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卫视“社会纵横”栏目,做了一个关于此事件的专题节目。事件当事人出面否认了一些媒体传闻。虽然澄清了一些事,但仍有些舆情关注的诸如“下车的原因”等情节没法拿出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声称的,丈夫主动打开车门,根本无法证实她在车里没有与丈夫吵过架。假如一个在家蛮横惯了的女人,强迫丈夫让她驾驶,丈夫主动打开车门也是符合情理的。
其实,就本事件而言,一个成年人,对于置身没有防范措施的野生老虎出没环境里的风险应该有具体的知晓。当事人什么原因下车与本事件的赔偿责任认定没有多大的关联。什么原因下车,下车行为本身都必须承担相当的责任。
至于当事人在车内与丈夫吵架下车换驾之说,笔者个人认为不是谣言就是根据监控录像的一种猜想。甚或是与被虎咬伤的当事女人相识的熟人根据她平时待人接物性格的一种推测。因为吵没吵架,只有车内的人自己知道。可是为什么舆论一边倒地认同这种观点呢?
因为这种观点描绘的当事女性形象太符合当今中国大陆女性的普遍性格——任性、固执、蛮横!看看那些婚恋情感节目,相当多的当事女性,对自己的任性、固执、蛮横行为心安理得,如果哪个男人要是不接受这些,就证明那个男人不爱她。传统的温柔、包容、任劳任怨的美德被“解放”得无影无踪!
所谓的妇女解放,带给中国大陆女性的就是人劣根性的激活。海峡两岸旅游开通后,到台湾的大陆人感慨的是台湾女人大多仍然保留着中华传统的“温柔、包容、任劳任怨”的美德。公共场合基本看不到破马张飞颐指气使高声喧哗的女人。大陆女性被“解放”半个多世纪后,待遇仍停留在理念上。社会保护妇女的措施基本形同虚设。出过国见证过西方妇女真实的社会地位的大陆女人对人家的待遇大概只有艳羡的份了。
其实发生事故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2009——2016多次发生伤人致死事故。本次事故反映出动物园经营方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
比方说安全防范仅仅停留在一般性告知的层面。告知合同属于法律明确限制效力的“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店堂告示与格式合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类似的“格式合同”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比比皆是。比方银行业务,电信业务等,在办理业务时,提供服务方只要求被服务方在哪签字。而且合同的字体小的即便视力正常也根本无法阅读。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仍不能将公民个人与法人放在同一个层面来司法。垄断的国有企业与各地方关乎地方政绩的大中型企业,完全凌驾于民众之上,“格式合同”成了这些企事业单位推脱责任的程序。
在多次出现猛兽伤人致死事件多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仍没有通过安全生产评估,违法经营始终持续。作为管理职责一部分的救援机制在频频出现猛兽伤人致死事件后,还是形同虚设。救援车内只有一个司机,没有任何救援设备,唯一的救援措施就是“鸣笛”。景区至今没有按规定设置医务室,没有抢救设备,甚至连一辆救护车都没有。那么为什么国内舆论无视这些陆续被披露出来的弊端,仍然盯在当事女人与丈夫吵架下车真假的末节上呢?除了女性“解放”的社会形象导致的惯性思维外,就是世人都明白,得有什么样的势力,才能在八达岭这种地理位置开这种动物园。恐惧的心理,让大家宁肯纠缠那毫无意义的“推论”真假,也不敢触及“深水区”。
这就象全国媒体通通愿意用教育来炒作一样,因为有关学校的新闻是基本不需要“审核”的。被虎咬伤的当事女人有多大责任是一回事,服务方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有什么责任是另一回事。偏注任何一方都是对人生命的漠视。无论什么原因,被咬伤的当事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风险的前提下,私自下车是对规则的漠视,理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动物园方管理存在严重漏洞,长期漠视潜在危险因素对人生命的威胁,把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都押在一般性告知上。在频频出现猛兽伤人事故后多年仍没有专业的救助人员与设备、救助预案,没有专业救生医务人员与抢救设备,还能正常营业,意为着什么!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