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多篇拙作中,阐述了国人的一些陈腐观念对于中国社会进步的巨大障碍。也因此,写了一系列民族自省的文字。可是绝大多数国民,还没有意识道,今天他们所遭遇的不幸,其中也有他们自己的一份“咎由自取”。正是国人的那种感觉高于理性的观念,导致了我们今天社会的许多丑恶现象的愈演愈烈。特殊时期,无法给大家例举具体的实例,可是如果大家能细心思量,就会发现笔者下面所讲的现象你们身边随处可见。
国人的生活里的非理性观念现象至今还没有引起国人的足够重视。日前,一个大型狗把一个孩子的耳朵咬掉了,相当多(养狗爱狗)的国人,居然兽性地说什么狗狗是非常规矩的,不会无缘无故地咬人,一定是孩子家长没有看好孩子,孩子惹着狗了,才被狗咬了。不但对被狗咬掉耳朵的孩子没有半点同情,却拉足架式给狗争口袋。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可谓功不可没。值此人类生命观念高度文明的时代,重视动物的生命,无可厚非。可是如果象上述这些国人那样,本末倒置,把狗的生命看得比人还要重,就是人性的灭失了。
国人常常报怨时下社会法治缺憾,却鲜有人意识到许多法治的缺憾里面也有他们的“功劳”。前不久舆论界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高速公路拦截运狗车强行劫下一车车狗的违法行为,居然得到相当多国人的叫好与理解。那一车车狗,如果来源合法,就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有人发现,这些狗的来源不合法,也是应该举报给执法部门查处。而不是群集到公路上擅自劫留。就屠狗现象,笔者个人也是非常反对的。可是国人表达意愿,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你可以在网络等媒体里抗议,甚至可以象抵制日货一样组织游行表达意愿(如果你认为这在时下中国不可行,那你就没有资格去为狗争取什么权利,不敢争取人权的人有什么资格去为狗争取权利),却不能动用“私刑”直接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无论你的理由多么充分,这种超越法律的举动都是遗害无穷的。如果法律的尊严不再,接着被侵害的就不是动物的利益而会是你我他的利益了。
国人的观念还停留在最原始动物本能层面上。一个最显著的表象就是泄愤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一点恰恰是民主政治的最大障碍。“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种典型的人治观念,居然仍在中国现实社会大行其道。一些民众眼里的好官,并不是严格执法的,而是那些漠视法律“趋炎附势”的,只不过这种趋炎附势,不是媚上,而是媚下。更可悲的是相当多的中国民众把媚下当作一种作官的境界。请读者朋友们注意,这种媚下绝对不是服务于民众的根本利益,而是利用民众的认识局限,以讨好民众本能,戕害民众的根本利益。
五四运动的“游行”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尚属正常,可是由于此后近一个世纪的与西方政治文明的绝缘,让今日的国人表达民众诉求的方式仍停留在五四时期。“五四”的打砸烧遗毒,深深浸害着国人的灵魂。前不久的抵制日货游行就充分反映了国人民主文明观念的落后。烧了多少车,伤害了多少人,可能永远也无法弄清楚。官方的态度非常暧昧,首先打了个时间差,没有及时阻止这种愚昧的行为,事后也是象征性地走走过场,个中原委只有天知道。
再看看几乎同期的“香港游行”规模远远超过国内的大多数抵制日货游行,却秩序井然。成千上万游行表达诉愿的民众在香港政府外面,可是香港政府门前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警察在,而且还都在自己的岗位上,没有如临大敌地与游行民众对峙。游行人群中出现身体健康意外,救护车来急救,游行队伍自动散开一条通道,救护车来往通畅。可这种西方泊来的表达民意的方式,参杂进“国粹”就成了民族自戗。本来我们应该从“五四运动”中吸取的是积极关心国家政治生活的观念。可是这种好的传统没有学到,却“发展”地学到了打砸抢烧。至今相当多的国人还把这些行为视为爱国举动予以理解。也许这些举动客观上的确起到了抵制日货的效果,可是它带给中国社会的危害远不是这点“安慰”所能弥补的。
今天的法治乱象既有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国人观念缺乏理性的因素。至少是对法治乱象的推波助澜。国人这种观念不改,即便中国社会建立民主体制,也无法使中国走入法制,由民众自己掌握命运。
让我们通过美国的“辛普森案”来认识一下,中西民众的观念差距。看看本能与理性的文明距离。辛普森出生于一个贫寒的黑人家庭,凭着天赋和不懈的努力,终于成为六七十年代美国最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他的发迹过程是一个典型的“美国梦”的再现,辛普森因而成为广大公众、尤其是黑人青年心目中的英雄和偶像。告别体育场之后,辛氏成为著名电视体育节目主持人,并在广告、电视剧和影片中大放异彩。著名影片《卡桑德拉大桥》中黑人警官的扮演者就是辛普森。
新闻回放:
1994年6月,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警方首先确定的凶杀嫌疑犯便是尼科尔的前夫辛普森。从1989年开始辛普森就经常虐待、殴打尼科尔,并威胁要杀死她。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但是此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接着在对辛氏住所进行的搜查中发现了血迹,并找到了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于是,洛杉矶警察局决定逮捕辛普森。没想到辛氏突然驾车出逃,美国各大电视网场现场直播了发生在洛杉矶高速公路上的这场“警匪飞车追逐战”。历时近7个小时,最后以被逐嫌疑犯辛普森投降而告终。
刑事审理,法庭上对立的一方是司法检察官,另一方是嫌疑人。在检方后面,有来自税收的庞大政府财力和人力,包括调查、取证、律师和检察官,这些资源相比个人力量,几乎是无限的。作为球星,辛普森是少有的富人,也在这场官司中倾家荡产。假如穷人请不起律师,政府会为嫌疑人提供免费律师。但是,刑事审判较量中,是政府力量和个人抗衡,力量对比悬殊。同时,刑事审理判决后果严重,涉及嫌疑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司法程序对刑事审理的过程要求很严。判定罪名时,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投票认定。判定的依据必须是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
辛普森一案没有直接证据,没有目击者。检方提供的关键警官证人,被辩方证明在法庭的誓言之下有谎言,也就是有伪证。虽然他的伪证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可是关键证人的信誉崩溃,同时证人被证明有严重歧视黑人言论,被辩方指为对辛普森有栽赃动机。在这样的情况下,陪审团依照法律规定,无法一致认定辛普森有罪。可是,对辛普森涉案的怀疑依然没有消除,这是人们无法在判决之后心平气和接受审判结果的原因。
辛普森刑事审判中未被定罪。可在随后的民事赔偿案中却败诉。民事审理本质不同,控、辩双方是平等个人,是嫌疑人和受害方。没有政府力量介入。他们对抗的力量是平衡的。民事审理判决只涉金钱的赔偿,与生命、自由无关。因此,在司法程序设置的要求上,比刑事审理要求低得多。对证据的要求只是平衡。陪审团表决时,刑事审理要求全票通过,民事只要求多数通过。起诉理由也是不一样的。在刑事起诉中,辛普森被控一级谋杀罪,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而未被定罪;在民事起诉中,虽因为证据的效力无法依法证明辛普森杀人罪成立,却可以证明他对妮可和高德曼的死亡“负有责任”,所以他在民事赔偿案中败诉。
美国这种法律让我们真正看到了什么叫财产权高于生命权。西方文明把生命权与自由权看得高于一切。所以在刑事审判中,法律对于定罪要求必须具有直接完整的证据。也就是“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直接完整的证据,就是大家都认为你有罪,也不能依法定罪。表面上看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似乎对受害方很不公平。可是这种法律却从根本上捍卫了整个社会所有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阻断了公权力对于民众侵害的渠道。
这种事要是放在我们社会,全社会都不会接受此种审判结果。中国的法律会从社会影响的角度,从重从快法办。法律的完善可以有时间量,可是一个社会的民众观念进步却难以有准确的时间。犯罪终究还是现实社会中的少数,可是国人就是要以断送整个社会所有民众生命权与自由权的保障,来满足对于罪恶的宣泄——解气、痛快。所以我们的社会里冤案比比皆是。牢狱里的还有机会平反冤狱,可是那许许多多被当作杀人犯处以死刑的蒙冤者,就只有冤沉海底了。现在信息渠道畅通了,大家很容易就能找到“杀人犯”被处以死刑后,真正的杀人犯再现的案例。有的时候,某些冤狱也是在民众的这种观念左右下形成的。为了“平民愤”,枉送了多少性命,又让多少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数得清吗?
不是有句话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殊不知“平民愤”的代价太沉重了,既然为平民愤可以赋予法官以超越法律的自由裁量权,那公权利岂不成了脱缰的野马!尤其是在“民愤”的最终解释权在官而不民的国度。
嫉恶如仇没有错,问题是什么是大恶!嫉小恶而弃大恶,何来正义。公权利的泛滥的才是大恶。所以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都会对公权利有着完善的约束机制,这种约束机制就是法律,而使这种约束机制行之有效的条件就是民众的法制观念。
国人骨子里向来欺软怕硬,面对民间的罪恶不共戴天,容不得一丝一毫。可是面对公权利的泛滥却熟视无睹。什么时候我们的国人能够正视“法外”罪恶了,才能够使法律发挥最大的约束效应,驯服公权利这匹野马。只不过这还须要法制的完善与民众法制观念的进步。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有同一案件不得令被告处于"双重追诉"的原则。也就是对同一罪案,检察官不能重复两次起诉。这个制度设置的考虑,就是刑事审判的性质决定的。正因为刑事审判是强大的政府力量和个人的对抗,所以就限定政府只有一次机会,而不能在败诉之后还要纠缠,假如政府有这个权力,很容易演化为借故迫害平民。这虽然也要付出代价,就是可能让一些真正的犯罪分子因为缺少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而受不到法律的制裁。尽管这对于受害方不公平,可是却对于整个社会的民众形成了一道保护屏障,避免了公权利了侵害,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狱。可此种代价与中国特色的伸张正义比起来,则更加理性。中国特色的伸张正义,仅为那些受害方伸张了正义,而美国的法律是为整个社会的民众伸张了正义。
法办罪恶应该靠法的律不断完善,而不能超越法律去满足“民愿”,平什么民愤。我们生活里那些蒙冤者,虽然直接令你们蒙冤的是这个不完善的体制,可是你们与那些将来可能蒙冤的人们,没有你们中国特色的伸张正义的推波助澜,何来这重重冤狱。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多少冤屈是咎由自取呀!
下面是一个旅美华人与一个美国人关于辛普森案的对话与此案的启迪。
美国人:我们都知道就是那个畜生干的,但我们没办法。
华人:法庭有足够的能力把他弄掉,又符合民心,怎么叫没办法?国家机器把一个人给灭了就像碾死个蚂蚁。
美国人:就让那个杂种破坏了我们法律的权威,太抬举他了吧。我们只能诅咒他。
华人:那什么叫法律的权威?
美国人:公正。
这就是美国人的远虑了。如果这一次破例在法律之外,以超过法律的特权把辛普森弄死,其实很容易。但下一次呢?这种特权会不会被滥用?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这一次是解了气了,但人们会对整个法律体系产生怀疑:难道还有一种东西可以凌驾法律之上的?那我也不妨试试。
司法也好,政策也好,都是人制定的,总归有疏漏。总有人有意无意会钻过去法网,只有放了钻过去的人,法办超越法律处事的人,才能在修补漏洞以后起作用,让后来欲钻法律漏洞的人知道找法律漏洞钻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超越法律一定会被法办。这样才能在漏洞不断修补后使后面的人钻不过去,也不敢触犯法律。若你去找钻过去的人秋后算账,以新的政策制裁他,那就会对整个法网的作用产生动摇,他们由此知道可以从网的上面跳出去,比钻网更方便,反正结果都是一样的。于是那些钻过网的就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无视法律的存在,就会出现官商勾结等现象,这个法网就会被彻底摧毁。所以世界在大多数国家的新刑法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最终还是规范利益获取的,总会有一些追逐利益的想超越法律走捷径,法网就是要让这样的人走法律的途径去追逐利益,容忍他们钻法律漏洞,恰恰是让他们接受法律的权威。你只能钻漏洞或者走法律途径,没有第三条出路。过去你钻过去了,只有依然正视法律的权威,不无视法律的存在,就不会被追究你的责任。钻法律漏洞是正视法律的权威,无视法律的存在才是蔑视法律。
真正的伸张正义,是以小的代价,维护更多人的利益。世界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可是我们的国人就是总想享受免费“午餐”。表面上看嫉恶如仇,容不下半点邪恶。千百年来就是这样在“理想”的境界里意淫过来的。可是效果如何呢!这种道德意境陶醉的代价,就是始终赋予公权力浓重的人治色彩。敞开着公权利超越法律的大门。“平民愤”往往就是获得民众对于他们超越法律特权的认同。中国特色的伸张正义何时能够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