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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偶像的学说

已有 1918 次阅读2014-9-24 10:57 |系统分类:文学分享到微信

    偶像,在生命起始的任何时间阶段,只要生命能够感知,并要以其感知达成认知和思维,都将有不同的形象对象。因为他要使他成为心目中的现实存在,成为生活的拥有,成为思想情感的相伴,成为表现行为的方式过程,关系结果。偶像,在生活的不同的时间阶段,有其特定的思想认为和客观存在。偶像,也将在生活的过程中变迁转化,将会升华或是低就。

       偶像,在我的生活进程中,是我的思想的支柱,精神的寻求,是我的理想,信念、价值的设定,是我的向往与爱慕之大真,她使我激励振奋,首当其冲。偶像,是我在不同生活方面的认知需要而产生的追求,是我的崇拜,伙伴,确立的偶像方面之多,标明我的思想生活的进展。偶像的标本或标准是不同的,如以所爱,是生活所在的全部而已,说来也如空荡或泛泛,没有明确的定义或定性。是社会对此未予明确要求。如花朵,不可以说以异性标准的定性定义,但它却是我欣赏自然美景,天造地生的不同颜色,不同形状结构花絮,让我惊叹不已,大加赞赏。还有思想家,艺术家,哲学家,演说家,语言学家,诗人,领导或领袖,慈善家,父母,有兄弟姐妹,朋友,都可以确立为偶像。只是在思想认为中行为的方式不同,被推崇的形象形式不同或是着重点不同。

    偶像,有男人、女人,同性、异性,有物质的,有精神的,有现实的,有未来的,有理念的,有幻想的。以我的生活成长过程所形成或产生的需求来看,分为不同的阶段性形象标准。对于爱的欣赏或性别的赞慕来说,以自己所在的相对相同或大致年龄者为佳,因为个人能力条件或生活法规习俗而受到局限,或大致如此。我对感观的偶像性对象所俱在的特征或是美丽漂亮形象的占据拥有,如是超越了心目中业已设定的那个形象,我对感知到的这个对象视为偶像原在,而可弥补我对偶像认为设定中的缺点或不足,将对我产生启迪,悟性提高。由于心目中的偶像设定值增加,将促成我消除感观心理的狭隘所产生的幼稚看法和个性差别。

   对于偶像在心目中的设定,如果在悟性提高时的比较认为,若是将它处于常态或一般了,其所以为的偶像将失去偶像性特点。出现这样的情形,将会在认知思维的过程中,将该偶像排序为后直至消失。我的认知思维的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这些类别的情形,只是在言谈情表,行为态度中未以显示而已。我对我原以认为的偶像,决不像对那些自已认为爱的偶像所说的那样:从我的爱中自行逃走的人,将会后悔。虽然在我的心目中自行设定的那些偶像,标示在重要的位置中,而将她转移或放弃了,将在我的为人之见中,致以深深的歉意。我是这样做的。而对于这个偶像,我的珍爱和崇敬之心更加坚定,且要化作永恒。这样,我也会在他们的心目中成为了一个存在。如果把他们比作朋友,在生活中,这样的朋友比比皆是。

    对于偶像的感知,若为自我的感观兴趣所操纵,而冲动于大脑,是年幼无知时因美的启示而产生的心灵激动或情感震荡。当然,这也包括曾被欺骗或欺骗的现实发生。对所谓的偶像还是赞慕有佳,但不能成为自己的适合,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或是与其思想情感不协调,不匹配,对其欣赏或崇拜将会使之产生反感或是故意,就将会承蒙羞辱耻笑或承受冷漠拒绝的现实,也可说是情愿或不情愿的,甚者是感叹为不该当初。如果把偶像作为爱的对象,处在不离不弃的状态,接纳寻求这类的偶像是一种痛苦。

    对于偶像的感知认定,如因欲望却无知时操之过急,就如同被欺骗者以各种方式欺骗那样,即是把他作为有利可得的偶像,其损失却因欺骗诱惑的方式不同而有大有小,感受和体会的深度也有所不同。被欺骗是因为未知而有欲望的蠢动所致,在生活的所知所见中,只要你不涉猎未知的范围,对诱惑或诱导不予心动,任何欺骗行为方式都不能得逞。即便是因为不同的诱导方式激励了欲望。因为寻求、选择、确定偶像性对象的失策或失误而形成自为的捉弄,都将得不偿失。有一些人在无知或不解的情形中,因对偶像的欣赏崇拜而导致了被欺骗或是欺骗自我的结果,将会付出代价。

      我发现并确信,由追求、赞赏或尊崇的偶像,所组成的生活群体,即是理想中的完美。在任何时候,我决不能破坏其存在意境,不能玷污其完美性,我的有生中的思想举动必然为之努力,如是我的认识狭隘,思想幼稚,未能超越自我的局限,未能将自我引向崇高,未能放弃自私自利之心,未能为了偶像的完美而奉献,就可能在力求完美中失败,或是将已有的完美破坏。我认为,在对已有的完美的破坏,即是无知。至少,我在生活的过程中因为无知而发生过许多哭笑不得的情形,导致了不利结果。假如我拥有了某种被别人推崇的偶像之美,而我的认知或悟性却低于其美在要求,是一种人性的悲哀。人们对这样的美的占有将认为不该。而对我的无知的默认或纵容,即是无形的伤害而无助成长。

        对于偶像自设者,是因为自我拥有了某个形象而促成极力欣赏,令人羡慕膜拜,或者以致貌似强势欺人。在心情时态上自认为高人一点,才觉得痛快。当然,以德性修养为自我要求,勇于提倡或践行科学文明,才是高大。偶像自设的生性经常,不管别人是什么样的心情状态,就依性格强势将其形象强加于他人,感受或体会是相当不受。我对之的看法是,不管是偶像或不偶像的吧,就将对此漠视或默认罢了,原因是不想触动她的强大自尊,因为对形象强加的反驳或否论,闹得不愉快,或者是惹起恼火。我在时常的情形中,对所遇到的偶像自设的霸道,还是以忍为贵。对于偶像自设的,且霸道的认知和了解,在以真善美为标志的比较中,真是差别较大,还激励不了悟性,谈不到修养的感观,就在感知进入认知的进程中,将之予以终止罢了,就没有什么思维可言了,就不作态了。漠视或默认也是偶像自设者的收获,且能籍他聊以自慰吧。

     如果我对自然或人为的完美视为偶像,就可对其赞赏或崇拜到一定程度,如果我觉得我自不能达到的话,如果对异性或同性来说,就是一个畏惧,自形如败,在生活中,以德性美丽战胜我的太多了,在现实来说,还不想言表。视同秘密,还是畏惧。就让我在生活的过程中,自行磨合,自为平衡,人生为好,共存相容。

    心灵或感知的默契与等同,在今天来说,为数者不多,其情形,有悟性感应的同步,即不约而同。即在交往对象中,产生了心情灵感的对应性,即在同一时间中的相对关联的任何作为产生了彼此希望和需要的结果,决定于他们在思想感情活动中设定的现实表现行为的范围。且不存在情形差异,或是认知差别。我觉得,追求或配合所达成的默契等同,也是最佳的偶像的天合之作。就应认为偶像的形象不会对默契的合作存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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