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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一推六二五,行政不作为咱们法庭上见

已有 2339 次阅读2011-7-28 11:52 |个人分类:老孙打假|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12315一推六二五,行政不作为咱们法庭上见!

《老孙打假网站》 孙安民  2011.7.27

 

    消费者孙安民购买到了不安全食品,先到咸阳市工商局秦都区工商分局投诉,被推至药监局,药监局又推至卫生局,卫生局又推至工商局,整整转了一个大圈子。

    基层辖区职能部门不作为,5月10号孙安民只好向咸阳市工商局书面投诉,如今两个半月过去了,一点音信也没有。

    孙安民又只好走民事诉讼程序,无奈不知道涉案企业是公司还是个体,仅仅依据购物凭证上的名称立了案,开庭时被告居然没有到庭。主审法官建议:先撤诉,去辖区工商局把企业名称和法人姓名查清楚后另行起诉,实在无奈,只好如此。

    不料想,秦都工商分局压根就不理我那一套,找谁都不管用!他们声称企业信息是“迷迷”,不能让你查!还说这是“龟腚”!“龟腚”个人不能查企业信息,我不知道“龟腚”是啥,想看一看“龟腚”,他们不允许!

    我购买了不安全食品,投诉不受理,打官司不知道企业信息,只知道购物凭证上的“台头”,谁能知道这个“台头”大多数都是“怪胎”!原来也是为了忽悠消费者的!

    回到家里,越想越窝火,只好打开电脑学习学习法律,没想到,我的教授级老师都在这里:

   《宪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消法》《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这些法规都是我们的保护神!

    不信,就试试!

    没料想,我今天到咸阳市秦都区法院行政诉讼“咸阳市工商局秦都工商分局”涉嫌不作为的行政案子居然立上了!

    明天,我再把行政复议“咸阳工商局涉嫌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递交到陕西省工商局里去!

    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我的主张都是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也不管是输还是赢,我想这步棋都会影响到那些不负责任的官员们!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和道义一定会保护我们的正义主张!

 

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孙安民,男,65岁,西安市人、自由职业,住址:西安市西大街315号(农行旁),电话:13002999315,邮编:710002;身份证号:610102194606283114。

    被告: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工商分局,西兰路100号,029-33214280、33215202 

    案由: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投诉,提供企业信息查询,象征性的承担因其屡屡行政不作为导致原告反复往返西安至咸阳之间投诉造成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用315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管辖区内的秦皇路某药店购买到了涉嫌不安全的食品,感到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希望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受理投诉”,遂于2011年4月13日带着购物小票、投诉信、实物等到被告处投诉,其办公室指点到食品科;食品科介绍至12315投诉中心;12315投诉又转至咸阳某药监局;该局又介绍到卫生局;而卫生局则告知“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流通领域的投诉应该归工商部门管理”。

    2011年5月10日,原告又向“咸阳市工商局”书面投诉,截止本案立案还没有任何音信。

    被告行政不作为导致原告四处投诉屡屡遇挫,只好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自救。

    2011年7月5日,秦都区法院受理后开庭,被告单位名称是购物凭证上的名称(没有公司名称和法人姓名,也无法得知其信息),开庭时,被告单位没有来应诉。庭审法官认为我诉讼的主体可能有误,建议我先撤诉,去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后另行立案起诉。

    中午10点,我撤诉后立即去被告秦都工商分局处查询涉案企业名称和法人姓名,楼上楼下前后找到该局办公室、档案室、信息登记大厅、副局长等多个部门,要求查询涉案企业性质是公司还是个体户以及法人姓名的一般信息,没想到却遭遇到各部门人员的推诿,他们均声称“企业信息是秘密”,说“有龟腚不对个人公开”,投诉至该局副局长处,他说“这事不归我管”,原告再次轮回求助被告最终依然无果而归。

    食品安全无小事 保障安全是大事。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受理查处违法行为是职能部门的职责!当为不为, 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也是问责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被告不受理原告的投诉、不允许查询涉案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的行为涉嫌渎职不作为,其做法违背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的规定,也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第80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规定,导致原告在投诉涉案企业的不安全食品和查询企业档案时“劳命伤财,四处求助”,被告不负责任的态度事实上就是“典型的渎职行为和行政不作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打击不安全食品和各种违规行为,促进法制环境和规范市场诚信经营,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五款和第七款、第三十七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职责,接收原告的投诉,提供涉案企业信息、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期盼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秦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安民 

                                                 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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