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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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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联邦制
张联邦
(欢迎大家转载)
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由一小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如果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就称为平民政治或者民主政治(通过选举来实现);如果共和政体仅仅由一小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就称为贵族政体或者贵族政治。在毛泽东时代以后中国是贵族政体。最大的贵族是共产党的高级官员(这在宪法中就已经确立。这里指的共产党的高级官员不仅包括共产党组织的高级官员, 还包括政府部门、军界和企事业单位的共产党员身份的高级官员)及其子弟,稍后就是民主党派的高级官员,然后是高级知识分子(当然, 最后二类人只有很小的和无足轻重的权力)。贵族政体的法律是由正义为原则来制订的。在贵族政体国家里,权威来自于正义,而不是来自于财富, 或者政党、更不是政府。 贵族政体很不稳定。
因为权威来自于正义, 因此, 执政者必须具有高贵的形象, 即: 执政者必须是伟大的, 光荣的, 正确的。执政者所做的一切都是在 “为人民服务”。 众所周知, 任何一个人, 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可能长期做到这些, 所以, 执政者必须严厉地控制言论[1], 即: 贵族政体与言论自由是不相容的。
因为贵族政体仅仅由一小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因此,贵族政体与结党自由, 结社自由, 以及宗教自由都是不相容的[2]。
因为贵族政体不稳定,因此会出现和平时期动用军队去维护其统治,做违背正义原则的事。也就是说,当违背正义原则时,贵族政体同时也发生了改变。
贵族政体关心维持现状胜过关心改进现状。贵族政体有两大隐患:其一是某一位贵族的权势远远超过其他贵族;其二是一部分贵族太穷。这两种灾害都在中国出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立时,它是贵族政体,后来到了1957年, 由于毛泽东的权势的膨胀打破了平衡,使得贵族政体消逝,同时专制政体形成。六.四风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高级知识分子的待遇太差,即一部分贵族贫穷化。由于贵族政体的不稳定性, 造成了数千万中国人死亡。
在民主体制国家里,权威来自于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来自于财富, 或者政党、更不是政府。 民主政体非常稳定。它与新闻自由、宗教自由、结党结社自由相一致。
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政体认为采用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佳和最可靠的手段。而贵族政体把公平正义既当作目的,又当作手段。我们知道要判别一件事和一条法律是否是公平正义的,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更何况在贵族体制下没有新闻自由[3]。因此,贵族政体的政策、法律和领导人看起来都是好的,但是,在这样的制度下是实现不了公平正义的。而实践证明,民主制度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民主制度国家。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社会主义成分多一些,有些国家资本主义成分多一些而已。例如美国和西欧的一些国家资本主义成分多一点; 中欧国家资本主义成分稍微少一点;东欧和北欧国家社会主义成分多一点。 因此,我反对用资本主义[4]和社会主义[5]来分类世界各国的现行政治制度。
有人说中国人素质差,不适合搞民主政治。我认为中国不适合民主体制的观点是错误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其一,美国的民主体制是在二百年前就实施了,他们那时的人口素质比我国现在的情形要差远了,他们采用民主体制不但没有出现动乱,而且,成为了世界上最强大最富有的国家。其二,我用反证法来说明我们必须采用民主体制。如果按照某些人说的那样,中国现在的人口素质还没有达到美国二百年前的水平,那么,我们的政治体制更应该改变,原因是,我们过去体制在经历五十多年的实践后,它并没有改善中国的人口素质;并不能使中国走向强盛[6]。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人口素质不高的国情正是我们为何要选择首先修改宪法的原因之一。宪法的修改对于普通的中国老百姓来说是无所谓的,因为他们关心的实物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他们会照常地工作和生活,从而,能保持社会的稳定。而对于那些有知识、有头脑的人来说则是至关重要的。老子说过: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不成。一旦宪法得到修改,这一批社会精英将会大胆地、名正言顺地进行各项其它的改革,国家能够很快地、平稳地完成政治体制的改革任务,真正地实现中华民族的光荣与梦想。
首先修改宪法, 然后实现言论自由, 结党自由, 结社自由, 以及宗教自由。 这一次序是非常重要的, 这可以防止前苏联分裂的悲剧在中国重演。
期待全世界华人组织,华人团体和世界上一切热爱民主和自由的国家和组织, 以及个人积极支持中国的民主改革。希望不要跟着某些媒体跑, 在一些枝节上浪费时间。
提出中国采用三权分立的体制的人有许多。首先,在清朝时期,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维新运动者,就是主张采用君主立宪制。孙中山进行辛亥革命,在南京建立了临时政府,采用了三权分立的体制。后来蒋介石虽然也希望象美国一样采用这种政体,但终因外患所致,未能实现。然而,从来没有人提出联邦制。其实,我以为这正是我国未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政体的原因。按照卢梭的观点,大国不可能采用民主体制,因为大国必须有一个精神领袖,否则它就会出现分裂。而采用联邦制的大国,既具有大国的强盛,又具有小国的灵活。因此,大国只有在联邦制的基础下才能采用民主政体。例如,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和德国。
中国有过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制时代。这就是春秋战国时期。它相对于联邦制来说有三个方面的重大缺陷。其一是:天子没有统一各诸侯国的军队;其二是:各诸侯国的大小和存亡随时都在改变;其三是:各诸侯国的政治地位不平等。由于这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战祸不断。尽管如此,这一时期仍然是我国的黄金时代。特别是在哲学方面,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孔子、老子都是那个时代的人。
据我个人分析,前苏联的解体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因为共产党的统治,而是因为它们采用加盟的形式构造的国家,而不是采用美国式的联邦。假设前苏联在建国时采用的联邦体制,解除各共和国的编制,各州以平等的身份组成联邦,那么在70年后的今天,苏联将同美国一样各州之间在共同的国家里健康地成长。
其实,我国在经济上已经采用了联邦制,各省的税收和财政上交一定量后可全部用于本地区[7]。例如,南京市与山西的大同市的市政建设会出现巨大差别的原因就在于此。我国现在搞的所谓的自由经济是不合理的。例如, 上海的许多大工厂,以前国家给了大量的投资,这些工厂的设备都应该是国有的,但是,现在一转型,就成了他们单位的资产了。然而,贫穷的西部,他们拥有的财富主要是矿产,然而,这些都不是他们的。这样就出现了中国特色的开矿形式:无设备、无技术、无资金、无产权的小矿井到处可见。虽然,国务院花了大力气去制止,然而,收效全无。其实,我们只能在真正的联邦制的政治体制下才能有联邦形式的自由的经济。
另外,我国的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也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上正在走向联邦制。例如,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内地的法律完全不一样。李登辉也把中国分为七块。(当然这种分法是极端错误的)。最近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在《辛亥革命与中国宪政》中也主张联邦制。
在经济管理方面的集权统治会带来许多麻烦,这一点法国也表现出来了。在美国各乡镇并没有固定不变的和全国统一的繁杂的账目。这样他们可以非常灵活地处理一切财务问题。他们要做什么, 要花多少钱,都是由居民表决决定。
美国的乡镇官员是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每年选一次。州制订税收政策,乡镇官员负责收税;州制订办学政策,乡镇出资和具体实施。县级官员由州直接任命。
美国在联邦制方面给我们做出了榜样[8]。最初美国只有十三个州,美国的宪法规定不管州的大小、先后都平等对待。后来美国扩大疆域,他们对新加入的各州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平等相待,这样各州得以平衡发展。大家都知道美国的西部开始是非常荒凉的,那么他们如何开发西部呢?他们绝不象中国一样,把西部看成是人无法生存的地方、条件恶劣的地方、不能开发的地方、没有政治权力的地方。他们是采用非常明智的、值得我们学习的方法。他们把所有的土地无偿送给那些没有耕地的人,让那些希望发财致富的人得到机会,西部淘金发展了旧金山。因为他们的联邦体制使得西部在政治上与东部有平等的地位,使得西部的发展能顺利地进行。在联邦制下,各州有各州的法律,正因为这些法律的不同,能够使当时条件落后的地区得到迅速的发展。他们各州的州长是由各州的居民选举产生,并且州长必须是该州的居民。各州的州议员、国会议员都是由各个州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当然这些州长和议员肯定会对自己代表的州负责,否则他们将无法得到选票,无法进行政治活动。这就是美国西部和美国的落后地区能够赶上的一个根本原因。而中国目前正处于这一阶段,中国东部的繁荣程度比西方发达国家相差不是太大的,特别是那些服务行业,那些高楼大夏,那些宾馆酒楼,那些娱乐行业。而西部却落后至少五十年,这种体制继续下去,今后的差距还会更大。因此我们要扭转这种局面,只能向美国学习,采用联邦制。香港、澳门和台湾这些地区与大陆本来就是两种体制,他们的道德观念、行为举止和经济状况都与大陆相差甚远。如果我们要实现国家的统一,也只有联邦制。现在香港实现“一国两制”,我是对此感到忧虑。例如,定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人权宣言》[9]的要求,所有的中国人都能自由出入香港。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规中,中国大陆公民要去香港,需要许多官方的手续[10]。香港公民对于中央一级的权力机构,既没有选举权也没有被选举权。大陆人到香港,香港人到大陆,都要互相签证,这难道是合理的吗?这难道是一个国家吗?另外香港人在政治上跟大陆人没有平等的权力,香港人是否能够当选为国家最高领导人呢?这些都是目前留下来的问题[11]。
地方官员不是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由中央任命的。因此这些官员并不对他们所在地方负责,他们只是眼睛朝上,讨好自己的上司,对自己本地区的发展毫不关心。他们只追求表面的内容。这种结构在中国封建体制是行之有效的,封建的经济适合于这种体制,这种体制可以保持国家的统一,使地方完全服从中央。然而,现在我们实行的是自由经济,在自由经济下,经济的运行速度之快、数量之大,不得不要求每一层政府全心全意地维护本地区的繁荣、发展和本地区的利益。这也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基本特征。
中国现在的体制使东部人口暴长,西部荒无人烟。上海的拥挤使许多人认为中国的人口密度太大。其实,人口比我们稠密的国家有很多,例如日本、瑞士、德国,法国和英国。他们并没有出现象上海一样的情形,上海本来已经是大城市中间的大城市(人口1千2百万)。然而,还要在上海市郊区搞一个浦东开发区,使得上海在“大字”上更上一层楼。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有人认为,中央领导人想建造一个国际性的都市给外国人看。然而这样做的结果是不利于中国发展的,中国的中央集权体制,再加上现在自由经济,使得各个地区的财富很快地集聚到上海、北京、广州和天津这样的大城市里。外国人只需要在这些城市开设一些商店,建立一些公司,就很容易挣取大量的中国钱财,把中国的民族工业挤垮。要消除这种现象只有联邦体制才能完成。
在美国因为是联邦体制,所以他能够使每一个州得到均衡的发展。例如美国的内华达州,地处沙漠,草木不生,他们怎样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呢?他们重视旅游行业,他允许开办赌场。用这样的方法来吸引了国内、外的游客和赌徒[12]。他们从中获利,进而达到发展本地区的目的。
我们容易看到,用“一国两制”的方法和用联邦制的方法解决台湾问题哪种方法更好。如果采用一国两制,台湾问题是否能够解决呢?看来是比较困难,首先台湾认为我们是不平等的对待他们,如果是联邦制,那就自然不存在这一问题。其实联邦制已经包含了“一国两制”内容。
还有西藏和新疆问题。我国目前民族矛盾十分尖锐。首先是一些少数民族对汉人不满。我在南京大学听了一个来自美国某大学的华裔教授(他是书《妖魔化的中国》的作者)的演讲,他拿出了一张美国出版的报纸,那上面登载着一幅青年藏民的照片,这个藏民正在准备杀鸡。照片下面写着:“我们是信佛的人,我们杀鸡前都要祈祷。但是,我们杀汉人眼睛也不会眨一下。”接着是一篇有关汉人杀死多少藏民的报道。当读到这个数字(我没有记住这个数目)时,学生都轰起来了。当然,我们不能完全相信外国人的报道,也许他们是出于敌意。但是,民族问题非常严峻是无可否定的。现在有的汉人对少数民族不满。一些少数民族的学生,考试不合格,硬要学校照顾,理由是他们是少数民族[13];一些少数民族的教师按规定是不能晋升的,可是他们硬要晋升,理由是他们是少数民族;国家分配人大或干部名额给各少数民族。等等这些做法都不符合平等原则。这也扩大了民族矛盾。实践证明,这些所谓的优惠政策都不但不能使少数民族达到真正的富裕,反而使得少数民族地区越来越落后于中国的发达地区。西藏有95 %的藏民,而5 %的汉人中大部分是内地以支边的形式临时居住在那里,这样下去必然不能搞好西藏的建设,西藏永远是中国的一个贫穷地区。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联邦制才有希望。西藏作为一个联邦州,他们人口少,土地广,有适合于他们自己的法律,他们在经济上现在落后于中国的东部,在思想上、在意识形态上远远落后于中国内地。如果他们能自己制定法律。由自己的选民选出自己的州长。他们会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自己能做什么;自己该发展什么。只有这样,才能使西藏繁荣,使国家得到稳定。这才是真正地开发西部。
纵使是上海、北京这样高度发展的城市,实行联邦制也有他们的好处。现在上海和北京高楼林立,人满为患,人们见不到绿地、见不到树木。人们居住在象火柴盒一样的、象鸟笼一样的房子里。几拾层的高层住房早已被西方国家抛弃,然而,今天的上海、南京、北京这样的城市还在不断的建造。北京的空气污染已达到了杀人的程度。为什么中国还要走别人已经走过的弯路呢?这就是我们采用中央集权统治的结果。如果我们采用联邦制,土地资源属于省(州)或者私人,那样就会有许多大城市的人争先恐后地到人口少、土地广、资源足的地方去。特别是,港、澳、台和外商都会纷至沓来。他们在那里能够得到大量的财富和足够的生存空间,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都能永享幸福。同时,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都会在这种制度下很快地发展起来。并且,这种发展是永久性的、健康的。这一点从美国电影《巨人》中也能体现出来。
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次战争都是因为没有采用联邦制而造成的。中国有句成语:“一山不能容二虎。”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封建体制,一直都需要集权统治,因而导致了许多残酷的战争。最早是春秋战国各诸侯国之间的战争;最典型的是楚汉之争;最具戏剧性的是三国之争;最近的是孙中山与袁世凯之争和“国共”之争。我觉得历史是由后人来写的,而要做到后继有人的最好办法就是党派。在封建社会是不准许有党派的,搞党派就叫做结党营私,是犯了杀头之罪。因此,袁世凯没有建立党派。推翻清朝的功劳应该记在袁世凯的头上,当时的情形是这样的,同盟会等领导的武汉起义成功,并没有动摇清政府的统治,袁世凯的北洋军队完全可以轻易地镇压起义。然而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同孙中山他们一道逼清政府退位。他在推翻清朝之后,成了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当时名义上是三权分立的体制,但还是中央集权统治,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山不能容二虎”的局面。既然袁世凯这只虎已在这一山中,那么,他必然要杀掉或者赶走另一只虎:孙中山。袁世凯没有党派,靠议会选举取胜没有把握,但是他有军队,也有功劳,他认为中国应该由他来统治(象现在某些人的理论一样,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毛译东领导下的共产党建立起来的,就应该由毛泽东来统治、由共产党来执政一样),为了实现他的统治,他只有复辟封建体制。如果当时采用联邦制,袁世凯的北洋集团与孙中山的国民党各行其事、各负其责、共同建设中国,中国就可以避免出现“二次革命”和后来的一系列战争。解放后的毛、刘之争;毛、林之争;华国锋与“四人帮”之争;邓小平与赵紫阳之争,等等都是“一山不能容二虎。”在作怪。然而这些战争都给中国带来巨大的灾难。我国一直是臣民社会,而不是公民社会。中原逐鹿,胜者为王,其他人都是他的臣民。不愿称臣者必死。这是造成我国近代战火不断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我国统治者忌能和杀害精英的主要原因。如果采用联邦制,各州的州长之间、州长与总统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更谈不上臣属关系了;他们各行其事、各负其责;总统既不能任免州长,也不能给州长下指示。这就形成了“一山能容多虎。”的局面。
实行联邦制能有效地防止经济上的重大失误。形成“三年困难时期”的主要原因是冒进,而且是全国性的冒进。把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搞合作社,这对防御自然灾害、对于实现机械化,本来是有好处的。因此在某些地区和某一些人中采用这种形式进行生产也是满好的。但是,由于我们是集权国家,中央领导怎么说,全国上下就照着办,最后造成粮食欠收,饿死三千万人的悲剧就很快地在这种集权体制下发生了。现在出现重大失误的危险仍然存在,例如前面说到了许多危机。人们总结我国目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状态是“松了就乱,紧了就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面咳嗽一声,底下雷轰一片。”
实行联邦制还有助于我们目前的国有企业的改造。实行联邦制以后,国家除铁路、邮政、军需外,不再有企业,一切国有企业都按它所在的省无偿地划归这个省去处理。这有什么好处呢?各省有各省的具体情况,因此,各省的处理方法可以完全不一样。例如沿海的省份可以把一些企业与国外企业合资或者出售给国内、外资本家。而在内地或偏远的地区,这些企业可以原封不动地继续运行,甚至可以扩大经营,因为这些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要与发达的地区竞争,就必须联合起来。而我们现在处理国营企业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不论这个企业在什么地方,处理的办法都是一样的。这样造成了许多失误和大量的损失。
我心中的宪法。我们中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完美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中国“宪法”。
由于历史原因,台湾可以暂时不在此“宪法”范围之列。
为了平稳过渡,第一届州议员必须是自1978年(包含1978年)以来的某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或者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立法委员、行政院院长和副院长、司法司司长和副司长。第一届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必须分别是自1978年(包含1978年)以来的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或者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立法委员、行政院院长和副院长、司法司司长和副司长。第一届总统州长必须是自1978年(包含1978年)以来的某一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或者候补委员。
除与本“宪法”相违背的法律在本“宪法”生效时终止外,过去的一切法律生效至第二届总统选举结束时为此。
本“宪法”从2013年1月1号实施。第一届国会和第一届州长选举定于2013年4月第一个星期六。第一届总统选举定于2013年9月第一个星期六。
将过去的自治区、省和直辖市统称为省或者州。新成立四个州和一个特别行政区。它们是拉萨州、乌鲁木齐州香港州、台北州和北京特别行政区。将拉萨市以东的西藏境内的地区划归拉萨州;将乌鲁木齐市以东的新疆境内的地区划归乌鲁木齐州;将澳门划归香港州;将台中市和台中市以北的台湾省境内的地区划归台北州;北京作为中国联邦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除立法权和司法权属于中国联邦外, 其它各项与州相同。从此以后, 各州的边界永远不改变。
各州按民主的方式直接地普遍地选举州长和州议员,州政府按照民主的形式构造。市长、乡长和镇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市政府、乡政府和镇政府其它官员分别由市长、乡长和镇长任命,县长由州长任命。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中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省公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年龄未满25岁,为中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省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员人数按本联邦所辖各省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省。众议员人数以每5百万人选1名为限,但每省至少应有众议员1名。)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中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进行,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 中国参议院由每省(省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院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立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
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三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二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年龄未满30岁,为中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省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中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
参议员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中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中国的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当任和享有中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省省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行规定外,应于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五款 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可制订其议事程序“宪法”,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2/3人数同意开除议员。
各院应保持本院的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各该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的赞成票或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1/5的请求,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从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规定,并从中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碍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其当选任期内不得出任中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中国属下供职者,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当任国会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首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
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中国总统;总统若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总统异议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另一院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2/3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的表决要以赞成票和反对票来决定,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的姓名应分别载入各该院的会议记录。如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未经退还,即视为业经总统签署,此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凡需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均应交中国总统,以上命令、决议或表决需经总统批准方能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要按照对于议案所规定的原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2/3议员再通过。
第八款 国会拥有下列权力: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中国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以中国名义借贷款项;
管理中国与外国的、各省之间的贸易;
制定全国统一的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关于伪造中国证券和通货的罚则;
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
明确划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缉拿敌船、敌机的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制定关于陆上、水上和空中的拘捕条例;
招募军队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制定统辖和管理军队条例;规定征招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平息叛乱和抵御外侮的条例;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可能征招为中国服务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照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省保留;
对经省立法机构同意由中国在该省购买的一切用于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的建筑物的地方行使专有的立法权;
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中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
第九款 根据人身保护令享有的特权,除非在发生叛乱或遭遇入侵,公共治安需要停止此项特权时,不得中止。
不得通过公民权益剥夺法案或追溯即往的法律。
除按本“宪法”前文对人口普查或统计结果规定的比例征税外,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省输出的货物不得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
任何贸易条例或税收条例不得给予一省或另一个地方以优于另一省或一个地方的特惠。往来各省的船舶、车辆和飞机不得交纳关税。
除依据法律规定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支款;一切公款收支报告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中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在中国担任任何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外国君主或国家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款 无论何省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邦联;不得颁发缉拿敌船、敌机的许可证和报复性拘留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益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坏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无论何省,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或间接税,但为执行该省检查法令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省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得的一切间接税和进口税的净所得额应充中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都应由国会负责修订和控制。
无论何省,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不得与另一省或外国缔结协定或条约,除非已实际遭受入侵或遇到刻不容缓的危险,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中国总统。总统任期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
全国统一时间普选总统。以省为单位统计各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在某州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得到该州的全部总统选票。其票数与该省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总统候选人必须在参选前确定自己的副总统人选,并将其姓名上交国会。 (各省议会议长将本省的总统选票送至中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选票超过总选票数之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的名单上得票最多的前三名中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总统。选票最多者当选。(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于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按总统死亡或“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有关总统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代行总统职务。)
国会可决定总统选举的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
任何人除去出生于中国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中国公民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于中国境内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总统,在总统与副总统均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时,国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代总统,直至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应该在规定时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收受中国或任何一省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中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中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为中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并在各省民团被征招为中国服役时任民团总司令;总统可要求各行政部门长官就其职责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有权对触犯中国利益的罪行发布缓刑令与赦免令,惟弹劾案不在此列。
总统在咨询参议院取得其同意,并经该院出席议员2/3的赞成后,有权缔结条约;总统应提出人选,并在咨询参议院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经本“宪法”另行规定而需以法律加以规定的其他一切中国联邦政府官员。但国会若认为适当,可根据法律将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或授予各级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任命人员填补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任命应在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 总统应随时向国会提出有关国情报告,并将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可于非常时期招集国会两院或任何一院举行会议,如两院对休会时间意见分歧,总统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候为止;总统应接见大使及其他使节;应监督一切法律的切实执行,并任命中国联邦政府的一切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及中国一切文职官员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以免职。
第三条第一款 中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良好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所及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中国法律以及根据中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遍法律的和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以中国为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数个省之间的诉讼;(一省与另一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各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同省公民之间对他省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省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及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一省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上述的所有案件,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但需遵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与“宪法”。
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省进行;但如不止在一个省内发生,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处或数处地点进行。
第三款 只有对中国发生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中国敌人者,才犯叛国罪。无论何人,非经二个证人对同一公然犯罪行为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判定有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治,但叛国罪犯公民权利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益终身者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
第四条 第一款 各省对于其他省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可用一般法律规定此类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的验定方法及其效力。
第二款 每省公民均应享受其他各省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凡在任何一省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在逃并于另一省被寻获时,该省应根据该人所逃出之省行政当局的要求将其交出,以便押送到对该罪行有审判权的省。
(凡根据一省法律应在该省服兵役或劳役之人逃往另一省时,不得根据逃往省的任何法律和规章解除该项兵役或劳役,而应根据有权得到劳役或劳动的当事者的要求将其交出。)
第三款 国会可准许新省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省的管辖权之内组成或建立新省;各省之间的边界永远不改变。
国会有权处置并制定中国领土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必要的规章和条例;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中国或任何特定省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中国应保障联邦各省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省免遭入侵,并应根据省议会或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条 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有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2/3的省议会的请求召开会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3/4省的省议会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那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无论任何省,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本“宪法”生效前所负的一切债务和所订的一切契约在本“宪法”生效后对中国仍然有效。
本“宪法”及依据本“宪法”制定的中国法律以及根据中国权力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省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省法官仍应遵守。
第七条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省议会议员以及中国和各省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作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当任中国任何官职的必要资格。
第八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第九条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省的安全所必须。
第十条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第十一条 公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法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第十二条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刑或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空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以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第十三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省或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受控事件的性质的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
第十四条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00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据习惯法的“宪法”,中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第十五条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取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第十六条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本“宪法”未授予中国联邦也未禁止各省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省或由公民保留。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或属中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在中国出生或归化于中国并受中国管辖的人,均为中国和他所居住的公民,无论何省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中国公民特权和豁免的法律;无论何省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省人口的比例分配。各省年满21岁且为中国公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他罪行者外,其选举中国总统与副总统、国会众议员、省行政与司法官员或省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被剥夺时,该省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公民的人数同该省年满21岁的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曾经作为国会议员、中国官员、省议会议员或省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中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中国的暴乱或谋叛,或给予中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或副总统、或在中国任何一省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2/3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
第四款 经法律认可中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对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与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中国或任何一省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中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均应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中国在任何一省不得以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中国公民的选举权,但精神分裂症病人和傻子(没有最基本的思维能力的人)没有政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必按比例分配于各省,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省在国会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省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省省议会在公民按照省议会批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
第二十三条 中国或任何一省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中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2日正午终止,参议员和众议员之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正午终止;其继任人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第二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的任期开始之前死亡,当选副总统成为总统。如在规定任期开始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符合资格,则当选的副总统应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有一名总统符合资格为止;如遇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国会可以法律决定代理总统人选或选择代理总统的方式,此人即可依法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三款 当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或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依法律对此种情况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无论何人在他人任期内当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1次以上。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国或任何一省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中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或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为总统。
第二款 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由国会两院多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证明,宣称他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总统来履行,直至他递交相反的证明书为止。
第四款 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相关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副总统应作为代理总统立即承担以上权力和职责。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存在书面证明时,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4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国会应对此作出载决,如在休会期间,应在48小时之内为此目的召集会议。如果国会收到后一书面声明21天之内,或处在休会期间被要召集会议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的2/3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总统履行上述权力与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权与职责。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中国或任何一省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中国公民的选举权。
[1] 如有人写书“中国的最好演员…..”。在国内此书被禁止出版。我想这位领导本人都不会主张禁止此书,但是政府必须这样做。
[2] 最近二年,西藏有一百多位和尚和尼姑自焚(BBC); 乌鲁木齐市发生7.5事件。
[3] 例如毛泽东的反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都是以公平正义为名义进行的。
[4] (百度)所谓“资本主义’是指资本主导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意义。资本主义并没有准确定义,不同的经济学家也对资本主义有不同的定义,一般而言资本主义指的是一种经济学或经济社会学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都归私人所有,并借助雇佣劳动的手段以生产工具创造利润。在这种制度里,商品和服务借助货币在自由市场里流通。投资的决定由私人进行,生产和销售主要由公司和工商业控制并互相竞争,依照各自的利益采取行动。
[5] (百度)社会主义(socialism)一词源于拉丁文。是一种经济社会学思想,主张或提倡整个社会作为整体,由社会拥有和控制产品、资本、土地、资产等,其管理和分配基于公众利益。19世纪30至40年代,“社会主义”一词在西欧广为流传。马克思、恩格斯使用了“社会主义”一词,并作了科学解释,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而且社会主义需要有发达的资本主义作基础才能实现。
[6]前领导人有遗言:我下台以后,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我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有了一些新的认识。过去对西方发达国家所实行的议会民主制,认为不是人民当家作主。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比西方议会制更高级的、更能体现民主的形式。事实上不是这么一回事。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民主制度,完全流于形式,不是人民当家作主,而是少数人、甚至是个人的统治。?纵观二十世纪以来世界上曾经有过的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君主专制,德、意的法西斯独裁,都已被历史淘汰;还有一些军人独裁政权,也是昙花一现,或日益失去了 市场。虽然现在很落后的国家还不断发生这样的事情,如南美国家也常常发生军人政变,但它也慢慢变为这些国家逐步走向议会政治的短暂的插曲。二十世纪出现 的,在几十年时间里与西方议会制度相对立的所谓新兴的民主制度——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倒是西方的议会民主制显示了它的生 命力。看来这种制度是现在能够找到的比较好的、能够体现民主、符合现代要求而又比较成熟的制度。现在还找不到比它更好的制度。
[7] 不过这种经济上的联邦制只是领导人的个人行为,没有形成法律。
[8] 前苏联就是不成功的例子。前苏联的解体有多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各加盟共和国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不平等是主要原因之一。
[9] 第十三条第一款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和居住。
[10] 普通人一般是不能去香港的,只有高干、高干子弟和亲友、富翁、高级知识分子和香港居民的亲属才有资格去香港。纵使在这种严格的限制下,最近还是出了乱子,申请居港权的人纵火烧入境处,造成官员伤亡。
[11] 降旗默哀饮泣 港哀悼南丫岛船难死者。我在十年前的书《给政治立宪》中就指出过,中国不尽快实行联邦制,香港将会走向衰落,原因是香港人没有进入中央最高领导人的权力,而他们的特首却要中央任命。这就是二等公民(或者殖民地居民)。过去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它比英国差。现在,它就会逐渐比中国大陆差(如果不改变这种没有政治权力的状况)。今年的国庆假日,是香港的哀悼日,香港前一段时间有人高喊“中国人滚出去”;而孔庆东骂一些香港人是狗。
[12] 其实我国应在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开一些赌场,把挣来的钱有目的地用于华人的教育事业,让他们掌握新的技术并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在这些国家里,华人是好赌的,这些赌民把劳动得来的钱都送到了外国人开的赌场。
[13] 特别是,现在大学里有些少数民族学生按不同的标准授予学位,成绩明显不够,成绩明显比汉人相差甚远。 虽然他们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学位,但是这让他们蒙羞。他们本可以在其它领域中出类拔萃。说不定是美国的歌王杰弗逊、说不定是美国的球星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