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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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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舞蹈”一词的名词性含义的解释是:
一种形体表演艺术,以有节奏的人体动作和造型为主要手段,表现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1]
《舞蹈基础教程》云:
舞蹈是一种人体的艺术,是以有节奏的经过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和造型为主要的表现手段,表达人们思想感情和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2]
根据上述两家关于舞蹈的定义性描述,我们不妨吧舞蹈简述为“有节奏的人体动作、造型”。
那么,歌唱时候的舞台表演动作算不算是一种舞蹈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毫无疑问,歌唱动作是一种人体动作,这种动作当然有一定的造型作用。另一方面,歌唱时候的动作,它也很自然地要在歌曲的节奏所给定的框架内进行。所以,本文以为,歌唱时候的表演性动作应当符合舞蹈的基本特征的,它应当属于一种舞蹈。
既然我们可以把演唱时候歌者的表演性动作视为一种舞蹈,那么,本文一下不妨就以舞蹈来称呼之。歌舞形态的演出,莫过于一下三种情况。
第一节 舞伴歌舞蹈的设计是为了配合歌唱,也就是说,人声的歌唱本身是整个演出的目的旨归,居于主导地位,而舞蹈动作的设计是围绕歌唱目的的手段,居于受支配的地位。
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歌曲演唱种的舞台动作,大致说来都是这种属于这种舞伴歌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过多过复杂动作,动作本身也不求模仿性、具体性,而强调一种象征性、示意性的效果。
所以说,如果说纯舞蹈演出中的表演动作是一种三维立体感强烈的雕塑的话,舞伴歌形态的演出,其舞台动作则是一种趋于平面感的浮雕。
第二节 歌伴舞在歌曲的演唱中,如果有人太执着于动作的设计,把动作设计得非常的精美,以至于人民在欣赏他的演出的时候,不再把欣赏的重心放在他的歌唱本身,而是把欣赏的重心放在了他的表演动作和舞台造型上,这就会出现“歌伴舞”现象。所谓“歌伴舞”,即歌曲演唱者的的演唱动作设计已经盖过了他的歌唱本身,他的动作设计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他的演出动作已经不是为了配合他的歌声,已经不再是歌声的附庸,而是已经独立了出来,突出了出来居于了主导型的地位,从而把歌声作为自己的陪伴和附属品。
演唱动作的喧宾夺主,这本身并不是什么坏事,舞蹈艺术之中原本就应该有这么一种“歌伴舞”的形态。在一些遗存至今的原始部落里中,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景象,一群人在震耳欲聋的鼓声中狂热地舞蹈,同时伴以断续的歌声甚至于尖叫,这就是“歌伴舞”,可见,“歌伴舞”还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艺术形式。
第三节 歌舞并重
应该有这么一种情况的存在,在舞蹈与歌声的关系之中,很难说那个更为重要,很难说哪个居于主导支配的地位。或者可以说,舞蹈与歌声之间互为目的,互为手段,两者之间相得益彰。
第四节 小结如果一个歌者把他的演唱动作的设计成了比他的歌唱本身还要精美的东西,搞出了所谓“歌伴舞”形式的东西,这也不必责备,我想,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理解为这位歌者实际上是在利用歌曲的灵感来进行舞蹈创作,他的主要的精力也正是在于舞蹈创作。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对一些表演性很强的歌曲,即所谓“表演唱”之类的歌曲就会有更好的理解。此类歌曲,其意趣应该并不主要在于歌唱本身,而是更多地甚至于主要地是在于“表演”,在于动作,在于舞蹈。
当然,虽然从舞蹈家的角度来说,“歌伴舞”的创作模式价值非凡,但从歌唱家的角度来说,这种情况就有些偏颇。歌唱家还是应当把歌唱本身看得更重,所以,他的演唱动作设计应该是为了更好地表现自己歌词的含义,为了更好地传达歌声的意境,为了更好的歌唱。
这也就是说,歌唱家的舞台动作设计,应该主要表现为“舞伴歌”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