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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人麻木还是司法缺陷?

热度 1已有 1313 次阅读2016-4-11 00:48 |个人分类:杂文|系统分类:杂谈| 南京彭宇案, 潘多拉 分享到微信


  最近,一起陕西孕妇脖子卡入公路栏杆身亡事件,又引发了“扶争”。与争者,“该扶”与“谴责世人麻木”者似乎成为主流舆情。受残疾灵魂教育的国人向来难以接受有悖传统理念的观点,殊不知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途径在于接受有悖传统理念的新观点。一个社会出现普遍的严峻社会问题,必然是传统的流行观念存在缺陷。用成论探讨解决此类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这是一个再浅显不过的逻辑。可是那些关注社会问题的国人,常常用迂腐旧观念抨击敢于挑战传统理念的新观念。

  新观念不一定都是正确的,甚至其中大多数可能缺乏合理性。但是旧有观念下产生的社会问题,必须要由新观念来解决。倘若,世人容忍不了舆论探讨那些缺乏合理性的新观念,就解决不了现实问题。人类总是在不断探索中发展,包容有缺陷的甚至是错误的理念存在,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动辄轮起道德的大棒,甚至祭起“法律”打压新理念,是导致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根源。

  “南京彭宇案”打开潘多拉魔合的盖子,桎梏了国人善良的灵魂已经成为舆境的基本共识。那些倡导世人不顾个人得失助人的观念,是极左思潮再度泛滥,其对社会公德的毁灭力度,高于任何“鸡鸣狗盗”之流的恶行。因为它具有极大的欺骗性,此类观念是客观上导致包括“扶争”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罪魁祸首。

  其实,“扶争”是一个体现国人脑残的问题,也并非象一些无知国人臆断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不健全的结果。就我们国家法律而言,虽然没有西方成熟的法制国家的法律健全,可是基本法律原理(不包括近些年特权影响下的立法)还是与大多数西方法律基本原理相同的。改革开放后,曾经有一个短暂时间,我们的法律体系,较大幅度地融进世界通行的法律原理。可是这些先进的法律原理,与我们整个社会的落后法律观念之间难以相融。“特色”体制导致这些具有时代文明水准的法律原理,很难得到切实的执行。笔者曾经因为拆迁与开发商打了一场跨世纪的官司,当笔者用明确的法律规定请求基层法院立案庭予以立案时,该立案庭庭长竟然肆无忌惮地当众叫嚣“法律那么规定,我们不那么理解。对法律不能按字典的解释去理解”,当笔者追问可有作为民法渊源的最高法的相应司法解释时,该法官恼怒地指着数十位拆迁户声称:“难道我们法官还不懂法律吗?这还需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南京彭宇案”之所以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非法律不健全,问题出在司法上。中国大陆的法律,也是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重物证轻人证。虽然,也接受推理结论,但必须是严谨的推理,并具备完整的证据链。彭宇案后的此类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例,都不具备这种条件。

  不仅是国人的社会公德堕落,导致国人良知如此麻木的还有法律得不到严肃落实的因素。只要,严格执法,“扶争”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社会问题。否则任你如何倡导奖励,都不会有实际效果。如果有人不顾全家老小的福祉,执着地做一个“不顾个人得失”具有社会公德的人,那才是毁灭我们古老文明可怕现象。终结我们这个古老文明,不会是通常的罪恶,一定是被大多数人所追捧的愚昧。就象古巴比伦人崇尚“乌金(一种含铅量极高的餐具)”、信奉纵欲宗教一样。所以一个民族摆脱困境的出路,是文化的多元性,一个容忍“异端邪说”的语境。只要不是倡导暴力,不构成对于公众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的观念都应该被包容。

  改善社会公德的颓境,只需四个字“严格执法”。说“扶争”反映国人的脑残,是因为国人追求的个体正义,戕害社会公德。首先,无论司法人员还是社会舆论都把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视为弱势群体予以同情。法制的悲剧就缘于司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感情倾向。保护弱势群体应该是立法程序需要面对的问题。

  记得学法律时,有这么一个案例。美国一群平民的孩子受到了侵害,受害方在法庭上胜诉,孩子的家长们聚在一起庆贺,一个经手此案的司法人员恰巧路过偶遇,受害方孩子的家长们发自内心地递过一杯红酒表示感谢,该司法人员推辞不过喝了一口就走了,可是这个情节被一个记者拍下照片,发到媒体上。结果,整个案子被推翻重审。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若带有感情倾向,就会影响其做出准确的判断。可在我们的司法程序中,照顾弱势群体成了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只要严格按着中国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若主张权利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法律就不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然而,中国大陆的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打着照顾弱势群体的幌子,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被告无法证实自己没有责任,就确定其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与刑法上的无罪推定一样。虽然,受侵害方可能因为举证不能,权利得不到保护,罪犯逍遥法外。但是绝对保证了好人不被冤屈。法制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法制只能说是目前为止还没有比这更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平正义的体制。公平正义是不让好人受冤屈,而不是牺牲确保好人不受冤屈的代价来惩办每一个罪犯。不让每一个罪犯逍遥法外本身就是有悖法制精神的。

  冤屈好人也是一种犯罪,还是一种与社会公德对立的犯罪,“不让每一个罪犯逍遥法外”是建立在可能以犯罪来惩办犯罪的前提上的。法制的公平正义首先是保护好人,其次才是惩办犯罪。法制精神的第二个要则就是绝对不能容忍司法过程中的犯罪。有人可能说,让罪犯逍遥法外,让责任方逃避承担责任这不就是司法犯罪么?NO!NO!NO!大错!特错!司法过程中的犯罪是指主观导致的后果,而不是因为客观原因未能让有责任方承担责任,让罪犯被法办。法制,过程胜于结果。所以“程序违法”,是最严重的犯罪。可在我们的社会里,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严重干扰着司法。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先主观确定责任,然后用法律去套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往往先主观确定罪犯(至少在观念里是如此),然后按照结果去罗织证据。

  “扶争”不是因为人麻木了,也不完全是国人道德堕落了,主要还是司法缺陷所致。那么是不是现在严格执法,认真落实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扶争”就不是问题了呢?当然不是,枉法裁判,导致的负面影响是很难短期内消除的。即便现在给所有违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案子平反,法办所有当事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也会有相当多的人因为这种“恐惧”而“畏扶”的。何况……

  “扶争”中谴责国人麻木的一种是脑残,一种畏惧。脑残是其所受的教育所致,畏惧什么大家心知肚明。所以“扶争”的结论显而易见,别再亵渎汉字,亵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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