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让违法行政行为祸害我们的法制环境!
扑朔离迷的真假桑乐太阳能热水器大战(4)
《老孙打假》网站孙安民的奇遇 2011年1月5日零点公布
宁陕县工商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6800元的罚款加处罚”的款项(一年时间)已经涨幅至八万多元了!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对国家法律是否能够正确的理解和执行、涉及到对政府职能部门权利无限放大的制约,涉及到对法治环境的依法促进,涉及到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也能依法保护,涉及到我们国家确实需要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问题。
由于国内这种行政处罚加处罚金的案例少之又少,大部分人不管对不对都“认了”。但碰到宁陕县被处罚人李长滨不服行政处罚、要依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确认宁陕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诉讼期间,宁陕工商局竟然要对当事人加处罚金这样的案子,国内很多法律专家、律师、法院也会不知所措,个别人甚至变成法盲利用权势一派胡言,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违法行政处罚加处罚金”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后将会导致全国各地的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纷纷效仿,以后这种“荒唐的行政处罚加处罚金的行为”将会殃及所有的“被处罚人”以及所有民众!
《老孙打假》网站孙安民特意告知各界,请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制止违法行政处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后,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5]行他字第29号《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
(简称[2005]行他字第29号答复)
该答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孙安民给宁陕县法院院长一封信(连载4)
5、即将发表:
宁陕县查获的假冒桑乐太阳能热水器竟然是桑乐公司销售的(连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