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没有新闻审查机构-宪法之契约(转发)
热度 2已有 3040 次阅读2014-1-11 09:36
|系统分类:科技教育|
美国政府, 新闻媒体,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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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美国政府不能建立新闻审查机构,官员们对于新闻媒体的讽刺挖苦甚至造谣诽谤毫无办法的原因就在于美国宪法中对联邦政府的一条约束:宪法第一修正案。
这条修正案原文是: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国会不得制定有关“确立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些事项的法律。)
按照美国宪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立法权属于国会,执法权属于行政,司法权属于法院,这三者相互独立。如果政府要管制新闻,执法部门必须有法可依,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明白白限制了国会对管制新闻进行立法,所以美国没有新闻法,美国政府管制新闻也就于法无据。在短短200多年的美国历史上,美国联邦政府和新闻界的冲突持续不断的在发生,但始终处于下风,其关键的原因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存在。美国的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原因就在于各行各业,能得到宪法保护的职业只有新闻业,这独特的地位也让记者成为了制约和监督美国政府,保障民权的中坚力量!
因为美国没有新闻方面的法律,所以有关新闻的约束全部依靠新闻媒体的自我约束,由新闻媒体自己来决定,政府不能插手。但是这并不是说新闻媒体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如果被抓到确凿的证据是恶意的谣言诽谤并且造成了损失也是会被告上法庭受到惩罚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新闻发表前是无法干涉的,只有在发表后才能追偿,而追偿也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由独立的司法部门作出裁决。
照中国人保守的眼光来看,美国的新闻,无疑是乱象丛生的,广泛的新闻自由造成各种各样五花八门,千奇百怪的现象,对公众人物的嘲讽,当然也包括各种有才的有创意的论调基本上等同于中国人在网络上看到的各种热贴(归功于网络的自由度,我们其实可以发现中国和美国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见这种自由中国人也并不是不能接受),在布什任总统期间,媒体对布什的嘲笑可谓是极尽挖苦之能事,有些脱口秀节目甚至在布什卸任之后还在瞎起哄。以一个非常流行的段子为例:布什总统、副总统和一众官员参加会议,遭遇暗杀,送院急救。记者们闻风赶到医院。问医生:“请问总统有救吗?”医生摇摇头说:“唉,总统没救了!”记者又问:“那副总统有救吗?”医生又摇摇头说:“唉,也没救了!”记者问:“那到底谁还有救?”医生精神一振说:“国家有救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新闻自由的环境下,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却并没有变得不堪,随着时代发展,反而越来越进步,讲究新闻伦理的媒体逐渐发展壮大,受到人们的普遍信任,而不注重新闻伦理的则沦为八卦小报,人们平时看着娱乐,谁也不会当真,这也充分说明公众对于新闻是有自我分辨能力的,媒体有着自净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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