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公民对该人格权利享有专属的支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人们不要忘了这样一个道理,权利并不是无限的,权利只有在有序的环境中才能真正充分地为公民个人所有。如果过分强调权利的外张力,势必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凡人该有姓名,姓名既是人的一种符号的代表,同时又是人的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国人对取名向来郑重,传统老派之人取名,男名一般从《诗经》、《论语》中得;女名则从《楚辞》、《孝经》中找。所取之名或古色古香,或雅致曼妙,多有托名言志之意。
由于不是每个人都有讲究的水平,国人取名跟风现象一度严重。《燕赵都市报》2006年曾经报道过:石家庄市竟然有3406个李娜。重名过多,称呼时颇为不便,甚至给户籍管理带来麻烦,所以,人们希望自己拥有一个独具个性的名字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剑走偏锋,刻意求新,以至取一个极端个性化的名字,那就有点得不赏失。给孩子取名@,除了离谱之外,给人们留下笑的谈资之外,看不出还有其他意义。
如果公民仅仅为了彰显个性,取一些诸如“@”、“赵一A”、“奥斯锐娜王”等极端个性化名字,这就有滥用私权的嫌疑,很容易损害到别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社会的规范管理,不可避免要牺牲某些个人利益为代价,因此,对公民权利的适当限制,既是对个人,也是对社会的尊重。
不久前,由公安部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记条例》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之所以这样规定,显然是考虑到姓氏不但是某种血缘关系的“标志”,更是沉淀着传统文化的内涵,因为法律一样必须尊重传统的文化和习俗。“@”、“赵一A”、“奥斯锐娜王”等极端个性化名字显然不符合这样的规定。
名字可以个性化但是不要走极端。人们不妨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不拘泥于传统的取名规则,根据具体情况,取一个别具一格的个性化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