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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有企业的经营特权是市场经济社会与法制社会的毒瘤

已有 1080 次阅读2016-1-25 03:16 |个人分类:杂文|系统分类:杂谈| 财务管理, 国有企业, 消费者, 合法性, 统一性 分享到微信

  国人的发票意识非常淡薄,常常为了省几个小钱就放弃开发票的权利,但这也并不能完全责怪消费者,根源还在于职能部门对于发票的管理存在严重的缺陷。发票具有以下四种属性: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也就是说发票直接关系国家的税收,关系到消费者依法维权。可是目前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对于拒开发票和变相拒开发票行为熟视无睹,这种变相纵容是严重的渎职行为,甚至可以说是犯罪。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工商、税务稽查人员,只要正常履行职责,在所有商业场所,随机抽查商家是否给消费者开具了发票,如若没有即时开具发票,就应该予以重罚。就能极大限度地减少拒开发票的现象。

  目前,公然拒开发票的现象不多。可是变相拒开发票的却非常普遍。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常常只给开具一个临时收据(同过去给农民开具的收粮白条子性质相同),然后要你多长时间后去换发票,可是消费者往往几次去换发票都会被借口搪塞,最后消费者无奈只好放弃索要发票。不仅私营小店如此,大商家甚至巨型国有企业也大多普遍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行为。中国大陆的社会存在许多悖论,这种严重搅乱商业秩序,事关公有财产安全,民众福祉的现象,却基本得不到整个社会的重视。不但消费者不拿这当回事,就是职能部门也基本不把这当回事。如果消费者因此找到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几乎都认为是消费者没事找事。

  笔者日前到本地联通公司办理宽带,交了费用后,只给开了一个收款收据,收据上注明“请到指定窗口领取发票”,却没有注明领取发票的时间,从字面上似乎找不到什么不妥,可细究起来却是典型的以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收款的联通客户经理,要笔者一周后去换发票。可是一周后笔者电话询问,仍然开不了发票,还要笔者再等几天。这与街头巷尾的私营小店有什么两样,笔者不能相信,有什么技术故障,导致七八天仍无法恢复。即便存在故障,也应该暂时半人工开具发票(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足矣。事后与系统一对接,导入数据),可是店大欺客,相信所有联通的用户都对此没有任何维权的办法。因为国有企业凌驾于法律之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另根据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关于商业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以上规定,商业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应当及时开具发票。】

  安阳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刘菲、沈长生解答消费者咨询时说:“个别商家先开收据后换开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商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规定看似挺严,其实没有任何可操作性。一切不以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律,都是对抗文明的。首先税务机关凭据什么处罚商家?当然须要消费者提供证据。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权利义务对等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民举报“拒开发票或变相拒开发票”是捍卫法律尊严的义务,可法律维护的身为公民的消费者权益在哪?就是给补开个发票?这本就是商家应该做的,并非拒开发票或变相拒开发票的侵权责任。消费者因为提供商家违法证据,不是一个电话,就能解决的。整个过程,对消费者构成实际经济损失。

  可是我们的法律对此却没有任何商家因此赔偿消费者的明确规定。在我们的社会里,民众之所以法律意识淡薄,根源还在于我们的法律要公民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是具体的,可是维护公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大多是抽象的。公民提供证据举报商家拒开或者变相拒开发票,要亲自到职能部门,出具相关具体证据,还要随时接受质询。这“义务”履行的够具体吧,可是法律维护的消费者的权益却是“强制商家开具本应该就开具的发票,为以后可能出现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权保留了依据。维护了经济秩序,避免了税款的流失,消费者可以在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公益项目和医疗、生活等社会保障上获益。”你不能说消费者没有从这方面获益,可获多少益?什么时候能够获上益?大概只有天知道。

  国有企业的垄断和超法律的经营特权是搅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税款流失的重要根源之一,是市场经济社会与法制社会的毒瘤。这种被世人不屑一顾的“拒开发票和变相拒开发票”,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每年造成的税款流失,是难以估量的天文数字。上梁不正,底梁歪,国有企业尚如此,民企、私营会怎么样?

  中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经济困境也已经日渐显露,整顿经济秩序势在必行。事关经济秩序的政体改革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可是经济的严峻局面已经迫在眉睫,扭转当前的经济困境,首先须要整顿经济秩序,而整顿经济秩序的治本之举,首在取消国有企业的垄断与超法律的经营特权。让国有企业守规矩,就先从依法开具发票开始吧。

  但是要想让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商家依法经商,就必须让消费者行使监督权。而要想使消费者有效行使监督权,就必须让消费者履行公民义务时,具体的合法的权益得到保护。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把不能在交款同时当即开具发票的行为视为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商家须要承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三倍赔偿。拒开发票与以非合法发票的收据收款的行为视为违法欺诈,除依法接受职能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承担商业行为欺诈的法律责任,赔偿消费者。要求消费者以任何其他凭证,换取发票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消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欺诈责任。

  法就是法,没有轻重之分。违法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应该有例外。抽象的法律责任,等同没有责任。所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应该承担附加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前提下不同程度的相应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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