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彭宇案宣判了“良心”有“罪”罪后,今又现“良知”被宣判有“罪”。“双良”被宣判有“罪”,彻底颠覆了国人传统的价值观。不要小看这两个当事人只是小人物的判决,前一个判决打开了潘多拉魔盒的盖子,释放出了戕害“良心”的恶魔,造成社会公德的断崖式堕落;今又现,学生因为被请家长自杀,老师被判决要承担40%的责任(赔偿15万多元人民币)。并且此判决,已在法院的主持下执行完毕。此事如今已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对整个基础教育系统,堪称致命性的打击。
尽管如今在任何搜索引擎里打进“学生被请家长自杀”几个关键字,就会出现此案件的细节介绍与事件后续效应的最新进展。可还是有必要回放一下事件经过,让读者见见是非曲直。
【刘同学是西固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2013年12月17日早自习开始之前,刘同学与同班的几名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一起到网吧上网。该事在早自习期间被班主任知晓后,班主任在当天上午第②节课课间,将几名参与上网的学生(包括刘同学)叫到办公室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批评。由于刘站的较远,班主任拉了他一把。随后,班主任电话通知这些学生的家长来学校。
转眼到了上午放学时间,英语老师让几名没有完成英语作业的学生(包括刘同学)留下来补作业。其间,刘同学曾向英语老师提出请其帮忙给班主任说情,不要请家长,被英语老师拒绝。英语老师看到刘同学的衣服较脏,就拽了下他的衣服,叫他以后要多讲卫生,与其去上网,不如回家把衣服洗洗。谁也没想到,刘同学在当天中午回家的路上自杀身亡。】
在剖析案件是非曲直之前,首先对于这个鲜活生命的陨落表示惋惜。对孩子父母痛失爱子表示同情与一定程度的理解。前些年中日曾经联合组织过一次学生交流活动。在日本登山过程中,一个日本学生不慎坠落身亡。虽然不是中国学生,可是当时的中国领队仍然非常紧张。以为会招来大麻烦,活动无法继续。可是让中国领队惊讶的是,日方负责人打电话通知这个孩子的家长后,家长赶来尽管也十分悲痛,亦有掩饰不住的怨怼情绪,可是仍理性地向校方道歉,说是给学校添麻烦了。
事后,中方人员了解到,在日本对于学生接受教育过程的几乎所有活动的责任都有明确规定。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家长无理取闹,不但不会有结果,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同样的事在中国,只要家长一闹,不是校方会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压力妥协赔钱了事,就是法庭从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判决学校承担责任。因此,学生上学(甚至放学)期间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讹诈学校之风甚嚣尘上。
我们不能站着说话不嫌腰痛,如今失独家庭生活不是没有遭遇此厄运的人所能想象的。日本的孩子一出生就有国家的各种福利跟着,从上幼稚园起,就基本完全由国家养着。而且日本不搞中国式的计划生育,“失独的父母”不多,孩子意外身亡对家长的打击,远远小于熬干了全部心血养大一个孩子的中国父母。而且中国的社会保障只是一块文明时代的遮羞布,许多失“换独”的父母,晚年无有依靠,即便有钱也会因为无亲人关顾而遭受凌辱无处申冤。所以对于中国的独生子女父母而言,孩子的意外身亡,就等于天塌了一大半。所以,在孩子意外身亡问题上,中国孩子的父母有些丧失理智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可是我们这个社会不能丧失理性,还要对那些仍然活着的孩子负责。
照顾弱势群体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有别于其他动物之处。可是照顾弱势群体是立法的事,不是执法的事。做司法判决不能带着感情倾向,否则就会影响你的判断力,很难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从上面的事件经过回放中可以看到,老师根本没有任何失职之处。判决的理由若不用“中国特色”,实在难以解释。这个孩子是个中学生,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于生活里相应的事承担相适应的责任。老师批评教育学生属于正常履职行为,而且也不是单独批评这个孩子一个人。孩子上学期间去网吧,姑且不说是否属于违纪,本身对于孩子也是种不容忽视的过失。其严重性很有必要请家长配合教育。
孩子在接受班主任老师的批评后,没有任何反常迹象。整个过程表现出的是对于“家长”的忌惮,这说明家长平时的教育存在问题,也是导致孩子走上绝路的最主要原因。外语老师没有应学生请求帮其求情,这是正常的职业反应。提醒学生注意个人卫生,是每一个任课教师的养成教育职责。“所谓的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从家长口里出来,可以理解为家长受重创后的反常情绪。可是整个社会尤其是法官这么认为,就是荒唐的。相反,如果老师没有批评学生,没有及时请家长,才是渎职行为,才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虽然判决的依据不是“老师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做出的。可教育与受教育者的接受结果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否则的话世界上只有一种人应该承担意外责任,就是老师。因为任何人的过失,都可以说老师教育不到位。那么,教育到不到位拿什么来衡量?倘若,在正常分班的情况下,其他班级没有出现学生自杀事件,而只有一个班级一而再再而三地象富士康员工跳楼一样频繁出现学生自杀,那就说明这个班的老师教育的确存在严重问题了。
教育不同于搞测量,丁是丁,卯是卯。教育活动象盖楼,上下有合理位移,有一个适度的合理误差范围,否则就没有教育。就一般规律而言,上网吧的孩子,绝不会因为某一原因,突然只犯这一种错误,他们应该是经常会受到批评(学前的家长批评、小学老师的批评),心理承受能力因此比较强。除一般规律外,要了解一个孩子的个别心理承受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不是老师客观上所能做到,因此不属于老师的职业责任范畴。
在当今社会,老师处于众矢之的的时代,当事的班主任与外语老师的行为是地道的“良知”的反映。如今,学生自杀现象频现。孩子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是现行的只纵容无处罚措施的教育法规禁绝正常有效的教育手段导致的。这个孩子的自杀,应该由现行教育体制与平时教育方式失当的家长负完全责任。老师的教育方式,没有超出自杀孩子年龄段所能承受的范畴,其因果关系没有必然性。
试想,如果孩子的父母平时教育得当,教育方式没有让孩子心生恐惧,在接受老师批评后,没有任何反常迹象,仍然与同学玩耍的孩子,怎么可能在放学路上自杀。是家长教育方式导致的恐惧的接近,使孩子精神崩溃走上绝路。司法判决,需要严谨的逻辑。这种依据因果关系所做出的判决,同彭宇案的关系如出一辙:“摔倒的老太太下车,彭宇下车后,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其他人,所以老太太摔倒就是彭宇撞的”。人年岁大了,没有人撞也会摔倒。在没有确凿证据排除老太太不会自行摔倒的情况下,就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就是典型的枉法判决。
彭宇案最后怎么解决的不重要,甚至实际细节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在没有证据证明彭宇撞了老太太的情况下,以一个不严谨的甚至荒唐的逻辑,确认彭宇因搀扶老太太承担了赔偿责任。这就等于宣判“良心”有“罪”。因此所产生的寒蝉效应,让人们一做好事就心存恐惧。本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声称被撞的一方如果不能用确凿的证据证明因被告撞击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败诉。
可现实中,人们不去追究“宣判良心有罪”的判决,却尽显拣软柿子捏的传统劣根性,谴责这个麻木,那个没有人性。还有一些人义愤填膺地要求立法惩罚那些因为惧怕承担责任而不敢助人者,持这些观点者的卑鄙与愚蠢比“宣判良心有罪”的判决还令人作呕。
此番学生自杀案的判决,虽然只判决老师承担40%的责任,可是却表明“主流意识”确认“良知”有“罪”。此案的最终结果(判决被执行),会不会象诸多讹诈学校案件一样,由校方出钱息事宁人,尚不可得知。即便如此,也会导致“所有”,我是说“所有”教师,不再敢“越雷池一步”。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法制基本准则,可是在中国大陆的基础教育中,教育活动里教师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学生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最近那个学生群殴老师的视频里,学生比老师都高大,老师因为学生不交卷,推学生,招来的却是学生的群殴。被群殴后,老师掌掴殴打自己的学生纵然不得当,却也不应该成为其承担责任的罪状。有网友说老师在被群殴时不应该掌掴学生应该冷静,要不然你就不要去当老师。笔者见到这种观点时,好好想骂人。人格有温度吗?
一群遭受学生群殴还能心平气和接受现实的老师教出的学生,还能有血性捍卫民族独立与尊严吗?如果说我们经济发展的规则不健全,是中国大陆经济继续发展的障碍的话,瘸腿的“主流教育”理念与病态的教育体制,就是终结华夏文明的罪魁。这场对于“良知”的判决,势必成为彭宇案一般“里程碑”似的转折。此判决出台后,笔者收到来自全国11个省市业界同学朋友对此判决的回应,绝望之情溢于言表,这个社会最后一点希望——教师残存的良知被宣判了死刑。原本就很难管理的学生,自打知晓这种判决结果后,就象打了鸡血一般亢奋,言谈举止无不透露出与老师叫板的信息。而这还只是个开始……
最后笔者只想说四个字“自食其果”!留待不久的将来社会反应来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