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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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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经过
2012年2月3日下午,同村两个混社会的闲散人员把丁瑞诱骗到黑龙江省泰来县江桥镇,与另外3名同伙把丁瑞灌醉。返回途中在旅店停留时他们故意借口离开,把丁瑞和一女同伙包琳琳单独留在房间。包琳琳趁机与丁瑞“发生关系”,他们“及时”赶到现场意图迫使丁瑞就范。丁瑞认为包琳琳是主动的、自愿的,属于讹诈,要求报案。见敲诈目的不能顺利实现,他们违背事实做假证,丁瑞被扎旗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立案。当地办案部门无视客观事实,不顾案件存在众多问题,执意违规办案。9月14日在当地政法部门领导示意下被扎旗法院一审判处五年刑期。
二、涉案团伙问题
1、涉案人员身份复杂背景不良,素有劣迹。
涉案人张晓平与丁瑞同村,平时吃喝嫖赌、坑蒙拐骗在村里声名狼藉,其妻不堪忍受后离婚,他与社会闲杂人员关系密切。
涉案人卢迎辉与张晓平是亲表兄弟,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密切。
涉案人张金国是江桥镇社会闲杂人员,江湖上称“四哥”,是张阳的姘夫、张晓平的朋友。
涉案人张阳上过警校,是包琳琳的同学,二人常在一起混社会。
涉案人包琳琳开过色情场所,与公安内部有些人关系密切。
2、张阳、包琳琳等人利用相同的手段进行敲诈已多次得手,就在元旦期间她们还做过一起同样的案件。
两案都发生在同一家旅店;两起案件包琳琳、张阳互为证人;目的都是诈取钱财;手段相同,都是先把人灌醉然后借机下手。
3、涉案成员多次威胁丁瑞家里,实施敲诈勒索。
丁瑞被羁押后他们多次以追究重判相要挟、恐吓,要求丁家出钱赔偿,不拿钱就追究重判。索要的钱数从最初10万到后来5、6万,再到最后的3万,由于丁家无力承担未能得逞。有录音和证人可证明。
4、涉案人虚构诸多情节,谎话连篇。
丁海军向涉案人正常了解情况时,涉案几人的描述逻辑混乱、相互矛盾。①丁瑞没与张、卢一起回村,卢迎辉与丁瑞家相距仅十几米,但他们并未通知家里。②丁瑞“出事”张、卢得到消息时又未通知家里。③包琳琳说众人走后丁瑞捂她嘴不让呼救并且插门,但随即与张阳接通电话时却表示没事。④包琳琳发出信号后,张阳即推门而入,与前述门被丁瑞插上不符。⑤包琳琳说被侵害时已呼救,全旅店的人都起来了。但店主证实未听见呼救声,只在事后听见6人争执。没有其他旅客听见呼救的证据。⑥询问笔录中涉案5人说法相互矛盾。
三、扎旗执法机关违法办案
1、违反程序办案。办案人在送达刑拘通知的时间上作假。没给丁瑞家里送达拘捕通知。3月中旬公诉阶段公安局才采集丁瑞血样。
2、包庇犯罪。丁海军5月7日对涉案团伙敲诈勒索提出控告,扎旗公安局6月14日才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通知不立案;次日提出复议,公安局6月25日又用同样理由回复。丁海军又请求扎旗检察院督促公安局立案,但是答复不立案理由成立。
3、弄虚作假。丁瑞对公诉经办人、律师都反映了问讯笔录与他的口供不符,是办案人在审讯笔录上作了手脚,欺骗他签的字。
4、设置障碍侵犯嫌疑人权利。提起公诉前公安局不顾丁家苦苦哀求和律师多次请求拒绝会见嫌疑人;开庭前检察院限制律师阅卷、不让复制,妨碍律师查明案情。
5、公安经办人在案卷已经送检察院批捕的情况下却说没送。检察院经办人表示与被害人协商好赔偿可不批捕。原公诉人凌玉柱与涉案人张晓平是亲属,屡次对阅卷设置障碍;到丁家拍照房屋,调查丁家经济收入;表示丁瑞家里不申诉、不上告就可以不起诉。
6、公安局临时工邹福林提前就知道涉案团伙要报警,深夜主动给涉案人张阳打电话。
办案警察一人能数次同时在两地询问不同证人。2月8日办案警察还在飞机上,上午、下午能亲自去看守所提审嫌疑人。
7、性质相同的案件拿钱就能在公安局私了;而本案因讹诈未成就必须走法律程序。丁海军依法申诉、寻求舆论支持,当地有关领导认为影响很坏指示必须重判,丁瑞在一审即被重判。
8、丁海军依法申诉、上访,当地公安局威胁重判并派人围追堵截、跟踪。公安局借口十八大维稳擅自非法复制监控丁海军、丁海彬电话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对案件的质疑
证据表明案件本身没有暴力、胁迫,被害人神志清醒没有呼救、反抗,也没有被害人主动报警,甚至没有物证;却有丁瑞主动要求报案,涉案团伙众口一辞指证丁瑞犯罪、三番五次向丁家勒索钱财,办案警察刑讯逼供、弄虚作假。
1、张阳证词、录音均证实包琳琳“被强奸”后并未积极主张报案,而是丁瑞主动要求报的案,有违嫌疑人实施犯罪后的正常逻辑。
2、丁瑞与包琳琳当天是初次见面,多人共同吃喝玩,散伙时唯独把丁瑞和包琳琳留在房间,既无人阻止包也没有拒绝,显然在故意创造条件,期待某种事情发生。
3、谁提议去歌厅、去旅店打牌,是丁瑞不想走还是让他在房间等着再回来接。证人说法和丁瑞完全相反,并且证人说法高度一致。
如果丁瑞主张唱歌、打牌,这些消费都是丁瑞出钱才符合逻辑。可吃饭是张金国结帐,在歌厅丁瑞也没结账,张阳在唱歌中途提前开好房间,张晓平、张阳买的扑克啤酒,但他们却一致指认丁瑞张罗唱歌打牌,恰好证明这一系列安排他们事先合议过。
4、张金国、张晓平、张阳在整个事件中起主导作用。张晓平带丁瑞到江桥吃饭,张金国打电话叫来包琳琳和张阳,张金国让包琳琳、张阳坐卢迎辉车回乌塔其,张晓平、卢迎辉送完张阳应当接丁瑞走而不接,出事后张金国先到场然后召集大家让丁瑞认错要求私了。丁瑞被羁押后他们多次威胁不拿钱就追究重判,拿钱就不再追究;甚至诱导只要出钱,他们还能让法院轻判。通过这些不难判断他们真实目的。
5、包称被强奸后先后给张阳、张金国打的电话,张金国也说接到包的电话才去的,张阳、张晓平也证实包给张金国打电话了。
但查看通话记录证明他们在说谎:案发时包没给张金国打电话,而是包先给张阳发出信号,然后张阳告诉的张金国,然后张金国才到场。他们都不如实表述且假话一致,证明事前早有预谋。
6、通话单显示:当天上午张晓平给丁瑞打完电话就给张金国打,给张金国打完就给丁瑞打。表明让丁瑞去江桥对张晓平极为重要。
案发前张阳离开房间先打包琳琳电话,随后就打给张金国。出事后张阳接到包的信号立即就打给张金国;案发前张晓平紧跟着张阳打给张金国,出事后张金国接到张阳电话立即就打给张晓平,在去报案路上双方又密集通话。
密集通话说明他们联系不寻常,不是聚会散场后的正常表现。
7、庭审时说在去扎旗的路上张阳给刑警邹福林打电话报案,然后邹又找的王志杰。可核实张阳通话记录,19:22:58至23:54:09,张阳只和包琳琳、张金国、邹福林通过话,都是邹连续5次主叫张阳。
邹是治安大队司机属临时工而不是刑警。要报警乌塔其派出所最近、打110最方便,但他们却舍近求远去扎旗找一个临时工报案。
8、比对当天涉案人的通话记录,被害人、证人叙述的事件过程与可确定的时点矛盾,不是真实的事件过程。
①打完牌张阳并没有离开旅店回家,而是躲在旅店内等候。旅店老板证实张晓平和卢迎辉走了,另外二女一男还在房间。
②张晓平、卢迎辉即使回村后也不可能有一个小时的停留时间(张晓平、卢迎辉的录音),那样与他们回到乌塔其的时间不符。
③包琳琳说张金国后于张阳不大一会儿到旅店房间,与张金国说21:30接到包电话再赶到的时间上不符,如是张金国应在22:00到。
④当天21:06事发至次日00:01到公安局报案,几名证人都不如实表述在这段时间里做了什么,明显想掩盖他们的真实目的。
9、当晚他们同时到公安局,除丁瑞外所有人的询问地点都在刑警队,唯独最后在光明派出所做丁瑞笔录。
公安局的设施比派出所完善,有何特殊需要唯独把丁瑞带去派出所审问?扎旗执法机关始终没有合理说法,但张晓平的舅舅刘长华给出了答案——便于对丁瑞刑讯逼供并且已经用刑。
10、与丁瑞羁押同监室有4人证实丁瑞说他被警察打了,当地检察院3月27、28、29日做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