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间诗话话“棱镜门”
美国的棱镜门事件引发的争议仍然没有过去,众多国人出于不同的见解期待着爱德华•斯诺登的结局,以印证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思想僵化意识形态一体固化的中国社会是件好事,只不过国人对于此事的认识,仍然无法摆脱“特色”的桎梏。这种期待之于观念的悖论,具有相当的迷惑性,将误导许多国人自己挖坑埋自己,为这种愚昧付出惨重的代价。
博客中国有篇文章,阐述民主社会与专制社会监控的本质区别。笔者赞同其中部分观点,但二者的确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既仲裁方与实施监控方互不归属,在相同的大框架(宪法)下各自拥有平等的处事原则。宪法赋予被监控民众的合法权益不会被公权力侵害。可是此文的后半部分论述,却陷入前后矛盾的悖论。其观念体现出“特色”的思维惯性,追求“正义”可以不择手段。但是不知道国人们有没有想到,不择手段去实现的“正义”还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吗?
就拿棱镜门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公共安全问题来说吧,思维正常的人应该不会质疑维护公共安全的正义性。可是为了这个目的,把社会上的每个公众都戴上镣铐,按照工作形式铐在一起,同起居同劳动,必定能够有效地解决威胁公共安全的暴力事件的发生。那么如此实现的维护公共安全目的做法会是正义的吗?维护公共安全不能将狭义的公共安全与广义的公共安全对立起来。即便为了正义的目的也不能以邪恶或者错误的做法去实行。
博客中国那篇文章提到:“有人说,既然民主的美国政府不可能无原则地监控美国民众,为什么斯诺登要跑到香港来曝光美国的“棱镜”计划呢?回答这个问题也需要很大篇幅。可以先指出的是,斯诺登是美国极少数现存的左派人士之一,从来不喜欢不认同美国的资本主义和民主自由制度,更是如张兴慧先生所说,斯诺登等人的“理想是享受绝对自由,认为所有信息它都应公开、透明、免费和自由,控制信息就是专制独裁。”斯诺登和他的同类前任曼宁,曾信誓旦旦地说,为了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争取言论自由,坐牢也在所不惜。(《中国青年报》2013.5.22.4)”。这段文字所反映的观念似乎很有道理,可是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中国“特色”,“美国政府不可能无则地监控美国民众”靠什么来保证?监控民众所得到的个人信息,除了成为公权力迫害民众的依据,是不是就不会对民众造成其他侵害?即便三权分立的司法能够基本保障民众不受公权利侵害,那么又拿什么来保障民众不受公权力迫害以外的侵害。不是所有遭受的侵害都能够诉诸法律,就是诉诸法律对于当事民众也会构成经济与精神上的侵害。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裁,而是为了有效阻止非法侵害的发生,这也是法律文明的初衷与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思想多元化的社会。上面那段引用文字中,透露出的中国“特色”就是对于美国制度的肯定与对斯诺登“不喜欢不认同”美国制度的否定。这与美国的民主制度所倡导的思想自由完全相悖,具有思想专制观念的嫌疑。西方世界的自由理念是“自由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有人在阐释这个前提时,加上了“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对立起来。此种观点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这缘于国人初识“西方自由”的误解。像孙中山这样的伟大的民主革命先驱都有“只要国家有了自由,个人的自由并不要紧”的论调。这种论调下,国家怎么可能是人民的国家!
胡适就曾经指出:“为个人争自由,就是在为国家争自由;为个人争人格,就是在为国家争人格。自由民主国家不是靠一群奴才能够建立起来的。”强调了民众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群体意识畸形发展的国度,改革开放以前出生的人们,自小就被教育去做“铺路石”、“齿轮”和“螺丝钉”。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经常讲“奉献”和“牺牲”。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并不应该完全反对“奉献”和“牺牲”,只是不应该作为“齿轮和螺丝钉”去“奉献”和“牺牲”,因为“齿轮和螺丝钉”没有独立思考的权利和能力,因此,“齿轮和螺丝钉”的“奉献”和“牺牲”就极有可能是一种盲目的“奉献”和“牺牲”!而这种盲目的“奉献”和“牺牲”非但不值得提倡,相反,它就是汉娜•阿伦特在反思纳粹极权主义时所说的“平庸的恶”。
前面引用的博客中国文章里的那段文字里,就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话外音就是倡导牺牲个人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作为一个社会里每个个体的人,拥有为他人(社会)牺牲的精神,是种崇高的文明水准。但此观念只能作为个人道德取向,是个人道德修养的境界,不能作为一个社会观念去倡导。人类社会是由每个人组成的,如果从社会的角度“倡导”牺牲个人利益,那么应该牺牲多少个人利益去维护(多少人的)社会利益?中国改革开放的悲剧,就是牺牲民众个人利益捍卫(特权阶层所拥有的)社会利益的结果。
“倡导”就是种人治的理念,是与法制对立的。“倡导”看似有可选择性,其实带有强迫性,世人在衡量判断生活中的事物时,常常以“倡导”为依据,你不符合倡导,就要遭受抨击。国人对于斯诺登的评价就是基于中国特色价值观的倡导。社会公德属于人类道德的共性,寓于社会上每个人道德的个性之中。文明的社会应该拥有道德标准供人们去进行道德修养时参考,却不应该去倡导什么道德,这是对人个性的高度尊重,不尊重人个性的社会道德是没有生命力的。我们树立那么些偶像,今天学习这个,明天学习那个,那么你自己的选择呢?学来学去,我们的社会公德堕落回原始社会,跌出人类文明。
老环卫工人被撞,过往车辆熟视无睹从其身上碾过,当其亲人来到现场时,老人已经被碾成薄薄肉膜涂在公路上;两三岁的小悦悦在众目睽睽之下走完自己八百多天的一生。这样的悲剧还在这个拥有古老文明的国度上演,最可悲的是我们的国人没有勇气面对这种堕落,也就无从谈起什么识不足而知进了。在此前的网络文字中,就有不少网民称这些现象只是个别的,不应该用来衡量我们的社会道德。此观念比当今的道德堕落还可怕,因为它意为着这种堕落还将继续。
法国17世纪思想家帕斯卡尔说:“人只不过是一根芦苇,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人是一根会思想的芦苇。”我宁愿做一根“会思想的芦苇”而脆弱,也不愿去做只知顺从的冷漠、麻木的“螺丝钉”而坚固。
博客中国的那篇文章里还写到:“斯诺登在曝光“棱镜”计划以前的十年内一直享受美国政府的救济金,等于国家养了他十年。即使这样,他仍然认为美国的制度和社会不好,他需要“从拥有共同价值观的国家寻求庇护”。这是他不去真正的民主国家而非要来到中国香港不可的重要原因之一。同伊斯兰恐怖主义组织的先锋战士一样,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甘愿绑着炸药包去袭击某个目标,以便同归于尽。对这种人谁也奈何不了,斯诺登也是如此。因此,斯诺登绝不是英雄和革命战士,只能是沉溺于某种不可能实现的信仰的牺牲品。斯诺登的是非不分也是这种迷信的产物。斯诺登离开香港后,仍然待在莫斯科机场转机区,普京希望他能更快找到去向国。这说明即使与美国对立的某些专制或民主国家也不敢贸易接纳斯诺登的庇护请求。他们不得不考虑接纳这是非不明的思想狂人可能是一个背不起的包袱”
这段文字就更彰显中国特色了,“斯诺登在曝光“棱镜”计划以前的十年内一直享受美国政府的救济金,等于国家养了他十年。”享受美国政府的救济金?哪一分钱是属于美国政府的?国家养了斯诺登?这同我们时下社会倡导的“感恩”如出一辙,明明是由于不作为对纳税人造成伤害,拿出点纠错的姿态弥补,还要让纳税人“感谢×,感谢××”!到底是谁养了谁?谁应该懂得感恩?如今在斯诺登问题上,“主人”对于“仆人”感激涕零的“特色”又用在判断美国人价值观上了。其实斯诺登年薪20万美元,收入稳定,生活富足。特色国人编造或者彩信其“享受美国政府救济金”的说法,无非是想证明斯诺登忘恩负义。
斯诺登曝光“棱镜”计划,就是他认为美国社会制度不好?那是不是只要医生诊断患者有病就是给患者判了死刑!认为患者没有救了呢!美国的社会制度,恰恰是在这种“国家养了他十年。即使这样,他仍然认为美国的制度和社会不好”的观念中完善的。(至少客观上)这是一个公民对于社会在履行义务。我们姑且不说到底是不是美国养了斯诺登十年,即便是斯诺登就应该摇尾乞怜?那同狗还有什么区别。
我们把斯诺登引发的棱镜门事件与斯诺登的初衷或真实意图分开认识。虽然现在没有证据断定斯诺登真实初衷或真实意图是否恰如我们所判断那样,即便另有内幕,也不能否定其作法是美国式的爱国。美国式的爱国,是捍卫美国的价值观。那篇文章提到“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这说明作者不了解美国人的价值观,作者所说的斯诺登的信仰,并不是斯诺登个人也不是美国哪部分人的信仰,而美国自建国以来就一直信奉的价值观。
那么斯诺登是不是违犯了美国法律了呢?当然,仅就现有美国法律,斯诺登是违法了。美国911事件后,颁布了《爱国者法案》,据此法案授权美国相关部门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但当初这一措施主要是针对境外信息。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2002年,小布什总统签署命令,赋予国家安全局在窃听方面更大的权力,国家安全局有权不经白宫或司法部批准,自行选择美国境内的窃听对象。此例一开,监听范围便失去控制,不断扩大。此作法在美国国内引发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爱国者法案”曾经一度被参议院否决。一些学者也曾经批判地分析了美国《爱国者法案》的立法过程及其被滥用的可能性。
而美国《爱国者法案》的铁杆支持者则认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美国公民不受他们所说的穆斯林激进分子的威胁。如果这意味着放弃公民自由,允许普遍的秘密调查,也应当接受下来。但多数美国人处于争论双方的中间地带,他们认为在动荡的世界加强国土安全确有必要,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适当】,要以美国的立国之本为基础。
棱镜门事件,就在于这个【适当】没有一个具体标准。斯诺登认为美国相关部门对于监听范围不“适当”,违犯了美国的立国之本——人权观。正如当初一些学者所担忧的那样,棱镜门事件背后存在着立法漏洞。美国虽是一个高度民主的社会,但是民权与政权之争始终存在着拉锯现象。即便以美国高度民主的体制,挑战庞大的政权体系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促使斯诺登走上极端之路的,还有美国人狭隘的民意。
基于国民的素质,时下美国人对于“棱镜门”式监听的态度,有百分之六十左右的美国人出于对恐怖袭击的恐惧表示接受,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的人基于美国的立国之本表示反对。虽然民主制度代表着当今世界最高文明水准,可民主制度也有民主制度的局限,毕竟对于价值观文明程度的理解不是普通文化素养的人所能做到的。多数人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但未必就是最正确的选择。巴比伦文明从人类文明世界消失就是一个例证(见《巴比伦式的哀歌》)。在美国历史上,许多体现法律完善的立法,多系源于具体案例。相信“棱镜门”事件,必定有助于美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从法制精神的角度,如果斯诺登触犯刑律(斯诺登属于政治犯还是刑事犯存在争议),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他捍卫信仰的殉道精神也值得充分肯定。博客中国的那篇文章认为“同伊斯兰恐怖主义组织的先锋战士一样,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甘愿绑着炸药包去袭击某个目标,以便同归于尽。对这种人谁也奈何不了,斯诺登也是如此。”,此观点称其牵强都有些牵强,斯诺登只是为了一种信念向世人公示真相。与伊斯兰恐怖主义者的自杀性恐惧行为风马牛不相及。此文作者将其与恐惧主义者相提并论,与其文章的前半部分严谨的逻辑形成鲜明的对比,足见其丧失理智到什么程度,字里行间透露出“特色”观念的残留。然而,笔者并不否定此文作者的思想精神,没有错误的观念,就没有思想的解放。正确的思想观念都是在思想砥砺中产生的。
斯诺登的行为并非如那篇文章所言是分不分,而是是非分明。但是笔者同意那篇文章“斯诺登不是英雄和革命战士”的观点。他只是体现了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反应,只是一个捍卫信仰的虔诚信徒。这本应该就是文明世界人们的基本素养。他并非是“沉溺于某种不可能实现的信仰的牺牲品”,他的信仰也并非此文所指责的“绝对自由”。知道尼克松“水门事件”的人应该知道,斯诺登行为所捍卫的并非什么“不可能实现的信仰”,而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奉行的价值观。各国对于接纳斯诺登避难的沉默,多出于利益权衡。并非如此文作者所说“他们不得不考虑接纳这是非不明的思想狂人可能是一个背不起的包袱”。
博客中国那篇文章的观点在时下中国很具有代表性,既国家利益可以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为公共安全应该牺牲部分人甚至全体民众的部分合法人权。这可能符合中国“特色”,但是与美国的立国理念相悖。贬斥捍卫代表着美国民众根本利益的宪法尊严的行为,正是长期无缘这种文明的社会里的普遍现象。维护公共安全本是种捍卫人权的行为,可是却要用牺牲人权的方式来实现。难道人饥饿了,要割自身的肉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