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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晓岚目无王法

已有 1646 次阅读2014-8-29 10:37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南海区, 广东省, 佛山市 分享到微信

黄廷楷控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晓岚目无王法,胆敢在法庭上胡作非为

 

(一)

今年727日,我给中共中央纪检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一封控告信,并于当天贴到网上。公开控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及该院法官邓春燕、杨宇鹏、叶志标、郭敏谊、敬志超、白法官等人。控告他们明目张胆藐视国家法律,利用职权包庇李景良等人,司法不公,枉法裁判。同时控告李景良、姜威、叶俊义、王国武、骆金旺、刘德泾及张涛等人,他们利用发放地下高利贷来进行诈骗和敲诈勒索,来毒害青少年。要求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该判刑的要判刑,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

在网上,控告信内容虽然被删除了,但约十天前,我有时仍能看到控告信的标题:《控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后就什么都看不到了。我觉得十分奇怪,四年前我写的要求拆毛像的文章,及给毛泽东女儿和毛新宇的公开建议,和近来写的《只有恢复人性才能救中国》、《毛泽东的“四个不成”》及其他多篇文章,言词不是不够激烈,却一篇也没有被屏蔽,而控告信却被删除了,是何道理?难道蚬还大过蚌?!

假如我的控告失实,是诬告,那就是违法的,何况还指名道姓,并且在网上公开。纵使不抓我去刑事或行政拘留,起码也应该请我喝茶吧?但已经整整一个月了,什么也没有。由此可以证明我的控告是合法的,是站得住脚的。由此亦可以说明在网上删除我的控告信是无理的,是站不住脚的。这次就算了,不与他们计较。如果以后再这样,我会依法提出抗议,抗议他们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

本月7日上午9时正,我夫妻俩和孙子、女儿及律师等人前去南海区人民法院二十庭参加“开庭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开庭后,先由书记员做准备工作,约20多分钟后,审判员吴晓岚首先向被告代理人律师邵锦荣发问,都是谈些无关要紧的事情。我方律师都不得不说:“这些与本案无关。”我不得不一再举手要求发言,每次都被制止。法官吴晓岚甚至蛮横粗暴地斥责我:“再这样请你出去!”我作为原告,在法庭上竞被一再剥夺发言权!我当时火冒三丈,很想“咆哮公堂”,立即退庭以示抗议。但仔细一想,觉得古训有理:“小不忍则乱大谋,”加上舍不得自己花了约2200元诉讼费,认为还是装傻好,看看法官如何表演。

最后阶段法官才准许我发言。

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执异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驳回异议人黄庭楷、童苏云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我也首先宣读该条法律的“案件适用要点”中的选段来证明我是事实物权人,说明任何人无权拍卖我的房屋:“……但赋予登记以公信效力,仅是为保护因善意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所设,而在当事人之间,登记名义人尚不能仅主张登记之公信力的否认真实权利的存在,倘登记原因存在瑕疵,在第三人未取得不动产权利前,真正权利人仍得对登记名义人主张其真正权利之存在。换言之,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发生不一致时,法律注重客观事实,虽然事实物权人对不动产的支配缺少登记的公示形式,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实物权人有合法的依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最终归属,就应当保护该事实物权人的真实权利。……换言之,法律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举证证明其权利的正确性,而事实物权人欲取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就必须举证推翻法律物权人的正确性推定,证明事实物权的正确性。”

本来,我想先运用法律说明81号裁定是故意歪曲国家法律的错误裁定,接着,再以事实说明原判决也是错误的,不公的,是站不住脚的,从而推例李景良等人的申请执行资格。我这样“双管齐下”,任你再高明 的法官、律师都只能哑口无言,“举手投降”。

但是,可能是由于今年512日我在法庭上的发言,让对方律师邵锦荣的脸色变黑了,不得不过来说:“我不了解情况,不知道原来是这样的。”并对我方律师说:“你我都是同行,我也是为了搞碗饭吃,请你劝你的当事人,不要拿我当对头,我是替人办事的。”因此,当我读完“案件适用要点”选段时,一提到原判决的错误时,法官马上制止我,不许我讲下去。1030分左右就草草收场了,法律规定的互相辩论、由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等程序全部取消了,赶快跑到庭外去找黄光宗母亲刘素东。她说三几十万不多,庭外调解算了,叫对方打个折。本来是讲理讲法的严肃的“开庭审理”,却变得很有点像小贩在地摊上叫卖狗皮膏药一样的荒唐和滑稽可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明明写着: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吴晓岚,在法庭上,居然胆敢明目张胆地藐视国家法律!不但不按法定顺序审理案件,而且竞敢公然剥夺原告的发言权!甚至竞敢蛮横粗暴地斥责原告:“再这样请你出去!”真岂有此理!堂堂法官,竞敢如此猖狂,竞敢肆无忌惮地污辱国家法律!她有什么资格可以再穿法袍!

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明明写着:“开庭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员吴晓岚不但在法庭上非法取消“互相辩论、由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甚至不允许原告把话讲完,就宣布休庭,就急忙跑到庭外去找刘素东商谈“打折”问题。

这样也叫“开庭审理”?我看不如叫它“法官在法庭上叫卖狗皮膏药”更为恰当!真是“不务正业搞付业”!我所接触的南海区人民法院法官为什么都如此胆大妄为?!非治一治他们不可!

 

(三)

本月7日刚“开庭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突然接到快件。打开一看,原来是所谓黄光宗借贷李景良等6人借贷纠纷的8份判决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除名字和金额外,几乎全部都是这样写:“……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评估,但由于案外人黄廷楷、童苏云就此房产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暂未能对该房产进行进一步处理。……此外,本院依法扣划属被执行人黄光宗所有银行存款18234.52元,经分配,本案申请人×××得款×××元。……裁定如下:

本院(2014)佛南法桂执字第××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陈玉叶

执行员    钟星亮

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恩明”

我感到十分奇怪和不得不问:

第一,原来南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在七月二十四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什么又要在87日“开庭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南海区人民法院好像变成了“儿童玩具公司”,难怪法官吴晓岚敢在法庭上“叫卖狗皮膏药”,藐视法律,戏弄诉讼人!早知这样,我不如将2200元诉讼费拿走夜总会叫个小姐唱唱歌跳跳舞!还可免遭法官斥责:“再这样请你出去!”这样拿办案当儿戏,还能有公平正义可言吗?!南海法院已经一团糟,非狠狠整顿不可!

第二,202房的产权归属还未作出判定,为什么可以先行终结执行?418日发出的《执行裁定书》、《通知》、《公告》等算不算数?如果算数,为什么现在又突然终结执行?如果不算数,为什么现在又不作任何书面表示,如下文撤销、收回、作废等等?

第三,79日及15日,所谓黄光宗借贷李景良等6人的借款纠纷的8件判决已经办理了重审手续,加上我早已要求南海公安局对李景良等人利用发放地下高利贷来进行诈骗和敲诈勒索,来毒害青少年立案调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材料当庭交给法官。现在还未有定论,如果先行将黄光宗的1.8万多元少儿保险款项扣押或冻结,倒还说得过去。但是,偏偏不是这样,全部将其分给了李景良等人!这是不是可以叫做先下手为强?如果不承认先下手为强,请问该作何解释?

为什么对我们却那么无情,连仅有的一套住着的房屋都要被拍卖,要将我们扫地出屋!而对李景良等人却那么关心,生怕他们没钱花。如此厚此薄彼,如何解释?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第四,黄光宗不生性,经常和无业人员鬼混,后来竞敢瞒着我夫妻俩去向“大耳窿”借款,我是非常愤怒的,曾多次发火大骂黄光宗和他的父母,并曾于半夜四点打电话叫他父母下来,大骂他们一顿。法官送来的8份判决书,我一份也不看,只是愤怒地大骂他们败坏我夫妻的名誉!大骂他们不争气!今年418日白法官等2人前来递交房屋拍卖通知书,并在门口张贴,我几乎被气得晕倒在地。后来我才仔细阅读判决书,并再次询问有关情况。才发现法院判决大有问题,419日下午才决定在网上发出紧急呼吁,才下定决心舍条老命拼到底!

凭我的人生经历,我早就估计到这场官司会是一场恶战,可能还会是一场非常艰苦的持久战。但我有点小看了他们,没有估计到他们竞敢如此明目张胆藐视法律,从原判决到拍卖通知,再到开庭、裁定、再开庭,及在重审还未开庭,竞将黄光宗的1.8万多元全部分给了李景良等人,等等。铁证如山,请问这是不是叫官黑勾结?执法犯法?他们都是法官,请他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对自己作出判决,看看该当何罪!

我现在除再次向中纪委、最高检控告南海法院吴晓岚等法官目无王法,执法犯法之外,并将此文贴到网上,请网友帮忙广泛扩散,最好贴到有关纪委、检察院网站上,一切责任由我黄廷楷一人承担。由于我初学电脑,只会“看网”不会“上网”,请大家帮忙,谢谢。

第五,此前约2年,不再有人到我家门前油漆写字等,今年614日接到南海区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庭楷、童苏云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由621日至75日,我家大门及周围却连续三次给人泼了血色油漆。那些人的消息为什么那么灵通?难道他们有特异功能?为什么以后又不敢再作恶?是否知道情况不妙?

第六,正常情况下,凡是违法犯罪份子,打死也不敢跑到法院去自投罗网。为什么李景良等6人胆敢前去南海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我看他们的律师邵锦荣说的话没错:“你们知不知道我的当事人是什么人吗?他们是很有来头的呀,不好惹。”我不但要拔毒草,而且还要挖其根!

第七,我要的是公平正义,不明不白的裁定我是不会接受的,何况还留有尾巴。

最后,将我于1978年在兴宁县城张贴的一首小诗抄录如下:

我有包公志,

恨无包公权;

剑印若在手,

定为民除害!

 

 

控告人:黄庭楷   2014829

原籍:广东省兴宁市坭陂镇南方村

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镇

      南四路53202

电话:0757-86335803

手机:1350025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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