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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话:职业打假人怎么成了维权官司主角 2011-03-15 来源: 新华网
到了“3.15”,说说维权事。
据最新报道,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2010年共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99件,其中要求商家退一赔一的案件69件,比2009年上升109%。不过,与商家打官司的普通消费者寥寥无几,而近90%的这类案件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职业打假队伍不断壮大。职业打假者的目的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为了揭露商场售假、以次充好;有的是为博取退一赔一的钱款;有的是为了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由于职业打假人员具备专业素质,精通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一旦出手基本不会落空,而知名商家为了顾及形象和影响,这类案件大多无须进入审判程序,多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的形式结案。以去年为例,该类案件调解、和解撤诉率高达98%。
其实,职业打假人充当了消费者维权官司的主角,已是由来已久的不争事实。记得这些年来媒体多次有过这类报道。譬如,某男子在超市工作6年后被迫离职,于是他开始在超市购买过期的包装食品,然后提出十倍赔偿。短短两个月在约50次的索赔中,80%都从超市方成功拿到了不同额度的赔偿,共赚得万元以上。
我们还可以摆出更多的“职业打假人”的赫赫战绩:1995年,北京的打假人王海,利用消法打假成功索赔,成了中国历史上的打假第一人,唤醒了众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重庆的打假人叶光,对假酒、一次性假输液器和注射器进行了全方位的“追杀”。西安的房地产打假人孙安民,2000年介入房地产公益打假,主要打击违法房地产项目和不诚信的房地产开发商,成功地帮助房产受害者打赢了11例双倍返还的官司,前后四次配合**门将开发商司法拘留,成功拿回被骗房款400多万元。天津的林枫自1997年因购药品受骗,毅然走上了艰难的打假路程。几年来积累了识别假货的技巧和打假经验,配合工商、药监、技术监督等部门打击了很多不法商贩和造假窝点。武汉的打假人黄志红,在广告领域打假,2006年入选央视3・15晚会年度贡献人物;上海的打假人陈晓兰是一名平凡的医生,她四处奔走,揭露出一个又一个医疗黑幕,被誉为“医疗器械领域打假第一人”,荣获了2007年感动中国人物。
在上述“9成维权案原告是职业打假人”的报道中,有关人士呼吁“打假专业户的迅猛增长,凸显出普通消费者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仍较薄弱。”确实如此,中国的大多数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强,对《消费者权益保**》认识还不够。那么,为什么我们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打官司呢?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太多的被商家“斩”的闹心事。可是大多数消费者至多与商家辩个理,发个牢骚也就算了,而去选择与商家打官司的却真是寥寥无几。殊不知,打个官司有多难啊?!打官司需要写诉状,请律师,准备人证、物证,递交诉状等,手续复杂。同时诉讼时间又很长,按《民法》规定,一般经济案件一审在6个月内结案,二审亦然,对于零星小额争讼,消费者不愿也没有精力去应付。更何况,打官司费用高,质检费、代理诉状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以及证人食宿费、交通费、执法费等等,使消费者难以应付。目前《消法》对于经营者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除假货要双倍赔偿外,其他均无明确规定。对于小额受损的消费者来说,这种官司打下来所获的赔偿没有付出的多。而且由于各种原因,有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难以执行,这等于给胜诉者打了一纸“白条”。如此,谁愿意与商家打官司?!
如此,说心里话,我真是欢迎“职业打假人”!我想广大消费者也会和我一样。我们大多数的消费者太善良、太软弱,遇上受到侵害的事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我们呼唤“王海”挺身而出打假,至少可以为我们普通消费者出口恶气吧。
其实,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只要你用心“找茬”,在某一个大型超市里找到过期食品并非难事。只是,我们一般的态度是不会那么较真的。然而,遇上“职业打假人”就不会那么简单了――搜集证据――投诉――索赔,让你商家“出点血”了事。更何况,你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又会出现在超市,让商家头痛不已。于是,这些“职业打假人”背负了一个很不好的名声――“知假买假的刁民”,下至商家,上至媒体,对他们一片谴责声。特别是近几年来,有个别地方的法院对这种“知假买假”持反对态度。但是,我们看到大多数的法院都是持支持态度的。为什么支持?中国消协负责人董京生的说法很有代表性:首先,没必要限制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因为《消法》调解的主体不是消费动机。其次,要看“知假买假”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是好事还是坏事。在目前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屡打不绝的情况下,“打假人知假买假并进行打假”有利于消费维权和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因此,将其排斥在消费者之外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现状。
当然,我们也知道,仅靠“王海”式的“职业打假”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市场监管的责任呢?当然是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的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作为太不尽如人意了。
应该说,这些年来政府监管部门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花了很大力气,但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暴露出监管体制及机制上的缺陷和问题,说明我们的执法监管体系是脆弱的,执法力量是薄弱的。比如,监管部门执法整体效能低下。全国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众多,但整体效能不高,分工职责不清,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缺乏协调和联动。再如,市场监管执法机制不健全。就目前的执法监管力量,对中小型生产经营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等等。
我们的监管部门对此可以摆出许多不作为的理由,如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形成是要有一个过程的,经济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很难在短时期内清除。再如目前市场监管执法受到一些制约,如执法单位还缺乏必要足够的检测力量,还如缺乏一定的经费支撑等。然而,我们广大消费者却想问:面对“职业打假人”,我们的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怎么样了?!为什么你们的执法检查远不如他们较真、有效?!这些“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常遇人身安全的威胁,少部分从事公益打假的人,由于没有固定收入,他们还面临生存压力。可我们的监管部门执法条件各方面都远比他们优越,但我们的监管责任心和监管技能却远不如他们,应该汗颜啊!
如果说“职业打假”者固然有获取索赔的初衷,那他的“成功经历”则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市场上不是没有问题的商品,而是缺乏严格的监管和发现。国内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商品官司,都是由这些近乎打假的较真行为引发的。正是由于“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为,如今全社会已经形成了“打假不仅需要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更需要所有消费者来参与”的共识,有更多的消费者正自觉地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的事业中来,但无论如何不能由此放松了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消费者利益大于天,政府职能部门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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