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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zww999博强文;薄熙来庭审纪录证据和辩护粗浅分析

热度 9已有 21483 次阅读2013-8-28 00:44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 薄熙来 分享到微信

转发999博在刘老大贴里的发言


感谢老大开博讨论薄熙来案,让那些平时满腔正义,对敏感问题却噤若寒蝉的名博汗颜。特别是考虑到博主实名,更是难得。我虽然有时候出口不恭,但是心底里你是我最敬重的博主。

关于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我与你非常不同。我认为,检方的不但没有一个可以称为直接的铁证,可信度较高的证据都不多,而这不多的可信的证据中几乎又都与证 明薄熙来有罪无关。在法庭上,确认证据的是陪审团。由于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这次审判的陪审团就是全中国人民。我相信,如果让这个“人民陪审团”自由发表 意见,以多数人的判断为最后判决,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应该是薄熙来无罪。这个可以从能够自由发表意见的网上评论和统计来印证。无论法庭最后的判决是什么,都 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一)公诉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而这很少的直接证据几乎都是没有旁证的孤证:所谓的“证人说”、“被告说”。比如那个一百多万元的直接受贿。按照无罪推论,这些证据都无法成立。

2. 人证多、物证少。而那些少有的物证都是和被告无直接关系的,而且其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比如那座房产的持有权的证据,我没有想到竟然全是德某某电传过来的复印件!如果原件无法获取,至少也应该是原件复印之后的公证件,公证本身应该是原件。

3. 口供和书写证词这类主观证据高度一致,可以验证的客观部分漏洞百出。比如那三次直接行贿,两个证人对三次行贿的数量和时间高度一致,但是可以印证的地点却改了又改。

4. 无关证据多、相关证据少。比如为了证明被告输送利益的那些公文,本来就是一个城市的领导人支持国有企业的正常手续,却事无巨细的罗列,企图作为被告向证人输送非法利益的证据,其实二者根本没有关系。

由于证据不足,检方指控的最大特点就是脱离证据的有限范围任意扩大,诛心之论比比皆是,比如薄熙来打王立军一个嘴巴,指控方说:被告把他人叫来,当面打王立军嘴巴,目的就是让让他人闭口。这就是中国最高水平检查官的水准?最大受贿指控的房产项目是典型一例,请看一下分析:

(二)房屋产权到底属于谁?下面是证据显示的产权变动时间:

1. 2001年谷开来和德某(各50%股权)开的一个公司利用贷款通过另外一个公司购买了这座别墅。其中贷款是通过(徐明?)的存款做抵押获得的。这时的法定有效产权属于谷和德的公司,他们欠银行的贷款,但是不欠徐明,徐明只是担保。

2. 2001年至2006年,产权贷款到期,存款也到期,用存款还了剩余贷款。这里可以说是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徐明,也可以说谷和德还不了贷款,担保人负责偿还。这时是谷和德欠徐明的。

3. 2006年,商量把产权转给徐明。注意,这一步很重要,相当于徐明追回担保损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

4. 2006-2011年之间,谷不再拥有产权,中间曾经有海伍德持有一办产权。

5. 2011年,德持有全部产权,后转给徐明的(未婚妻?)姜某,直至现在。

在法律上,上述的产权转移实际是徐明的贷款换成了房产。中间谷开来持有产权时是完全合法的,是由徐明担保贷款买房。贷款到期、徐明买下房产后就开始操作把产权转移给徐明,由于税务等原因,没有立即完成,但是谷开来很快就失去产权。2011年徐明已经收回产权,并转赠姜某。

这本是一个很正常的公司之间的海外投资操作,产权基本随着投资人正常转移,但是检方只用“代持”两个字,就把不属于谷来开的产权说成她是实际持有者。而这“代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口头”承诺,没有一个字的法律文件。

你可以说这是官员接受贿赂的常用手段,但那仅仅是猜测,因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法庭如果在这个房产上定薄熙来(通过他人)受贿,将是对法律公正和客观性的亵渎。

薄熙来即使知道有这个别墅,甚至知道所有操作细节,他又有什么责任呢?这是一个正常的海外合作投资项目。更何况他的知情仅仅限于看幻灯。谷开来说他对薄熙 来说,“买这个房子是为了瓜瓜将来”,不知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又有什么呢?徐明担保,谷开来贷款买房,以后逐渐用收入还贷款,最后交给瓜瓜,我们那个父母 不这么做?

(三)辩护律师的重大失误(?)

1. 被动防御,没有主动出击。在庭审一开始,法庭就做如下宣布:“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 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

上述这些权利除了回避、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之外,薄熙来的律师都没有行使,只有请谷开来出庭作证一个请求,还被法庭拒绝。辩护方除了薄熙来的自辩之 外,都只是针对检方证据的口头辩驳。没有自己的证人、证据,也没有要求对任何一个证据进行甄别、质伪,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只是在证 词本身上下功夫。律师为什么没有自己获取有利于薄熙来的证据、传唤有利于薄熙来的证人?一个明显得原因是,没有人愿意为薄熙来做证。但是对检查院的证据要 求鉴定,总还可以吧?

2. 陷入细节,失去主题。比如上述的房产一项,就应该抓住“法定产权”核心不放,而不要陷入细节中的什么分公司和子公司之争,连辩护薄熙来是否知情都无关重 要,重要的是“这是一项产权随投资人转移”的正常海外投资,以所谓没有任何证据的“代持”指控受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护方一再强调薄熙来不知情,实际等 于认为是谷开来用薄熙来影响受贿。

3. 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王立军在海伍德死亡案中的角色,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的内容,他叛逃的真正原因,这才是整个案件的死穴。试想,如果最后证明王立军是 杀死海伍德的主要策划者,如果证明了他和薄熙来第一次谈话符合薄熙来的辩护词,如果证明了他和谷开来的私情被薄熙来发现,加上他杀人犯罪事实被发现,那他 说逃跑是怕薄熙来灭口还站得住脚吗?谷开来和王立军的证词还能采信吗?整个案件还站得住脚吗?不知道为什么辩护律师对此一带而过。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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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45 个评论)

回复 随笔 2013-9-29 17:06
mgzww999: 大家对整个案件的讨论主要是集中在证据上,对证据本身的确定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只需要基本判断能力。在美国这种对证据判断的是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陪审团的职责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c7152ad0101f1x6.html?tj=1

薄谷开来应否出庭作证

如果薄谷开来出来作证,很多问题也许就清楚了。
如果上诉是不是可以在这点上下功夫?
回复 mgzww999 2013-9-24 21:28
随笔: 在法律上他可以和我争辩,在逻辑上他绕不糊涂我,俺就是学逻辑思维的。
大家对整个案件的讨论主要是集中在证据上,对证据本身的确定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只需要基本判断能力。在美国这种对证据判断的是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陪审团的职责。

这个案件自始至终各个环节都违反现行中国法律,这个也许可以用中国特色去辩解,但是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简直就是笑话。法官最后接受这些证据并依此判刑,简直是笑话中的笑话。仔细看了一下庭审记录,(http://news.sina.com.cn/c/2013-08-22/173928021072_4.shtml)就算记录中没有把有利于被告的部分删掉,其中任何一项指控也没有足够的有罪判决证据。比如受贿罪,受贿罪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受贿人索要或接受了物质或金钱赠与,二是为赠送人谋取了利益。以唐某的三次“行贿”为例子,看看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这两点:

1. 谋取利益。唐某是大连派驻香港国企公司负责人,在唐某的要求之下,薄熙来为通过辽宁省领导为该公司申请了汽车零件配额和土地开发项目,然后唐某私自把汽车零件倒卖、违法转卖土地,自己从中拿到二百多万元。

2. 唐某声称他分三次给了薄熙来一百多万,而且都是在薄熙来的办公室里、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给的。

公诉人的证据百分之九十是当时审批的公文,都完全属于正常工作手续,然后就把这些当作薄熙来为唐莫谋取利益的证据。这里丢掉了关键的两点:首先,薄熙来为之谋取利益的对象是国家企业,而不是唐某个人;其次,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薄熙来事前或者事后知道唐某倒卖配额的非法行为。

再看贿赂款的来源和去向,公诉方证明了、唐某也承认了他非法收取了回扣二百万元,然后就是唐某的一句话:分三次送给薄熙合计一百多万。就是这个孤证,唐某的书面证词和口头证词还有明显矛盾。也许公诉人自己都觉得用这些证据支持指控过于荒唐,就又拿出了谷开来三次取钱,地点、时间和数量都高度吻合的“证词”。谷开来精神本来就有问题,十几年前的事情居然记得如此清晰。简直是编造证据的此地无银,法官都觉得无法接受。

最后,用这样的所谓间接证据链确定薄熙来犯罪的逻辑是:薄熙来为A谋取了利益,然后B一个人说他给薄熙来送了钱,所以受贿就成立了。利用甚至编造如此荒唐的证据,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可谓天下奇观!
回复 随笔 2013-9-23 23:43
mgzww999: 你在这里反驳随笔的结论使用的逻辑是:不认识某人可以推出对该人没有偏见,但是承认此判断不能导出另外一个判断:认识某人就一定有偏见。写成公式:not-A=notB和 ...
在法律上他可以和我争辩,在逻辑上他绕不糊涂我,俺就是学逻辑思维的。
回复 随笔 2013-9-23 23:35
lawandorder: 感谢随笔好友的反驳。“好友就应该坦诚相待,不是互相吹捧的。”完全同意。(不过老师的说法不能接受,否则在涉及您的所学专长(还不了解)的问题上就也要称您为 ...
估计您不会对我的专业感兴趣,我是学数学的。

我会好好看您的文章的。

对您驳回反驳不服,要求重新上诉。
回复 mgzww999 2013-9-23 22:22
lawandorder: 我们在薄案问题上的辩论已经结束,希望在下一个有意义的主题上我们再辩。结案之前,我的请求是无论如何立场如何观点,严格保持事实陈述的准确性。你总结的这个小 ...
同意,算我亚里士多德一次 稍加解释:我问的是你的看法,你答的是法律程序。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3 21:00
mgzww999: 典型的偷换概念!老兄说;“法庭审案难道不就是要以法官裁决吗? 有什么错?”,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不需要专业法律知识,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判断的人都不 ...
我们在薄案问题上的辩论已经结束,希望在下一个有意义的主题上我们再辩。结案之前,我的请求是无论如何立场如何观点,严格保持事实陈述的准确性。你总结的这个小前提 ”所有法官的判决都是合法的(小前提)“ 没有充足事实证明是我的观点。我的观点是,在任何一个庭审过程中,初审法官有全权对某个法律问题的解读和使用。当然,这并不能说初审法官的判决“都是合法," 只是在庭审程序上以初审判决为主。纯粹从法理角度看中纪委的自白是否违反中国宪法,回答也是法院,这是因为法院被政治控制,是政治决定是否违反宪法。这是个体制问题。我说过的,我们不评论体制,只是在这个体制的前提下评论认证和庭审。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3 20:46
随笔: 喜欢您这个驳随笔好友,好友就应该坦诚相待,不是互相吹捧的。不过我在驳您之前还得吹捧一下您。在法律上我把您不仅看作朋友,而且看作老师。

所有我想写的是, ...
感谢随笔好友的反驳。“好友就应该坦诚相待,不是互相吹捧的。”完全同意。(不过老师的说法不能接受,否则在涉及您的所学专长(还不了解)的问题上就也要称您为老师。)

你的反驳体现出新的逻辑错误。“我在去年薄被抓之前都不知道他是谁,没有任何先见成见。”  按照你的假定推理,如果我去年薄被抓之前知道他是谁的话,会有3个可能:
1。 我就会有先见成见了(反薄);
2。 我就会有先见成见了(挺薄); 或者,
3。我还会保持中立的 (无立场)。
由于你的反驳不能证明我有先见成见,因此驳回这个反驳。

我是庭审后形成的我的观点(不是立场),既,公诉人证据确凿,无容质疑。我非常希望能够看到辩护人和被告的更有力或更任何支持性事实,但直到庭审最后一天都没有看到,当然除了否认就是否定。(在这点上,我认为他的代理辩护律师有失职,没有实施一个真正奏效的辩护策略。)薄的最后辩护词从我的角度看是间接承认和默认对他的指控(无论什么动机无论什么原因),也最终确定了我的观点。尽管如此,我还是认真听取老弟,薄主和你的辩护,但很遗憾,没有任何说服力。你们最大的问题是,扭曲庭审的证据和证词,或者是像999所承认的,呈堂的证据和证词全部都是诬陷。但是这些证据在任何一个理性主导思维的人来看都是确凿证据。

以下是昨天发在彼岸网的文章,在此与您分享。希望您能更清楚看出我的观点和中立立场。

济南法院宣布受贿案法律核心标准:”权钱交易“

薄熙来案件初审于9月21日发布法院判刑告一段落。当局利用法律对政府高官绳之以法。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呈堂的证据确凿有力,无容质疑。从判决书来看,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法理来支持其判决。尤其在受贿罪上,法院宣读了定罪的法律依据和法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也无论在为他人谋利时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判决要点六 )这点法律陈述非常接近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0)无论从证据认证还是庭审程序来看,在当今政治控制司法的中国现状下,整个案件具备相对的法律公正力和公信力。

薄案揭示了中国现行法律体制的核心弊端 (暂不论述), 也是对当今执政者依法治国能力的考验。对当局来说,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该案不应该只是处置一个薄熙来,而是在本案上所体现出的法律和法制的标准在类似政治案件上得到统一的运用。在受贿罪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政府官员和请托人达成“钱权交易,” 这个行为,也就是这个行为本身既构成受贿罪。 对其他官员犯下的和正在犯下的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罪,当局必须以薄案为标准进行法律制裁,以服民众。
回复 随笔 2013-9-22 18:01
lawandorder: 驳随笔好友: 再次看到post hoc 和 poisoning the well的典型逻辑错误。

-- 凭什么说lao在薄案上有立场? 凭他和审判长的私人相识。
-- 为什么和审判长相识lao ...
喜欢您这个驳随笔好友,好友就应该坦诚相待,不是互相吹捧的。不过我在驳您之前还得吹捧一下您。在法律上我把您不仅看作朋友,而且看作老师。

所有我想写的是,驳LOA老师兼好友。您问了我三个问题,我认为您有点矫情:

我是依据您的逻辑回的您的话, 这是您的原话:

“我在去年薄被抓之前都不知道他是谁,没有任何先见成见。”

您不是就是用您知道不知道来证明您没有立场的吗?因为您这句话才引出了我的话,我不认为我的话有什么错。除非您承认您的话有问题。其实以前听您在说审判长和您的关系时,我只是自认为您有立场,不过看了您的回帖和您上面这句话后,我确信您是有立场的。

其实,您这句话还真有问题。在公审薄前金粉,999和我就已经在老刘的博上讨论过了。我感觉当时,金粉大概和老刘是一个立场,999好像是相反的,我在他(她)两个中间,更倾向于金粉。但公审以后我和金粉的态度都变了,所以知不知道不能作为是不是有立场的理由。

我认为,绝大多数人发表意见时都是有立场的。有些人是在公审前就有了立场,有些人是公审后改变了立场。在薄案上,后者占绝大多数。那么多人在一夜之间改变了立场,在GCD的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回复 mgzww999 2013-9-22 13:16
lawandorder: 同时驳斥999老弟的同类逻辑错误。  "我问他为什么中纪委不违宪,他说因为济南法院没有说违法" -- 法庭审案难道不就是要以法官裁决吗? 有什么错?  法 ...
典型的偷换概念!老兄说;“法庭审案难道不就是要以法官裁决吗? 有什么错?”,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不需要专业法律知识,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判断的人都不会对这一点有所怀疑。我们讨论的不是法庭判案是否要以法官裁决为准,而是说法官的判决是否尊重了法律。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以及在其基础上引发的论题。老兄的逻辑可以分解成三段式推理:

法庭审案要以法官裁决为准(大前提);所有法官的判决都是合法的(小前提);所以济南法官判决合法(结论)。

这里的小前提正是我们要对其真伪进行辩论的一个判断,把它当作前提,是典型的逻辑错误。

至于说什么上诉不上诉,在司法真正独立的环境讨论才有意义。记得老友自己就说过,(大意是)按照你的标准中国,中国没有法制。现在怎么又开始以这种“法制”为准绳了?你真的书生气到相信这次判决没有收到最高行政权利、独裁政党(一党执政又没有选举就是独裁,但不一定是贬义)不正当的干涉?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2 12:06
mgzww999: 我们之间开始一个辩论怎么样,就从证据的认证开始,因为认证属于不需要法律知识的陪审团,所以比较公平。找几个网友(4-6位)当裁判。

现在法庭认为谷 ...
不能接受这个挑战,主要原因是你的前提我不能接受. 你说的 "因为认证属于不需要法律知识的陪审团,所以比较公平” 只是一半正确。另外一半就是认证的本身就是法律问题。至于针对134万的法院处理,你的总结不准确,有错误。另外我要结合辩护人的辩词得出法院的判决推理。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2 11:52
mgzww999: 在我质问中纪委关押薄熙来是否违宪的时候,LAO兄的回答令我十分失望,他先是避免正面回答,只是说被告没有指出这一点。等于承认其违法,但是却不去承认和指责违 ...
同时驳斥999老弟的同类逻辑错误。  "我问他为什么中纪委不违宪,他说因为济南法院没有说违法" -- 法庭审案难道不就是要以法官裁决吗? 有什么错?  法官判决出错还有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如果不上诉,低级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另外,按照美国法律要求,如果一个法律问题在初审程序上没有提出,该问题一般不会在中级法院得到受理。

“LAO兄由于认识法官,在评价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表现就很难公正。” -- 至昨天晚上10点多,我所有的评论和法官判案没有任何相关,因为还不存在判决和判刑。判决出来后,我没有做任何评论,知识把China Daily报道的一位党校教授的统计数字转发给你。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2 11:49
随笔: 恕我冒昧,您说过一句话,审判长您认识,他是很公正的 (大意)。从我看到您这句话我就知道您有了自己的立场。对薄案是否公正不是看审判长的人品,而是看是不是 ...
驳随笔好友: 再次看到post hoc 和 poisoning the well的典型逻辑错误。

-- 凭什么说lao在薄案上有立场? 凭他和审判长的私人相识。
-- 为什么和审判长相识lao就会有本案的先入立场? 因为他和审判长相识。
-- 你们都不要听信lao在本案上的评论和陈述因为他和审判长相识。

我不知审判长或其他两位审判员是否有任何既定立场 (注意是三位法官判决),但是一位公正的法官是不应该有先见和成见的。如果一个法官能够作到公平公正判案,其中的标准当然包括遵循法律条文,其他因素不能足以确定法官的 公正。
回复 mgzww999 2013-9-22 01:16
随笔: 恕我冒昧,您说过一句话,审判长您认识,他是很公正的 (大意)。从我看到您这句话我就知道您有了自己的立场。对薄案是否公正不是看审判长的人品,而是看是不是 ...
在我质问中纪委关押薄熙来是否违宪的时候,LAO兄的回答令我十分失望,他先是避免正面回答,只是说被告没有指出这一点。等于承认其违法,但是却不去承认和指责违法。这很难说是公正的。更让我感到奇怪的是,我问他为什么中纪委不违宪,他说因为济南法院没有说违法。LAO兄把他认识的法官当成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我承认我不中立,但是没有利益冲突。LAO兄由于认识法官,在评价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表现就很难公正。
回复 随笔 2013-9-22 00:43
lawandorder: “你说得对,我就认为公诉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整个案件就是诬陷。” 应该早告知老兄。 “你我都不是中立的,不同的是我同意我的不中立,你却否认你的不 ...
恕我冒昧,您说过一句话,审判长您认识,他是很公正的 (大意)。从我看到您这句话我就知道您有了自己的立场。对薄案是否公正不是看审判长的人品,而是看是不是遵循了法律条文。
回复 mgzww999 2013-9-22 00:34
lawandorder: “你说得对,我就认为公诉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整个案件就是诬陷。” 应该早告知老兄。 “你我都不是中立的,不同的是我同意我的不中立,你却否认你的不 ...
我们之间开始一个辩论怎么样,就从证据的认证开始,因为认证属于不需要法律知识的陪审团,所以比较公平。找几个网友(4-6位)当裁判。

现在法庭认为谷开来三次取钱的证据不能采用,你还认为唐某三次行贿有足够证据吗?徐明为薄瓜瓜报销的各种费用计134万,法庭认定合法。合法的原因虽然没说清楚,但是它间接认定了谷开来和徐明之间的生意关系,对法国别墅的性质有什么影响?下面我引用了关于五百万贪污款项目证人证词和事实明显矛盾,您怎么看?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2 00:08
mgzww999: 最后判决无期徒刑,属于预料之中的。
"According to a recent study by Tian Guoliang, a professor with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ince the 1980s, 103 officials at the level of vice-minister or above have been tried in court.  Around 80 percent were found guilty of bribery and embezzlement.  Of those, six were sentenced to death, 27 were given suspended death sentences, 17 wer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and a further 44 were given sentences of varying lengths.

Chinese criminal law states that anyone who embezzles more than 100,000 yuan ($16,340) can be sentenced to death if the court deems the offense serious enough.  Tian's survey shows that the suspended death sentence and life imprisonment account for a high proportion of the sentences handed down to corrupt officials."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3-08/29/content_16928105.htm )
回复 lawandorder 2013-9-21 23:49
mgzww999: 关于房产的资金和所有权的时间变化链条,我以前有过分析。不再重复细节,只说重点:徐明所诶“出资”是出资对谷开来公司的贷款担保。你说得对,我就认为公诉人没 ...
“你说得对,我就认为公诉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整个案件就是诬陷。” 应该早告知老兄。 “你我都不是中立的,不同的是我同意我的不中立,你却否认你的不中立。” 随你如何认为,我的陈述都留在这做证据。我在去年薄被抓之前都不知道他是谁,没有任何先见成见。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23:03
最后判决无期徒刑,属于预料之中的。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22:29
法院采信了公诉人所有指控。只有一个除外,公诉人把谷开来三次取钱和三次受贿款相关联,法院认为根据不足。因为这个伪证做得太明显了。但是,仍然认为受贿成立,法官做足了婊子。对徐明为薄瓜瓜支付的一百多万元费用的指控,法院没有采纳。我认为这部分当中有些项目倒可能是违法,估计所有官员家属都如此,怕开了先例就可以把所有官员抓起来。法官当了利益集团的鹰犬而又显示了婊子立牌坊式的“公正”。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3/09/21/2677157.html
回复 mgzww999 2013-9-21 22:01
lawandorder: 在老弟的思维里,公诉人在整个庭审没有提出一点 (哪怕是一点)指向薄犯罪的证据。就连那为胡编乱造”作者“ 还至少承认了公诉人罗列了 “一大堆证据。”  在你 ...
关于房产的资金和所有权的时间变化链条,我以前有过分析。不再重复细节,只说重点:徐明所诶“出资”是出资对谷开来公司的贷款担保。你说得对,我就认为公诉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整个案件就是诬陷。你我都不是中立的,不同的是我同意我的不中立,你却否认你的不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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