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端有个帖子,介绍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本文观点只就此事件的网传情节而言,如果舆传情节有误,此文观点即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网端介绍此案件情节如下:
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
见到网传情节,本人抑制不住血往上涌。也以十二分的庄重为这个儿子点个“赞”(不管他此前是什么样的人)!不错,法律不能被舆情左右。我们就拿现行法律来看这个问题。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什么叫“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难道我们的司法人员只能生搬法条吗?具网舆介绍,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于欢都处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且时间相当长,并伴随着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母亲的“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行为,并非简单的纠纷过程。“非法拘禁”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并伴随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行为,居然被当作简单民事纠纷中止执法,不知当时有什么具体情形让警方做出如此判断。
什么是侵犯生命健康权?一个母亲被当众拿男性生殖器蹭脸羞辱,我们姑且不说这种行为本身属于什么犯罪行为(如果没有此财务纠纷这种行为属不属于“侮辱”妇女?),难道这种羞辱不存在构成对于当事妇女“精神健康”的严重侵害?
强制用男人的生殖器蹭妇女的脸,是否属于“侮辱罪”的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首先,从目的性来看,要账方系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泄愤或达到其他目的)”,其次,从手段上看,具有“强制性(暴力)”,“公然性”,皆符合构成侮辱罪的要件。再次就是“情节是否严重”,余咨询了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一般【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均属于情节严重。连给被害人“抹黑脸”都属于情节严重,不知道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成年男人当众用生殖器蹭一个与其他没有任何法定性关系的妇女的脸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最后就是“告诉才处理”,当时于欢与母亲已由他人代替报警。不知道当时于欢与母亲对警方是怎么说的,如果当时他们告诉警方没有什么事,否认其母亲受辱情节的存在,只是私人纠纷,那就另当别论了。
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超出必要限度。理由是对方没有持械,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司法审判,需要逻辑严谨。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与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害的危险性就较小了?”客观地说生命权被侵犯的可能性较小了,但健康权却是实实在在地正在被侵犯。难道精神健康不是健康?
一个是儿子亲眼目睹自己的母亲被其他男人用生殖器当着众人面蹭脸羞辱;一个母亲当着儿子与众多陌生男人的面被一个陌生男人用生殖器强制蹭脸,在警方不能使他们脱离“非法拘禁”后,面对警方都拿“要账方的公然违法行为无奈”的情形下,随后还要遭受什么样侵害的恐惧是种什么感觉?笔者不敢主观臆断此后的情景,但过程本身带给于欢与母亲的心理恐惧却是客观存在。
法律对于“激情犯罪”都有从轻发落的前科。于欢面对“最后的一点希望”破灭,自己和母亲仍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处于完全无助的情形下,他要是还能在【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生殖器当着他这个儿子的面肆意凌辱母亲】后“理性”地象法院判决所说的“正确”处理冲突。那他可真是“特殊材料制成的”精品。
倘若网络介绍的情节是真实的,我为于欢的最后一点人的血性感到欣慰。如果我们中国的男人,连母亲在自己眼前遭受如此羞辱,都能忍受,还能指望他们在祖国与民族面对生死存亡之际挺身而出去捍卫民族尊严与主权?????????
网传当地警方正在调查,相信理性的国人不会愿意由舆情来左右法律。法制时代,国人不能自毁长城。舆情杀人舆情救人是一种背离时代文明的愚昧。国人只希望看到依据现行中国大陆法律做出的公正判断。于欢你是否犯罪那要由法律来做决定,可你是否有人性要由公众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