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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马克思》(28)——私有制、私有财产和公有制初辨

已有 1529 次阅读2014-2-8 12:27 |系统分类:杂谈| 所有制 分享到微信

《研究马克思》(28)——私有制私有财产和公有制初辨

作者 侯工

  

    私有制和私有财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私有制是所有制中的一种形式,所有制主要形式有:

  1、公有制,在政治上,权力由公民选举产生。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

  2、私有制,在政治上,权力由家族或集团世袭或任命产生。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统治者个人、强势集团所有。

  3、个人所有制,在权力公有制的前提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

  4、混合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的混合体)

  私有财产是指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首先把私有制同私有财产区分开来的是马克思。他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消灭私有制”的同时,特别说明:

 

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即建筑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上面”的所有制。他还说:“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机会,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机会。

 

读者可以对照一下,一些号称搞共产主义的国家有没有违反马克思这个原则——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如果有违反这个原则,那么就是挂共产主义的招牌行垄断资本主义剥削之实。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又明确地指出:

 

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所以,他把“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

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马克思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有严格定义的。马克思是指消灭有剥削行为的私有制,但是要保护靠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马克思还认为,保护私有财产是自由和人权的保障:

 

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 

  “第16条(1793年宪法):‘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的权利。’ 

  “这就是说,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但是,这种自由首先宣布了人权是‘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马克思1843《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63198]  

 

对于“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有一个重要的补充和修正,马克思说: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

 

马克思这一伟大理论,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严格地按照阶段进行的,是决不能跳越的。根据马克思的阶段论,在资本主义全面地成熟地发展成高级阶段以前,是不能消灭私有制的。反而必须支持、保护私有制。因此,马克思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指在资本主义全面地发展到成熟的高级阶段以后,才有可能发生,而且消灭的方式应该是通过自然的和平的改良来实现的,决不可能象列、斯、毛那样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并且是用暴力的手段来强行消灭的。

有人说:“私有制产生剥削。”其实,所谓剥削,是指分配的不公平,因此,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有可能产生剥削。在商品获取利润后,各种创造利润的因素都应获得大致公平的分配,只有这样,商品的交换才能得以延续。换言之,创造商品的利润的因素包括资本、雇员及工人的工作、销售方的营销、场地(厂房、商场)、科技、信息等各方都应得到相应的较合理的回报。如果某一方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就是受到剥削,例如:资本家得不到合理回报,就受到剥削,严重时他就会破产,价值链就会断裂,利润就无从产生,其他各方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如果工人受到剥削,他们就会跳槽、罢工,甚至起来革命,当然价值链也会断裂。其他各方都是如此——这就是平等公平的意义。如果财产是公有制的,而权力是私有制的话,剥削行为就会疯狂进行,官商勾结、与民争利、欺行霸市、苛捐杂税、贪污受贿等恶行就会成为常态。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已经实现了权力公有制——执行公权力的国家政府由公民选举产生。在经济上,税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国家通过税收进行财产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在北欧、西欧民主社会主义国家里,实行适当的高福利政策,使效率和公平齐头并进。私有制带来高效率,但不能保证公平。公平也是生产力。国家利用税收这种公有制的形式进行财富调节,通过高福利政策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长期的繁荣和稳定。所以说,在民主制国家,如果没有富人,穷人会更加贫穷,老百姓并不害怕富人,害怕的是官僚们的巧取豪夺。民主社会主义实行多种混合所有制——有私有制,如私营企业,有私有财产,如股票、房产,有公有制,如税收、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小部分国营企业以及国家对经济的适当调整,还有个人所有制,如股份制。现在,北、西欧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对税率和社会福利进行调整,有人就误以为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失败,其实这正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优点,是它的自我纠错功能的体现。因为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这种调整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不断地调整下去,在不断调整中寻求动态最佳值,也就是生产力和人民生活的最佳状态。

  民主社会主义是目前最先进的社会制度。一般发展中国家正在向民主社会主义过渡。民主社会主义也为我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股份制是个人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当股份制出现以后,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种形式。马克思指出:

 

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是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在股份公司里,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就是说,股份公司已经不是本来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了,而已经是个人所有制了,也就是新型的公有制。马克思肯定股份制是他对以前在《资本论》中的价值论、剩余价值说和按劳分配原则的修正,股份制认可了资本是除了工人劳动外的另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承认资本能够产生价值并且理所当然地要参与利润的分配。马克思说的“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就是指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把“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称为“个人所有制”,划清了它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界限。这也就意味着,他主张应该“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用以奴役他人劳动的私有制”,而不是“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也不是建立在股份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更不是私有财产。因为所有制指的是对生产资料(不包含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形式,而私有财产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马克思给我们预设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在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

  股份公司是自由人联合体的一种雏型。在股份公司里,个人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由这样一些人把各自的财产集中起来,委托董事会进行经营管理,得到利润后按股份红。

自由人联合体保护个人的财产,并且承认私人财产个体间的差异。这个差异是由各人能力的差异造成的。比如股份制里各人的股金是不同的。但是当股金可以在各个上市公司流通以后,每个人的决策能力就决定了自己的财产。

列、斯、毛的公有制是消灭一切私有财产,将人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彻底分离,将社会所有财富全部集中到统治者手中,然后由统治者按计划安排生产,再按等级分配生活资料。这是完全违反马克思原理的,因此失败是必然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人的价值,指出消灭私有制的条件:

 

……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因为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所以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可能占有它们,即才可能使他们变成自己的自由的生活活动。

 

很明显,马克思指出私有制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极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没有私有制,就没有个人的自由,也就没有个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列斯毛的公有制却违背了马克思这一重要理论,在他们建立政权以后立即实行彻底消灭私有制,更有甚者,消灭一切私有财产,迫使每一个被他们统治的人彻底地无产化,在他们统治下的农民被剥夺了所有土地、农具、牲口、粮食甚至炊具,迫使农民参加集体农庄和人民公社,到公共食堂吃大锅饭,然后被迫去从事艰苦的无偿劳役:修路、筑建水库、炼钢铁、深耕土地、粮食生产虚报产量放卫星,最后导致吃树皮、啃草根,苏联饿死500多万,中国也有几千万农民被活活饿死。中苏两国都出现了人吃人的惨剧。

列、斯、毛公有制的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剥夺资本家的财产是违反马克思的社会发展阶段论的。根据马克思的阶段论,在资本主义高级阶段到来以前是必须保护私有制和资本家的财产的,并且要支持资本家发展资本主义,充分发挥资本主义先进的强大的生产力,这样才能加快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他们偷换概念,故意把私有财产混同于私有制。在他们的独裁统治下,强行地剥夺了个人通过自己劳动所得的全部私有财产,把所有人都变为彻底的无产者。他们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抢劫犯。实践证明,由于他们的倒行逆施,强行剥夺了个人的私有财产,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造成了历史大倒退。1991年,经过70年历史大潮的淘汰,列宁建立的假社会主义终于土崩瓦解了,而毛泽东的秦始皇式的社会主义也让位于邓式的特色了。

有一个吴大人先生说:“决不搞私有化。”言下之意就是要搞毛式公有制。其实,他所指的公有制是更离谱的私有制,是极端私有制。吴大人连什么是公有制都不知道,以为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了就是公有制了,这是多么幼稚!所谓公有制应该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公权力的公有。公权力的公有是指执行公权力的政府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这样的公权力才是生产资料公有的保证。在现阶段,因为不能跳越资本主义阶段,所以即使实现了公权力公有制,也还不能全面实行财产公有制。如果不能使公权力公有制,那么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只是名义上的公有,实际上是最无耻的私有,是极端的私有。这种公有制就是毛泽东依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列斯毛式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表面上财富归全体人民共有,实际上财富集中到极少数的有权的人手中,形成一个寄生的腐败的凶狠的贪婪的权贵阶层,而广大劳动者只能被压迫被剥夺。

个体组成了家庭,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富即国家富,那是真富,真强。列斯毛式公有制剥夺私人财产,就是削弱了国家的基础,国家就成为无源之水,最后国力必定沽竭。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深刻地指出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从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75月版第136页。]

 

  公有制把从私人那儿刮来的财富,集中在一起,总是要人管理的,不可能由“公”来管理,最终还是由私人来管。管公有财产的人就有特权,他也有家庭,也有私心。人性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在没有监督的体制下,人性恶的一面就会起主导作用。掌权者的道德是靠不住的,制度是由他制定的,就免不了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鱼肉百姓。虽然有个别贪官被抓,但是他们结成团体,官官相护,破案率极低,所以大多数官员仍然前腐后继,如果产生贪腐的制度公有制不除掉,就是治标不治本,就会越反贪腐,反而贪腐越猖狂。

  为什么吴大人先生要坚持列斯毛式公有制呢?说白了就是为了权贵阶层的既得利益,为了便于继续掠夺公有即国民的财产,实现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寻租获利。据报导,已经有16000个贪官外逃,并且带走了一万亿财富。这笔财富足够全国人民的公费医疗和免费教育了,所以实行公有制得利的是官员,吃亏的是老百姓。

  权贵们打着公有制的旗号,行的是极端私有制。他们通过公权力化公为私;国有企业垄断资本和资源;他们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浪费资源;他们每年公费旅游、公费吃喝、公交车消费超万亿;他们内部员工工资远高于其他行业,其领导人年薪超百万;他们公交车加油可用公费消费日用品;他们公交车私用;当官的吃回扣,让家属经商,官商勾结,大发其财;他们甚至占用大部分的医疗资金,享受特供商品,出行享受独行侠(封路)特权,退休后享受高待遇。在招考公务员时出现挤破头的火爆场面就是明证。

  私有制保护私人财产,在法律保障下,还权于民,使民众从事公平竞争。大多数事务由民众机构自理,使国家精简机构,大量缩减官员,减少公费开支,这样就可减轻赋税,就能藏富于民。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兴旺发达。

  目前世界上普遍认可的是北西欧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在那些发达国家,以私有制为主,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有限的指导,以私有制来激发生产积极性,把蛋糕尽可能做得大些,然后对富人征税,越富的人交税越多。收税后进行财富再分配,力求做到公平。通过不断的调节,达到一种理想状态:生产者既能积极生产,又可获得公平的报酬;资本家既能得到合理的利润,又可避免贫富过于悬殊,这样有利于社会稳定。由于国家实行高福利,国民生活自然富足,文化科学自然会提升。世界各国都这样做,有了共同的价值观,离世界大同就不会太远了。  

 

【附录】王中秋关于侯工《私有制、私有财产和公有制初辨》一文的疑问 

 

荒唐源自老马自定义的概念资产阶级的所(私)有制,为此,老马还弄出了个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定义。所有制,说的是从社会宏观层面上对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理论抽象,象我国,目前就同时有国家(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占有形式,重点是,它们是以三个不同主体区分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
    显然,私人所有是以人为主体的占有形式,并非指以阶级为主体的占有形式。老马所谓资产阶级的所(私)有制,只是其自定义的概念,而且,这个概念缺乏明晰的阐述。这点可从他的定义来分析,在他的定义中,主体是独立劳动者,即排除了非劳动者的私人,但如何界定劳动者与非劳动者呢?定义里没有,重点是,社会也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共识!再下来,老马设定了一个叫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基础,这更是一个让人既摸不着头脑,又可任意解释的概念了,这就使老马的定义,毫无学术价值了;最后,老马绕过占有这概念又直接认这就是他的私有制了。作为后人,我们可以给老马以最大的解释空间,就当老马是在说: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公有制,在政治上,权力由公民选举产生。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相结合的私有制,那这里就应当是: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同时亦归独立劳动者个人占有。问题是,从概念上讲老马的这个私有制与一般理解的私有制已经不是一回事了。若还要套用占有形式来理解,老马实际是在说,那是两个主体同时占有的形式。呵呵,荒唐!
    至于不山山先生演绎出来的所有制,更是完全超越了对生产资料占有这个基本理解,把政治上,权力都纳入了对所有制的解读,呵呵,学术自由,不说也罢。 

侯工回复:

 

    现就王中秋先生的问题答复如下:

    明明是马克思要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区别开来,这里并不存在任何疑义——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也就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并且主张将这种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区别开来。却被王中秋先生曲解为“老马还弄出了个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定义。”真是驴唇不对马嘴。

    至于“老马自定义的概念”云云,这完全是学术研究中的一种必要的手段,有哪一个新概念不需要自定义的呢?

王先生说:显然,私人所有是以人为主体的占有形式,并非指以阶级为主体的占有形式。——阶级是由人组成的,说阶级占有无非是说由这个阶级里的人占有,两者并不矛盾。

王先生说:“主体是独立劳动者,即排除了非劳动者的私人’”——这是强加于人,既然马克思说的是主体,就不排除非主体里有非劳动者,可见王中秋先生的逻辑水平是何等……这也难怪他认为“概念缺乏明晰的阐述”(其实是他缺乏明晰的理解力。)

王先生说:“如何界定劳动者与非劳动者呢?定义里没有,”——马克思的定义是关于所有制的,怎么就扯到“如何界定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上呢?须知道,马克思并不是象你这样逻辑混乱。

王先生说:“老马设定了一个叫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基础,这更是一个让人既摸不着头脑,——文中已经明确指出:“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也就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你摸不着头脑,说明你水平问题,怎么怪起老马来了?呵呵……

王先生说:“这就使老马的定义,毫无学术价值了;——你连人家的定义还不理解,又何谈“学术价值?”呵呵……

王先生说:“老马绕过占有这概念又直接认这就是他的私有制了。——须知“所有制”本身就已经包含“占有”的意思,何须叠床架屋?

王先生说:“就当老马是在说: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公有制,在政治上,权力由公民选举产生。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相结合的私有制,那这里就应当是: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同时亦归独立劳动者个人占有。问题是,从概念上讲老马的这个私有制与一般理解的私有制已经不是一回事了。若还要套用占有形式来理解,老马实际是在说,那是两个主体同时占有的形式。呵呵,荒唐!——两个主体同时占有的形式荒唐吗?你的儿子不是你与老婆同时占有的吗?也许不是,那就不是荒唐的问题了。呵呵……
    “至于侯工先生演绎出来的所有制,更是完全超越了对生产资料占有这个基本理解,把政治上,权力都纳入了对所有制的解读,呵呵,学术自由,不说也罢。——难道权力不是由人来掌握的吗?难道掌握不就是占有吗?呵呵,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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