视与嘲讽。只有那种拣到钱物,呆在原地不动,再在风雪中等个几个小时,然后分毫不差地把钱物归还给失主,才够得上国人能够接受“道德之举”。

  渴望惊天动地的善举,拒绝认同每个人身上焕发出的人性光辉。吝啬对良知的赞许,却不惜吐沫苛责“善举”。宁愿从做善事的人身上挖掘瑕疵,也难以接受没有“证据”的善良行为。如果一个社会,人们要是做好事必须给自己保留充分的证据,否则不被认可,甚至可能因之承担无关联的责任,导致自己的亲人从此生活拮据,这种社会道德不堕落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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