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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打假”与“被打”之间的是非悖论

已有 1245 次阅读2010-11-2 01:07 |个人分类:科技|系统分类:科技教育分享到微信

                            储学健  

最近一个时期,在堂堂央视的主导下,全国主要媒体几乎一边倒地对“学术打假英雄”方舟子进行了数轮“史无前例”的聚众哄炒,并同时对“学术造假教授”肖传国进行了多番“史有前例”的举国声讨。其声势之大,足以令中外法学家和国内有识之士目瞪口呆,更让那些文.革劫后余生的中国知识分子“臭老九”们心惊胆寒。然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显然与法制和社会文明背道而驰的官方舆论导向,也让方舟子此次个人“打假”与“被打”之间的是非争辩陷入了无法解套的法理逻辑悖论。

根据现代法制社会“无罪推定”的普适原则,为了保护包括名誉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力不受侵犯,对于包括学术造假在内的任何造假嫌疑,人人都有权向法定仲裁部门举报,但除了按法定程序调查审理的国家仲裁机构,任何个人都无权认定他人“有罪”,亦即私人不可以在法定仲裁机构作出公正裁判之前以任何方式损害嫌疑人的名誉或丑化其人格,否则便是违法。允许私人打假,本质上等于允许私人执法,无异于赋予了个人绕开法定程序认定和宣判他人“有罪”及损害他人名誉的权力,这种“公权私化”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况且,既然允许私人在某一领域执法,就没有理由不允许私人在其它领域执法;既然允许某位公民执法,就没有理由不允许其他公民执法,如此将导致什么后果?经历过文.革动乱的每个人都不难想象。

另一方面,包括某些“精英”在内的许多国人,竟然只知道身体和财产侵害是违法行为,却不知道(或许是假装不知道)精神和名誉侵害同样是违法行为。杨志杀泼皮牛二,杨志犯法理当认罪;肖传国显而易见故意伤害方舟子理当依法惩处,而方舟子私设公堂滥用语言暴力对肖传国长期实施精神私刑和“公开审判”,并肆意毁人名誉、辱其人格甚至大搞“株连九族”,更是一种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故意伤害,同样违法侵权且性质更加恶劣,影响更加严重。
    因此,如果认同方舟子对肖传国精神和名誉上的故意伤害是合法行为,就等于认同肖传国对方舟子肉体和精神上的故意伤害也是合法行为。如果以“有利于抑止造假”为理由支持方舟子打假,那么,“有利于打击私设公堂行径”以及“有利于维护公民名誉权不受侵犯”同样可以作为肖传国袭击方舟子的正当理由而使行凶报复之举有理化。同理,暴打小偷之类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假“有利于遏制盗窃”等名义堂而皇之地受到推崇。以此类推,官方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群众揪斗腐败官员,支持群众炸毁“豆腐渣工程”,支持群众清剿刊登虚假广告的媒体老巢,支持群众围攻阻挠GDP增长的“钉子户”,支持群众抓捕妓女、嫖客游街示众...... 

而且,由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真理越辩越明”以及“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等众所周知的道理,国家管理机构从此都可以取消,一切皆可放心交由“广大革命群众”通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国人喜闻乐见的“肃.反斗争”形式辨明是非、分清敌我、“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既能把包括学术造假在内的一切社会丑恶现象统统扫除干净,又能精简机构节约政府开支,可谓“多快好省”,何乐而不为?

可惜,对法治常识的肤浅理解和人.权意识的极度淡薄,使得包括多位央视名嘴在内的许多国人几乎不可能认识到他们已经深陷其中的上述法理悖论。因此,从法制意义上看,这些支持私人打假的人们同造假者一样,都不具备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质。而方舟子独在中国打假却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打假,绝非是因为那些国家无假可打,更不是因为他热爱祖国,而是方舟子深知自己的所谓“英雄义举”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违法侵权行为,只不过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明白这一基本道理,而中国就连政府官员和媒体精英都不明白,所以才被他钻了空子,以至于这种公然破坏法制和侵犯人.权的行径能够长期在中国横行并受到了广泛赞扬和追捧。对于一个从一场无法无天的全国性动乱走出来的国家,这种官民一致回归无政府主义的可怕倾向难道不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吗?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2b6a670100lzs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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