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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产地 |
来源:本网原创 更新时间:2011-3-1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如何将食品标识产地转至食品安全法处罚,成为一道难解的题。基层工商部门向河南省工商局原法制处处长孙百昌咨询,2010年1月24日,这位工商系统的博士在其博客上写下具体的思维逻辑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该条同时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该规定第七条明确,“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当事人销售的××牌食品,其标签没有标注产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么一段话。 孙博士寥寥数语,让本网茅塞顿开。随即向各工商分局进行第二轮关于食品标签未标注产地的海量投诉。这对于尚未摆脱贮存条件困境的商家真是雪上加霜,争先恐后修改标签。 但是,并不是每个工商所的执法人员都能有孙博士的真知灼见,加上刚被贮存条件大战折磨的疲惫不堪的缘故,部分工商人员对此持强烈的抵触态度,竟然称孙博士的理解只是一家之言,完全忘了各分局每年都邀请孙博士给其授课培训的份儿。 最先作出法律文书的是郑州市工商局经开分局,该局认为食品标识规定属于质检部门对生产厂家的规定,工商机关不享有管辖权,决定将案件移交,随后,二七工商局分局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未要求标注产地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本网将上述二局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却均被维持。本网上诉后,二七工商分局不予立案一案二审也予以维持。 2010年11月9日,中原工商局对消费者邵先生投诉的产地也予以移交,邵先生将其诉诸中原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中原区工商局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二七法院的判决文书,本网也适时向中原法院告知二审维持二七工商局不予立案的判决结果。 自以为稳操胜券的中原工商局做梦也没有想到,2011年3月16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中原区工商分局的移交决定。 就这样,无比纠结的食品标签未标注产地违法案在山重水复后终于柳暗花明。 附:判决书(2011)中行初字第26号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