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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

已有 2389 次阅读2017-3-18 05:41 |个人分类:学术 文化|系统分类:艺术| 娱乐化, 去伦理学, 媒介, 反思 分享到微信

【作者】杨新磊
【摘要】1990s以来,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我国传媒日益市场化、商业化,传媒领域掀起了一股“娱乐化”浪潮。学者们对当前的“娱乐化”各持己见,褒贬不一,毁誉参半。毋庸置疑,“娱乐化”背弃媒介的道德使命与伦理认同是不争的事实,理论界不得不窨覃“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不得不担忧媒介远离伦理学基本命题后之窘迫与惶惑。因为,传媒伦理与人文关怀不仅关涉传媒自身的建设,也事关当前我国社会的道德建设大局,不可小觑。
【关键词】 娱乐化     伦理     道德       去伦理化      社会责任     人文关怀       传媒伦理学
【英文标题】A Contemplation Anxiously to the De-ethicilization from Media’s Entertainlization 
【Abstract】China’s media has been changing into commercialization and merchandise gradually, eventually to fluctuate a wave of  “Entertainlization” that means to make media entertaining, which was promoted by market-oriented economy, from 1990s hitherto. Scholars view it variously and multifariously, alternating between affirmation and negation, wandering praise and criticism. Unquestionably, “Media’s Entertainlization” betrays moral responsibilities and ethical criterion, which is an irrefragable fact and academe has to contemplate the essence of “de-ethicilization” roots in it, which means to make mass media ignore normal standards or/and renounce ethics codes, furthermore to worry about the embarrassment and trepidation when media is been alienated with basic theme of ethic. Since, media ethic and humanism solicitude not only relates to construction with consummation in itself but also affects Chinese social moral environment in macrocosm, not to underestimate. 
【Key words】Entertainlization,  Ethic, Moral, De-ethiciliz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Humanism solicitude, Communication-ethnics
【原发期刊】中国伦理学会会刊《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2期,该刊系南大-CSSCI核心 + 北大-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ISSN 1671-9115,CN 43-1385/C,0731-88872086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http://www.nssd.org/writer/rw_zp.aspx?id=5269630         
【备注】期刊为脚注,网页只能改为尾注,内容相同。



             



 

                                                               

 

      20世纪90年代以来,媒介的大众化、市场化、商业化加剧。同时,互联网一日千里,媒介融合日益深化,自媒体、私媒体、社交媒体挟持各种传统媒介迈向大众化、市场化、商业化,一路狂奔,永不回头,以致于跑得太快,丢了灵魂。很显然,中国社会的消费趋向日益深刻,我国传媒业在新闻与艺术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转捩,在媒介实务层面催生了传媒“娱乐化”热潮,笔者译为Media’s Entertainlization。这股热潮,始于新闻娱乐化,继而,从主流传媒到末流传媒都不知不觉地亲近了娱乐化的模式。美国纽约大学传播学者与媒介批评家Neil Postman(尼尔·波兹曼,1931-2003)在其代表作Amusing Ourselves to Death /《娱乐至死》、The Disappearance of Childhood /《童年的消逝》中尖锐地指出,当代现实社会的一切公众话语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的成为娱乐的附庸。他认为,历史上有两种方法可以让文化精神枯萎:一种是让文化成为一个监狱(如中世纪的政教合一、德国纳粹的文化专制),另一种就是把文化变成一场娱乐至死的舞台(如电视催生的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娱乐)。[注]。在这个舞台上,新闻也越来越娱乐化,成了粉墨登场的跳梁小丑。

     所谓“新闻娱乐化”,就是偏向软新闻,或尽力使新闻软化。具体做法有,在内容上,尽量减少严肃新闻的比例,将名人的逸事、趣闻及带煽情性、刺激性的犯罪新闻、暴力事件、灾害事件、体育新闻、花边新闻等软性内容作为新闻的重点,并竭力从严肃的政治、经济变动中挖掘娱乐内容及其价值;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强调故事性、情节性,强调新闻事件的戏剧悬念及戏谑效果,从最初强调硬新闻写作中适度加入人情味因素、增强贴近性而衍变为一味片面追求趣味性和吸引力,并以故事化和社会新闻化为主要特点,走新闻故事化、新闻文学化道路。John. Kartz称之为“新式新闻”[New News]:“新式新闻是一个速配的混合物,它部分是好莱坞电影和电视电影[Telefilm],部分是流行音乐和当代艺术,它将流行文化和名人杂志紧紧混合起来,使小报式的电视节目、有线电视和家庭录像互相结合”。[i] 这种所谓的“新式新闻”,其实就是将信息和娱乐粘合,使曾经畛域分明、泾渭殊途的新闻与娱乐之界限日渐模糊。媒介分析家B.巴路迪肯用“Infotainment”一词来描述新闻与娱乐合流之趋势。[ii] 很显然,这个词是“Information(信息)”与“Entertainment(娱乐)”之合成词,根据英语构词法,我们很容易就能推演出这个词的意义当为“信息娱乐”。我国学术界把“Infotainment”所反映的新闻领域新闻与娱乐相融合的趋向称为“新闻娱乐化”。[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1

      中国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指出,新闻乃至传媒的娱乐化潮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二战以来,尽管世界上仍然时有局部冲突,但我们的世界整体上还是处于和平时期。人们在观察社会变动的同时,还需要精神的放松和享受。战后的传媒敏锐地体察到了这种社会需求,并适时地提供了更多的文化类、消闲类产品。于是,传媒逐渐成为人们精神娱乐的一个重要领域,提供娱乐也因此逐渐成为传媒的一种独立职能。我国传媒娱乐化的兴起,要晚于西方,并有着明显的受西方传媒娱乐化影响的痕迹。

 

                                                            二 

           

       对传媒娱乐化,是否有必要进行伦理层面的考究呢?

       关于这一点,美国人类学家R.Redfield早在20世纪中期已经予以回答。在谈到娱乐节目是否应该接受伦理道德的支配时,作为哈钦斯委员会[Hutchins Committee]的一员,他极力主张,我们所有的社会生产都应朝向一种思想与制度的“新整合”,朝向一种创造性的秩序,在这一秩序中,“我们表达有象征意义的符号和习俗并遵循它们,产生一致的认识。”产生一个范式社会,这个社会“将指导各处其他自由民族的信心。”[iii] R.Redfield不是一个梦想的沙文主义者,他认为,社会制度(如媒体)和社会信仰是相互依赖的,因此,娱乐节目必须受到伦理道德的检验。事实上,近年来的传媒娱乐化,已然引发了传媒领域及至整个社会的诸多伦理问题,深入认识这些伦理问题并探寻有效的解决途径,实为当今学界之亟盼

      传媒娱乐化滋蘖了诸多伦理危机。

      其一,资本与商业迫使传媒惟利是图。从伦理学视角探讨传媒娱乐化问题,我们是基于这一个前提,即娱乐化意味着媒介传播方式的转型,而与这种转型相关的商业(资本)介入是我们必须同时予以考察的问题。娱乐化与商业(资本)介入有着极强的互动性,娱乐化促进了商业(资本)的介入,而商业(资本)介入则加速了娱乐化的进程。暨今,传媒在制作与运营理念都已完全市场化。在市场化进程中,传媒所面临的第一个困境就是资本效益与道德良知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1980年代经济改革之初也曾遭遇过,对其讨论甚至促生了一门新的学科——经济伦理学。但与经济伦理学对经济与道德悖论的长期争议不同的是,传媒界在资本效益与传媒的社会责任上并没有纠缠过多,而是很快地就进入了“资本人”角色。这或多或少也是受到了西方传媒界的影响。众所周知,1980s,欧美广电传媒进行了相应的自由化、商业化和放宽规则的改革,同时,在政策天平上也由受众利益向商业利益倾斜,我国的“制片人”乃至“独立制片人”亦步亦趋,随之而生。

     在传媒经济学中,媒介机构被完全等同于经济体制中的生产商,而受众则被理解为消费这一生产商制作的商品的“客户”。意即,传媒的市场理念把受众定位于消费者而不是传统传媒理念中的“公民”。在传播信息的选择上,在传统传媒理念支配下,信息价值的确定既来源于受众喜好,同时,更来源于有社会责任感的传媒从业者源自“公民本位受众观”的对信息价值的定义。而在市场理念的支配下,信息价值确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市场价值,就是能否带来实际的赢利,传媒作为社会公器[Public instrument]的社会责任问题则被搁置,至少是被置于重要性低于市场价值的地位。由于市场理念中的受众被定位于消费者,这样,作为消费者的受众与作为生产商的媒介之间的关系就成了纯粹的买卖关系,这种买卖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息价值的判定标准只能由受众(作为消费者的受众欲求)掌握,因为,他们就是传媒市场。而当受众的消费俗欲主宰传媒信息采集、制作与表达并成为常规时,传媒又不可避免地走向媚俗、庸俗。于是,部分传媒逐渐失去了道义评判能力及社会责任感。在市场机制下,传媒因佞背社会责任而广受批评又有着普遍必然性。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2

      实际上,在娱乐化及与之相关的媒介资本运营中,人们不仅仅担心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更有学者担心媒介资本运营会直接影响到传媒信息传播的根本。因为,受资本操控,传媒很有可能成为资本代言人而失去独立性,这一点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前车之鉴。美国电视新闻界一向标榜新闻是“第四势力”,独立于政府之外,而实际情况却是,随着媒体企业化、集团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规模化的媒介企业财团和政府的关系日益密切。电视新闻作为大财团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丧失了独立的声音,这在国际新闻报道尤为明显。在我国,大众传媒在进行传播活动时,除了解决自身赢利的问题外,更要考虑其作为事业性组织所负有的社会责任。“一个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组织,当然是以为公众服务为趋向。这种‘服务’,不能以专门组织自己利益为基础,但也不是自己的‘顾客’,要什么就给什么,而是基于他们的需要。”[iv]

      其二,人文关怀缺席与失语。客观地说,传媒娱乐化在当代传媒转型中也有其积极的一面,那就是受众本位回归。长期以来,由于媒介资源稀缺,矧传播理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直实行传播者本位方针,即从报道方针、写作及至节目制作都是从传播者的意愿出发,很少考虑受众意愿。传媒娱乐化突破了以往的僵化模式,走近群众,服务群众,这无疑是媒介的巨大进步。但当前的实际却是,传媒在走向受众本位的同时,也走向了媚俗的极端,即一味迎合受众的需求。受大众趣味庸俗化的影响,传媒娱乐化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庸俗化、琐屑化乃至感性主义。媚俗的娱乐化传媒,缺乏对人本身价值的深层次尊重与关心。人,特别是社会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甚至悲剧中的生命,在传媒看来,重要的不是他们存在的社会价值,重要的不是他们的行为与处境引起的社会反思,而是他们能为传媒带来什么“猛料”,以资炒作。在过度的炒作中,相当一部分传媒失去了应有的社会良知及对人的应有的尊重。罪恶不是被批判,而是作为嘑头被嘲笑;罪恶的主角不是被推向道德的审判台,而是被英雄化。在追踪报道一些抢劫、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案时,犯罪嫌疑人往往被诸多媒体描绘成无所不能的英雄,传媒本身在这里也成了闹剧的主角,湖南卫视法制类节目常津津乐道于罪犯到底是“先杀后奸”还是“先奸后杀”,若是团伙作案则弄成演播室访谈仔细揣摩受害人被轮奸抑或集体淫乱的可能性。数家省级卫视煞费心机地搜觅了几个脸上长瘤、佝偻人、山村傻妞等,尔后联系几家民营医院为其义诊,大肆炒做,就连中央电视台也对奇丑无比的“毛孩”情有独钟,覼覼琐琐,寓意颇深。抗战题材电视剧越来越神话八路军,继”武侠化“后出现”手撕鬼子“直至”包子雷‘等严重脱离史实乃至常识的情节,戏谑主旋律题材甚或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严肃性与崇高性,令人啼笑皆非。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3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4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5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6

      在娱乐化的炒作中,隐私不是被保护起来,而是被争先恐后地曝光,甚至无限放大。有人把娱乐化比喻成满足公众窥私欲的“小舞台”,不无道理。尤为严重的是,娱乐化传媒过于关注主流大众的娱乐需求,而对社会弱势、边缘人群尠乏关注,漠视他们的存在,忽视他们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边缘群体的边缘化与弱势化。“在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六千万国有企业的工人,两亿在城市里游荡的民工,八亿农民,这样一批人没有人在说话,中国老百姓越来越没有声音。”[v] 对于本应关注公众生存状态、为弱者鼓与呼的大众传媒来说,这是一个极需反思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这种对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漠视尤显背离整个社会主旨。对大众传媒来说,真正的人文关怀不仅仅是以受众为本位,而更应以对受众人生的终极关怀为鹄的,这是媒介的社会责任之应然内涵,不容删剪,毋庸置疑。

      其三,娱乐化立场的反道德化。从哲学的角度审视,传媒娱乐化体现了传媒的后现代化[Post-modernization]特质。鲍德里亚指出,后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艺术与日常生活之间界限的消失,也就是信息和娱乐的合流。他认为,正是在后现代条件下,信息与娱乐的界限消失了,传媒已经从过去那种简单的信息传播,开始转向越来越追求娱乐效果。鲍德里亚把这种信息与娱乐之界限的崩溃称之为内爆[Implosion][vi] [] 后现代的基本立场就是解构[Deconstruction],是在“去中心化”的个性张扬中反对任何道德权威,同时不承认道德的价值与意义。面对严肃的社会道德问题,许多娱乐化传媒采取的立场就是“去崇高化”,即“躲避崇高”,并主张对事物不作评价与判断,特别是不作道德价值上的判断,它并不是认为这很难,而是认为这根本就没有必要。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将事物都化约而寻绎出现象背后的本质或表象背后的深度是一种“理性霸权”,而这恰是他们所极端反对的;他们所强调的只是平面化与即时性体验,后现代传媒所做的是让大众在娱乐中不动一点脑子筋地笑与乐,放松理性批判和改造世界的意志,同时也放逐对生活的反思,丏蔽对人生真、善、美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在娱乐化的潮流中,道德意义不仅不被讨论,而是从根本上被消解了。这种后现代倾向的娱乐化在我国当前的网络、电影尤其各类电视节目中随处可见,蔚为壮观。在论及后现代境遇中伦理学——道德的进路的境遇时,Z. Bauman曾有精辟之语:“伦理学本身被诽谤或嘲弄为一种典型的、现在已被打碎的、注定要成为历史垃圾的现代束缚,这种束缚曾经被认为是必需的,而现在被明确地认为是多余的。另外一个错误的观念,即,后现代的人们没有它也能生活得很好。”[vii] J. 里坡维特斯基则在其《责任的黄昏》一书中以“后义务论”时代的道德观来描述娱乐化节目的道德立场——“没有人被激励或者愿意使自己达到道德的最高目标,并去守护这种道德价值观。”[viii]

    

                                                              三

 

      当代传媒为大众所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媒在社会价值观引导上的背离。随着大众传播活动的迅猛发展及各类组织普遍性地参与传播,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渗透、干预与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对传媒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加。传媒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并直接影响人们的道德情操、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传媒已经成了社会监督与社会教育的强大公器,其责任感自然越来越大,越来越重。但是,传媒在市场化、娱乐化的浪潮中,并没有自觉、充分履行这一社会职能与责任。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7             

     第一,彻底否定教化功能。在传媒研究中,教育被界定为传媒的基本功能之一,但在传媒娱乐化的进程中,教育,这一有些沉重的形式与责任不受重视。为了吸引足够的眼球,提高收视率,抢占受众市场,娱乐化传媒普遍把暴力、性及放纵等肆意个性化,这种对暴力、色情的渲染,直接助长了淫荡与暴戾的社会风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这一点,对青少年等传媒弱势群体而言,尤为明显。很显然,传媒,尤其网络中的形形色色的色情信息,会让青少年模仿,会使他们学坏,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道德发展。[ix] 美国珀杜大学研究者G . 斯帕克斯认为,电视暴力使社会失调,尤其是儿童中的失调成为可能。[x] 在论及娱乐化传媒(特别是小报类媒体)的反面教化时,H. 格里利撰文指出:“《便士报》热衷于蛰伏在社会内部恶魔般的欲望煽动点火,他们也许不会被指责犯有谋杀罪。但是,他们的的确确是犯了制造谋杀者这种更恶劣的罪行。”[xi]

      第二,漠视深层问题与问题的深层。一个方面,娱乐化节目不可避免地走向琐屑化与庸俗化。因为,传媒娱乐化倾向使得记者们——“娱记”抱着刺激公众兴趣的目的来选择信息的内容。在娱记们看来,这是最能挑逗起公众兴趣的东西,也是最能给他们带来收视率与市场的信息。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在接触传媒的时候会接触那么多恐怖与“星”事,尤其是明星之“腥”。庸俗化、琐屑化的节目不屑于关注深层社会问题,或者说它的聚焦点并不在于社会的深层问题。深层问题过于严肃,缺乏娱乐因子,对其展开的讨论并不一定受普通大众的口味。另一方面,即便是传播、报道严肃的重大问题时,娱乐化的倾向或动机也容易导致报道的不适宜性。这一点,在新闻报道中尤为明显,因为,娱乐化的新闻报道方式及其图片选择都有可能导致人们对事实真相的误解。从价值导向来看,传媒是把观众的注意力导向琐屑的“星事”或“生活小节”而不是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反思。在当代美国娱乐化炒作的标志性事件——辛普森杀妻案及克林顿绯闻中,娱乐化的导向就非常明显,媒体极端关注辛普森案,并不在于反思种族问题与司法弊端,而是在于炒作体育明星的凶杀案;媒体关注独立检查官斯塔尔的报告和莱温斯基的一举一动,并不是在于反思美国总统的品行与美国司法制度如何应付总统,而是在于铺陈莱温斯基的纤纤玉质及总统的风流韵事。

      第三,缺乏应有的思想内涵与审美品味。研究中,欧洲主流美学家把传媒娱乐化看成是人们审美生活的灾难。在传媒娱乐化中,人们的审美其实已经错位。在这里,审美趣味一味朝向“娱乐化”方向发展,“美”从理想精神的高峰堕回人世生活的享乐,蜕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肉体生活,心灵沉醉的美感转移为身体的快感——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性高潮。譬如,在新闻娱乐化中,“娱乐”大行其道,新闻彻底放弃了应有的沉重,放弃了对历史和未来的责任,变成了一个只能满足受众感官刺激的娱乐文本。这样的新闻,无须强调事实的真实和历史的深度,而只是着力表现日常生活的庸俗图画,使得原来人们在新闻中注入的思考被“快乐”的享受所代替。这样的新闻,受众的愉快享受并不需要以任何深度体验和人生经验作为保障,受众也不必关心自身感觉之外的世界,而只需关心自身在感觉层面上是否获得最大的“快感”,对于新闻究竟是什么东西,他们将不再关心。这种极度的宣泄和对感官刺激的迷恋,将把新闻的真实、正义彻底埋葬掉,新闻再也读不出真正有价值的信息。欧洲主流美学家是坚决地反对这种娱乐化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身体的感官和恶俗趣味往往是联在一起的,诉诸感官的艺术是“媚”而不是美,它所产生的是“娱乐”/ “消遣”而不是“愉悦”/ “升华”。事实也是如此,新闻娱乐化中的“娱乐”,有时甚至偏离了其本义,而成为媚俗、低俗、色情、暴力、恐怖、呕秽等的代名词。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8

     传媒娱乐化的伦理反思,是当前学界一个极为迫切的课题,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我们面临的道德现实是,由于受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传统的道德价值体系基本被解构,而新的为大众所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体系尚未建构起来,社会上存在着普遍的道德失范[Moral anomie]。换言之,我们正处于社会道德重建的进程之中。但是,当代传媒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乃至于思维方式,它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审美观、人生观的形成。因此,大众传媒完全可以扮演一个更为积极的角色,但现实却与人们的期望相距甚远。如何在传媒娱乐化进程中加强传媒伦理建设并进而促动社会道德建设,已成为当前社会道德重建中的一个棘手问题。

             

                                                           四

 

      有学者担心,批判这股“娱乐化”风潮,会扼杀媒介的自由主义本性。

      我们知道,自由主义的理念,已经将自由的传媒道德责任内置于人们对传媒自由的预设之中,但传媒在现实的运作中忘记了自己的道德责任。因此,传媒的伦理问题必须受到重视。传媒伦理最初表现为社会责任理论。社会责任论是1940s提出的,当时,传媒自由(主要是新闻自由)已经溢出了自由主义的价值域,出现了滥用自由谋取私利,损害大众利益的现象。鉴于此,1947年,美国Times杂志的发行人H. 卢斯资助成立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该委员会当年就进行了一次关于美国新闻自由的调查,并发表了《自由和负责的传媒》的总报告。报告指出,新闻机构的自由应以推动民主政治,承担社会责任为目的,如果新闻机构逃避它的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将丧失自由。报告还呼吁新闻机构要从道德、民主和自律方面改进自己的工作。[xii] 自此,社会责任论被明确地提出。后来,经一些学者的发展和完善,社会责任论渐成气候。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社会责任论的理论贫血逐渐凸显。学者们逐步意识到,传媒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关涉传媒语境中伦理问题的话语,是传媒伦理话题中的本体之义。

     传媒伦理学,是研究如何运用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去解决传媒领域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并据此形成传媒职业道德的学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传媒伦理学是一门以传媒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具体来说,传媒伦理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媒制度伦理,一是传媒从业人的伦理。即,作为一种规范的传媒伦理,具有两个向度,一个是源自人们内心的道德法则,即自律的个人德性的向度;一个是受制于公共生活的行业规范,即他律的传媒制度伦理的向度。目前传媒伦理的指向就是,传媒伦理究竟是个人德性的因而是私人道德,还是公共的德性因而是行业制度的道德。有的学者认为,鉴于中西方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西方的传媒伦理规范应主要是行业规范,因为西方传媒作为“第四种权力”立身,传媒从业人员只是对传媒业主负责,传媒的道德失衡往往表现在媒介行为、组织行为,传媒伦理及道德规范也主要是针对新闻业而言的。而中国的媒体,尤其是新闻媒体,长期以来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道德失衡现象只是传媒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因而,我国的传媒伦理规范应主要是从业人员个人行为操守。不过,大多数学者认为,传媒制度伦理很重要,因为制度更根本,更优先。当然,除强调行业制度规范外,诸多学者也在个人道德教育和修养方面有所着墨。有学者认为,传媒伦理从总体上讲是一种自律伦理,传媒的行业制度规范也是行业自律,但行业自律离不开健全的行业规范及其正当合理的实施。因此,笔者以为,行业自律的实质仍是一种他律的制度伦理。总之,无论传媒伦理的哪一向度都不足以单独支撑传媒伦理大厦,单独强调某一向度都不能解决传媒领域中的道德问题。传媒伦理应是私德与公德的统一。Scilicet,要解决传媒业的道德问题,既需要传媒从业者的自律,也需要完善的行业制度来规范。

                    “娱乐化”的“去伦理化”本质及忧思_图1-9

      传媒的道德失范与其市场化运做深入相关。在西方,传媒业本来就是私营的产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传媒业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传媒的伦理问题的主要根源,是传媒市场化运作后的经济创收者与舆论引导者双重身份的冲突,其根本是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冲突。现实是传媒被经济利益征服,背弃了传媒自由内含的道德责任。自由的实质决定了“人是目的”,决定了生产一切产品尤其是精神产品最本质的目的是满足人们“应然”的需要,市场化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传媒的市场化运作,把传媒产品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商品,不仅忽视了其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性,还完全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使原本用来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传媒产品的生产变成了实现经济目的的手段。这样一来,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传媒更容易舍弃后者而选择前者。因此,要解决好传媒领域的道德问题,必须要给传媒一个正确的社会定位,即传媒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既然是为大众服务,就会具有大众赋予的权力,而权力既可公用也可私用。为了防止公权私用,传媒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个人品性,具备一定的私人品性是恪守职业道德的基础。我们不能想象,一个自私、贪婪、匮尟正义感的人,会不利用手中的特权谋取私利,反而会成为一个代表社会良知的优秀传媒从业者!因此,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应是一个传媒工作者最起码的入门资格。[] 同时,健全的行业制度,必须包括严格保证其实施的奖惩条例和可信的执行机构,否则,就算不上是一种制度规范,也起不到规范的作用。只是,目前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传媒业的行业规范里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当前传媒领域道德问题触目惊心、令人衋然的原因之一。

 

                                                             五

 

     既然传媒伦理包括从业者个人品德伦理和行业制度伦理两个向度,那么,传媒伦理在操作层面的建设,也应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首先,强化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并据此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媒工作者是一个具有使命感的职业,所以,欲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应接受道德理想方面的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传媒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以及由此而应具备的道德品性。鉴于此,各传媒院校应开设这方面的专门课程。其次,完善行业制度,健全行业规则。传媒具有社会公器的职能,传媒工作者必须服务于公众利益,而不是受雇于某一利益集团。他们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他们必须受制于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行业规范。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传媒行业制度还不健全,这种不健全并不是因为缺少行业规范信条,而是缺少严格的奖惩条例及保证这些条例实施的执行机构。虽然,传媒从业者需要进行资格考试,但是,仅有一个准入制度是不够的,关键还要将资格考试与从业者的行业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一旦出现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应立刻取消其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性,要重操旧业,需重新考试,获得资格证书。此种行为累计一定次数,便终生蠲除其从业资格。另外,要成立有效执行行业制度的监督机构。我国的新闻行业协会,应该算是一个这样的机构。但是,仅有新闻行业协会是不够的,况且,它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我们应该成立多种传媒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应当为大众举报违规的渠道,增加传媒业的透明度,有利于侕侕受众对其监督。同时,传媒行业协会应有权裁决传媒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可处罚违规越矩者。只有这样,传媒行业规范才具有真正的规范作用,自由的传媒才不会打着自由的旗号做违背“自由”本意的事情。

     传媒伦理学[Communication-ethnics]虽然是应用伦理学,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一门学科,但应用伦理学的目的是使有争议的现实问题达成一定伦理共同体内的道德共识。因此,应用伦理学的研究不同于具体科学的研究,它仍然是一种理论研究,它在将触角伸向现实的、具体的问题时,仍然需要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和理论指导。因此,传媒伦理学不只是对案例的分析,还应包括理论的“元”深度探赜和追询。当然,传媒伦理学不能脱离现实的发展,它要想解决传媒领域中的实际问题,必须放弃对抽象规则的抱守,而转向对传媒规范体系的可操作性的关嘱。但是,传媒伦理学不是使伦理学走向形而下,不是要给现实问题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而是提供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因此,它不能失去理论所具有的反思和批判的精神。

 

 

 

 

 

 

 

【注释】

[注]Neil Postman, Amusing Ourselves to Death: Public Discourse in the Age of Show Business, Penguin (Non-Classics); 20 Anv,2005-12-27,ISBN 014303653X.汉译本可参章艳译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1日第2版,ISBN 9787563344970;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第1版,ISBN 9787508648286。

[i]  沃纳·塞佛林等:《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ii]  鞠健夫:《我们在“娱乐”什么——关于娱乐化新闻的理性思考》,《传媒观察》,2002年第9期。

[] 笔者以为,细窨之,当前学术界所理解的“新闻娱乐化”并不能完全涵盖Infotainment一词的意义。“新闻娱乐化”仅仅限于新闻或新闻媒体,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娱乐化理念及新闻媒体中的娱乐化经营倾向。事实上,在大众传播媒介领域,从大众化传媒到主流传媒,不仅仅是在新闻或新闻媒体中存在着普遍的娱乐化倾向,几乎所有的传播媒体都已经被娱乐化所感染:从最初的报纸周末版热潮,及后来的晚报和都市报浪潮蔓延开去,在电台方面,以经济台为主导的文艺台、交通台也都自觉不自觉地亲近了娱乐化方式;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也大多选择了娱乐化道路,更有的电视台开设了专门的娱乐频道,如《快乐大本营》、《玫瑰之约》等。由此看来,“Infotainment”的准确翻译当为“信息娱乐化”或“传媒娱乐化”,尽管这个词产生之初是用来描述新闻娱乐化之现象的。“信息娱乐化”是从其辞源(Information)意义的角度所作的解释,而作为一种传媒现象,“传媒娱乐化”译法则更为恰当些。

[iii]  沙莲香等:《社会学家的沉思:中国社会文化心理》,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

[iv]  [] 弗洛姆:《人的境遇》;亦可参林方主编:《人的潜能和人的价值》,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页。

[v]  [] K.G.克利斯蒂安:《媒体伦理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vi]  鲍德里亚曾用“外爆”(Explosion)与“内爆”(Implosion)来描述现代与后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工业社会)是“外爆”,表现为商品生产、科学技术、国家边界、资本的不断向外扩张,以及社会领域的话语与价值的不断分化;而后现代社会则表现为“内爆”,即政治与娱乐、资本与劳动、雅文化与俗文化等各种界限的崩溃,以及社会熵增加的过程。

[] 一个很值得研究的现象是,当代中国社会并不具备当代西方社会所谓的“后现代社会”的特质,但鲍德里亚所说的内爆现象之一的传媒娱乐化却在我国进行的如火如荼——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传媒娱乐化达到了一个高潮期,出现了诸如“娱乐现场”、“海外娱乐现场”、“娱乐周刊”等娱乐节目以及大量的娱乐频道。在这场娱乐化的浪潮中,我国传媒娱乐板块也不可避免地承启了西方传媒后现代的诸多属性。

[vii]  [] 齐格蒙·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viii]  Robert Redfield: Race and Human Nature, Half a Century on wandNew York: Foreign Missions Conference of North America, 1944, P186.

[ix]  李爱芹:《大众传媒与青少年成长——“青少年媒体接触现状”问卷调查报告》,《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

[x]  Glenn G. Sparks: Developmental Differences in Childrens Reports of Fear Induced by the Mass Media, Child Study Journal  16(1986): 55-66

[xi]  田发伟:《媒体市场化对新闻伦理道德的冲击》,《新闻与写作》, 2003(7)

[xii]  黄旦:《负责任的公共传播者事业化和商业化冲突中的新探索——学习美国新闻传播思想史札记》,《新闻大学》2000年秋季号。                                           

[] 但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我们并不缺乏品格高尚的传媒从业者,只是当他们面对不断的经济利益诱惑时,一些意志不坚定的人,就可能放弃原有的道德理念而被击败。尤其是当某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已经成为一个行业的游戏规则时,除非个别意志非常坚定的人,一般的人是很难洁身自好的。因此,仅有传媒从业者的个体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健全的行业制度。传媒业不仅要具有明确的社会角色定位,还需在此基础上制定清楚的行业规范。这些行业规范是传媒工作者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必须秉持的行业公德。但是,这里所说的行业制度规范是制度伦理,不是法律。法律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一旦违反所在地的法律就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如被剥夺自由,甚至生命。行业规范只对行业从业人员具有规范作用,非此行业的公民可以不遵守此规范,而且对本行业人员的规范不同于法律对公民的约束,它不会对从业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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