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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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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马克思》(28)——私有制、私有财产和公有制初辨
作者 侯工
私有制和私有财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私有制是所有制中的一种形式,所有制主要形式有:
1、公有制,在政治上,权力由公民选举产生。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
2、私有制,在政治上,权力由家族或集团世袭或任命产生。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统治者个人、强势集团所有。
3、个人所有制,在权力公有制的前提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
4、混合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的混合体)。
私有财产是指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首先把私有制同私有财产区分开来的是马克思。他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消灭私有制”的同时,特别说明:
“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即建筑在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上面”的所有制。他还说:“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机会,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机会。”
读者可以对照一下,一些号称搞共产主义的国家有没有违反马克思这个原则——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如果有违反这个原则,那么就是挂共产主义的招牌行垄断资本主义剥削之实。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又明确地指出:
“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所以,他把“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
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马克思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有严格定义的。马克思是指消灭有剥削行为的私有制,但是要保护靠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马克思还认为,保护私有财产是自由和人权的保障:
“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
“第16条(1793年宪法):‘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的权利。’
“这就是说,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但是,这种自由首先宣布了人权是‘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马克思1843《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63-198页]
对于“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有一个重要的补充和修正,马克思说: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
马克思这一伟大理论,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严格地按照阶段进行的,是决不能跳越的。根据马克思的阶段论,在资本主义全面地成熟地发展成高级阶段以前,是不能消灭私有制的。反而必须支持、保护私有制。因此,马克思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指在资本主义全面地发展到成熟的高级阶段以后,才有可能发生,而且消灭的方式应该是通过自然的和平的改良来实现的,决不可能象列、斯、毛那样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并且是用暴力的手段来强行消灭的。
有人说:“私有制产生剥削。”其实,所谓剥削,是指分配的不公平,因此,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有可能产生剥削。在商品获取利润后,各种创造利润的因素都应获得大致公平的分配,只有这样,商品的交换才能得以延续。换言之,创造商品的利润的因素包括资本、雇员及工人的工作、销售方的营销、场地(厂房、商场)、科技、信息等各方都应得到相应的较合理的回报。如果某一方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就是受到剥削,例如:资本家得不到合理回报,就受到剥削,严重时他就会破产,价值链就会断裂,利润就无从产生,其他各方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如果工人受到剥削,他们就会跳槽、罢工,甚至起来革命,当然价值链也会断裂。其他各方都是如此——这就是平等公平的意义。如果财产是公有制的,而权力是私有制的话,剥削行为就会疯狂进行,官商勾结、与民争利、欺行霸市、苛捐杂税、贪污受贿等恶行就会成为常态。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已经实现了权力公有制——执行公权力的国家政府由公民选举产生。在经济上,税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国家通过税收进行财产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在北欧、西欧民主社会主义国家里,实行适当的高福利政策,使效率和公平齐头并进。私有制带来高效率,但不能保证公平。公平也是生产力。国家利用税收这种公有制的形式进行财富调节,通过高福利政策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长期的繁荣和稳定。所以说,在民主制国家,如果没有富人,穷人会更加贫穷,老百姓并不害怕富人,害怕的是官僚们的巧取豪夺。民主社会主义实行多种混合所有制——有私有制,如私营企业,有私有财产,如股票、房产,有公有制,如税收、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小部分国营企业以及国家对经济的适当调整,还有个人所有制,如股份制。现在,北、西欧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对税率和社会福利进行调整,有人就误以为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失败,其实这正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优点,是它的自我纠错功能的体现。因为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这种调整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不断地调整下去,在不断调整中寻求动态最佳值,也就是生产力和人民生活的最佳状态。
民主社会主义是目前最先进的社会制度。一般发展中国家正在向民主社会主义过渡。民主社会主义也为我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股份制是个人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当股份制出现以后,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种形式。马克思指出:
“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是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在股份公司里,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就是说,股份公司已经不是本来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了,而已经是个人所有制了,也就是新型的公有制。马克思肯定股份制是他对以前在《资本论》中的价值论、剩余价值说和按劳分配原则的修正,股份制认可了资本是除了工人劳动外的另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承认资本能够产生价值并且理所当然地要参与利润的分配。马克思说的“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就是指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把“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称为“个人所有制”,划清了它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界限。这也就意味着,他主张应该“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用以奴役他人劳动的私有制”,而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也不是建立在股份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更不是私有财产。因为所有制指的是对生产资料(不包含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形式,而私有财产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马克思给我们预设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在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
股份公司是自由人联合体的一种雏型。在股份公司里,个人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由这样一些人把各自的财产集中起来,委托董事会进行经营管理,得到利润后按股份红。
自由人联合体保护个人的财产,并且承认私人财产个体间的差异。这个差异是由各人能力的差异造成的。比如股份制里各人的股金是不同的。但是当股金可以在各个上市公司流通以后,每个人的决策能力就决定了自己的财产。
列、斯、毛的公有制是消灭一切私有财产,将人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彻底分离,将社会所有财富全部集中到统治者手中,然后由统治者按计划安排生产,再按等级分配生活资料。这是完全违反马克思原理的,因此失败是必然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人的价值,指出消灭私有制的条件:
“……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因为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所以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可能占有它们,即才可能使他们变成自己的自由的生活活动。”
很明显,马克思指出私有制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极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没有私有制,就没有个人的自由,也就没有个人的全面发展。但是,列斯毛的公有制却违背了马克思这一重要理论,在他们建立政权以后立即实行彻底消灭私有制,更有甚者,消灭一切私有财产,迫使每一个被他们统治的人彻底地无产化,在他们统治下的农民被剥夺了所有土地、农具、牲口、粮食甚至炊具,迫使农民参加集体农庄和人民公社,到公共食堂吃大锅饭,然后被迫去从事艰苦的无偿劳役:修路、筑建水库、炼钢铁、深耕土地、粮食生产虚报产量放卫星,最后导致吃树皮、啃草根,苏联饿死500多万,中国也有几千万农民被活活饿死。中苏两国都出现了人吃人的惨剧。
列、斯、毛公有制的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们剥夺资本家的财产是违反马克思的社会发展阶段论的。根据马克思的阶段论,在资本主义高级阶段到来以前是必须保护私有制和资本家的财产的,并且要支持资本家发展资本主义,充分发挥资本主义先进的强大的生产力,这样才能加快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他们偷换概念,故意把私有财产混同于私有制。在他们的独裁统治下,强行地剥夺了个人通过自己劳动所得的全部私有财产,把所有人都变为彻底的无产者。他们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抢劫犯。实践证明,由于他们的倒行逆施,强行剥夺了个人的私有财产,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造成了历史大倒退。1991年,经过70年历史大潮的淘汰,列宁建立的假社会主义终于土崩瓦解了,而毛泽东的秦始皇式的社会主义也让位于邓式的特色了。
有一个吴大人先生说:“决不搞私有化。”言下之意就是要搞毛式公有制。其实,他所指的公有制是更离谱的私有制,是极端私有制。吴大人连什么是公有制都不知道,以为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了就是公有制了,这是多么幼稚!所谓公有制应该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公权力的公有。公权力的公有是指执行公权力的政府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这样的公权力才是生产资料公有的保证。在现阶段,因为不能跳越资本主义阶段,所以即使实现了公权力公有制,也还不能全面实行财产公有制。如果不能使公权力公有制,那么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只是名义上的公有,实际上是最无耻的私有,是极端的私有。这种公有制就是毛泽东依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列斯毛式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表面上财富归全体人民共有,实际上财富集中到极少数的有权的人手中,形成一个寄生的腐败的凶狠的贪婪的权贵阶层,而广大劳动者只能被压迫被剥夺。
个体组成了家庭,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富即国家富,那是真富,真强。列斯毛式公有制剥夺私人财产,就是削弱了国家的基础,国家就成为无源之水,最后国力必定沽竭。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深刻地指出: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 是一切形式的奴役, 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从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5月版第136页。]
公有制把从私人那儿刮来的财富,集中在一起,总是要人管理的,不可能由“公”来管理,最终还是由私人来管。管公有财产的人就有特权,他也有家庭,也有私心。人性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在没有监督的体制下,人性恶的一面就会起主导作用。掌权者的道德是靠不住的,制度是由他制定的,就免不了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鱼肉百姓。虽然有个别贪官被抓,但是他们结成团体,官官相护,破案率极低,所以大多数官员仍然前腐后继,如果产生贪腐的制度公有制不除掉,就是治标不治本,就会越反贪腐,反而贪腐越猖狂。
为什么吴大人先生要坚持列斯毛式公有制呢?说白了就是为了权贵阶层的既得利益,为了便于继续掠夺公有即国民的财产,实现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寻租获利。据报导,已经有16000个贪官外逃,并且带走了一万亿财富。这笔财富足够全国人民的公费医疗和免费教育了,所以实行公有制得利的是官员,吃亏的是老百姓。
权贵们打着公有制的旗号,行的是极端私有制。他们通过公权力化公为私;国有企业垄断资本和资源;他们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浪费资源;他们每年公费旅游、公费吃喝、公交车消费超万亿;他们内部员工工资远高于其他行业,其领导人年薪超百万;他们公交车加油可用公费消费日用品;他们公交车私用;当官的吃回扣,让家属经商,官商勾结,大发其财;他们甚至占用大部分的医疗资金,享受特供商品,出行享受独行侠(封路)特权,退休后享受高待遇。在招考公务员时出现挤破头的火爆场面就是明证。
私有制保护私人财产,在法律保障下,还权于民,使民众从事公平竞争。大多数事务由民众机构自理,使国家精简机构,大量缩减官员,减少公费开支,这样就可减轻赋税,就能藏富于民。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兴旺发达。
目前世界上普遍认可的是北西欧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在那些发达国家,以私有制为主,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有限的指导,以私有制来激发生产积极性,把蛋糕尽可能做得大些,然后对富人征税,越富的人交税越多。收税后进行财富再分配,力求做到公平。通过不断的调节,达到一种理想状态:生产者既能积极生产,又可获得公平的报酬;资本家既能得到合理的利润,又可避免贫富过于悬殊,这样有利于社会稳定。由于国家实行高福利,国民生活自然富足,文化科学自然会提升。世界各国都这样做,有了共同的价值观,离世界大同就不会太远了。
【附录】王中秋关于侯工《私有制、私有财产和公有制初辨》一文的疑问
荒唐源自老马自定义的概念“资产阶级的所(私)有制”,为此,老马还弄出了个“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定义。所有制,说的是从社会宏观层面上对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理论抽象,象我国,目前就同时有国家(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占有形式,重点是,它们是以三个不同主体区分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
显然,私人所有是以人为主体的占有形式,并非指以“阶级”为主体的占有形式。老马所谓“资产阶级的所(私)有制”,只是其自定义的概念,而且,这个概念缺乏明晰的阐述。这点可从他的定义来分析,在他的定义中,主体是“独立劳动者”,即排除了非劳动者的“私人”,但如何界定劳动者与非劳动者呢?定义里没有,重点是,社会也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共识!再下来,老马设定了一个叫“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基础,这更是一个让人既摸不着头脑,又可任意解释的概念了,这就使老马的定义,毫无学术价值了;最后,老马绕过“占有”这概念又直接确认这就是他的“私有制”了。作为后人,我们可以给老马以最大的解释空间,就当老马是在说:“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公有制,在政治上,权力由公民选举产生。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相结合的私有制”,那这里就应当是: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同时亦归独立劳动者个人占有。问题是,从概念上讲老马的这个“私有制”与一般理解的“私有制”已经不是一回事了。若还要套用“占有形式”来理解,老马实际是在说,那是两个主体同时占有的形式。呵呵,荒唐!
至于不山山先生演绎出来的“所有制”,更是完全超越了“对生产资料占有”这个基本理解,把“政治上,权力”都纳入了对“所有制”的解读,呵呵,学术自由,不说也罢。
侯工回复:
现就王中秋先生的问题答复如下:
明明是马克思要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区别开来,这里并不存在任何疑义——“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也就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并且主张将这种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区别开来。却被王中秋先生曲解为“老马还弄出了个‘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定义。”真是驴唇不对马嘴。
至于“老马自定义的概念”云云,这完全是学术研究中的一种必要的手段,有哪一个新概念不需要自定义的呢?
王先生说:“显然,私人所有是以人为主体的占有形式,并非指以‘阶级’为主体的占有形式。”——阶级是由人组成的,说阶级占有无非是说由这个阶级里的人占有,两者并不矛盾。
王先生说:“主体是‘独立劳动者’,即排除了非劳动者的‘私人’”——这是强加于人,既然马克思说的是主体,就不排除非主体里有非劳动者,可见王中秋先生的逻辑水平是何等……这也难怪他认为“概念缺乏明晰的阐述”(其实是他缺乏明晰的理解力。)
王先生说:“如何界定劳动者与非劳动者呢?定义里没有,”——马克思的定义是关于所有制的,怎么就扯到“如何界定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上呢?须知道,马克思并不是象你这样逻辑混乱。
王先生说:“老马设定了一个叫‘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基础,这更是一个让人既摸不着头脑,”——文中已经明确指出:“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也就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你摸不着头脑,说明你水平问题,怎么怪起老马来了?呵呵……
王先生说:“这就使老马的定义,毫无学术价值了;”——你连人家的定义还不理解,又何谈“学术价值?”呵呵……
王先生说:“老马绕过‘占有’这概念又直接确认这就是他的‘私有制’了。”——须知“所有制”本身就已经包含“占有”的意思,何须叠床架屋?
王先生说:“就当老马是在说:‘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公有制,在政治上,权力由公民选举产生。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相结合的私有制’,那这里就应当是: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同时亦归独立劳动者个人占有。问题是,从概念上讲老马的这个‘私有制’与一般理解的‘私有制’已经不是一回事了。若还要套用‘占有形式’来理解,老马实际是在说,那是两个主体同时占有的形式。呵呵,荒唐!”——两个主体同时占有的形式荒唐吗?你的儿子不是你与老婆同时占有的吗?也许不是,那就不是荒唐的问题了。呵呵……
“至于侯工先生演绎出来的‘所有制’,更是完全超越了‘对生产资料占有’这个基本理解,把‘政治上,权力’都纳入了对‘所有制’的解读,呵呵,学术自由,不说也罢。”——难道权力不是由人来掌握的吗?难道掌握不就是占有吗?呵呵,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