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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同煤集团大斗沟煤业公司发生矿难竟然瞒报置国家法律法规(转载) ...

已有 1296 次阅读2012-12-15 04:59 |个人分类:社会|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本报讯:近日,本报接到群众举报,称大同市同煤集团大斗沟煤业公司发生了一起生产线上的死亡安全事故,矿上为了减少全年死亡指标,至今隐瞒未报。2012年10月4日,本报记者驱车赶往同煤集团大斗沟煤业公司实地调查了解此事。上午9时许,在知情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同煤集团大斗沟煤业公司一探究竟。在矿部里记者遇到几位矿工,采访中,据一位矿工讲:死亡矿工叫孙得胜,今年好像41岁左右,家住矿务局新四区20号楼1单元5层西门,父亲孙立富在阳高县古城村居住。”据另一位矿工讲,发生事故那天是八月初八(9月23日)离八月十五中秋节差七天了,小孙却在井下出事了。10时许,记者又来到了死者(孙得胜)生前的住所。采访了死者(孙得胜)生前的几位邻居,据其中一位邻居讲:小孙命挺苦的,马上要过八月十五了,也没来得及过节就走了,这几天家里也没人,听说矿上把家属接走私下处理此事。”10月8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大同市煤炭监察管理局了解此事。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讲:最近没有接到同煤集团大斗沟煤业公司上报的死亡事故。下午4时许,记者又来到大同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了解此事。据一位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讲:近日也没有接到同煤集团大斗沟煤业公司上报死亡事故信息。显然大斗沟煤业公司这起死亡事故均属瞒报。同煤集团大斗沟煤业公司发生生产线上的安全死亡事故后,其矿主要负责人没有及时逐级向相关部门上报,而是采取隐瞒不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相关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瞒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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