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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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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资本论》(151)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的创新研究
包海山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第四十九章 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
新追加的全部劳动表现为一年内新创造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又会分解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因此,一方面,没有留下任何多余的社会劳动,可以用来补偿已经消费的、一部分必须在实物和价值两方面再生产出来、一部分只需要在价值方面(只就固定资本的损耗来说)再生产出来的不变资本。另一方面,每年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并以这些形式来花费的价值,不足以支付或购买年产品中除了这些收入的价值之外还必然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
我们拿一个国家的年产品来说。这个产品的一部分,尽管它能够充当生产资料,却进入个人消费。这是工资、利润和地租花费在上面的产品。这个产品是社会资本的一定部类的产品。这种资本本身也可能生产属于第I部类的产品。只要这样做,那末,属于第I部类的供生产消费的产品的部分,就不是由这个资本中耗费在第II部类产品即真正属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上的部分提供的。第II部类的全部产品,即进入个人消费的全部产品,从而收入花费在上面的全部产品,是耗费在它上面的资本加上所生产的余额的存在形式。因此,它是只投在消费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产品。同样,年产品中充当再生产资料(原料和劳动工具)的第I部类,尽管在实物形式上也能够充当消费资料,但它是只投在生产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产品。构成不变资本的绝大部分产品,从物质方面来看也是处在不能进入个人消费的形式上。
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
更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由利润到资本的再转化倒是表明了如下事实:不断地以收入形式表现出来的追加劳动,并非用来维持或再生产旧的资本价值,而是只要它不作为收入被消费掉,就用来创造新的剩余的资本。
新创造的价值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既可以作为资本来用,也可以作为收入来用。按照它的实物形式来说,它的一部分必须用于生产消费。因此很明显,年追加劳动既创造资本,也创造收入;这一点也表现在积累过程上。
施托尔希说:“形成国民收入的各种可出售的产品,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考察:在对个人的关系上应看作价值;在对国民的关系上应看作财富;因为国民的收入,不是象个人的收入那样,按照它的价值来估计,而是按照它的效用,或者说按照它所能满足的需要来估计。”(《论国民收入的性质》第19页)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现在并没有放到更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