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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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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易初莲花超市销售违规商品被消费者再次告上法庭
《老孙打假》网站 www.laosundajia.com 站长孙安民为两位消费者做代理。需要该案件信息的朋友请与孙安民联系。电话:13002999315.邮箱:laosun315@126.com
第一案例:利用《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和《消法》规定要求两倍货款赔偿。
原告:消费者沈先生
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人:谢吉人;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
注册号:610131100000450号;经营地:长缨西路75号易初莲花,电话:029-88319788;
案由:消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据《消法》49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货款489元,赔偿489元,承担诉讼费。
2009年10月19日,原告沈先生买到一套新房,搬迁和装修时请亲友帮忙,因要招呼大家,就去西安“易初莲花” 超市里购买一次性水杯等物品,结果看到被告销售的两种“极品玻璃杯”正在搞促销活动,该产品为透明的玻璃杯,包装还挺精美,价格也能接受,包装标识宣称其产品是“极品”,每只价值9元和39元,受其影响,感到送人和自己使用都很合算,就把这两种水杯各买了几个赠给了各位亲友,在使用时发现该产品有漏水现象,还有一股异味,经检查,原来是塑料密封圈产生的异味以及塑料圈太薄引起的。
想和厂家联系时,却发现其包装标识上没有厂名厂址等。
原告在网络上偶然看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极品”的公告,发现“易初莲花”不诚信经营,除过销售带有虚假宣传用语的产品外,在购物票据上也不注明产品的真实名称,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国家工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第五款: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沈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易初莲花”无条件地依据法律规定退回购货款,再赔偿一倍的购货款。
第二案例:利用《卫生部2002年51号文件》和《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十倍货款赔偿。
原告:消费者钟先生
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注册号:610131100000450,法人:谢吉人,经营地址:西安长缨西路75号;电话: 4007008000转
案由:食品安全纠纷
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照《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退回原告购货款196元,赔偿1960元,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钟先生在被告经营的超市里为老人购买营养品,买到四盒“西洋参”饮品(见购货小票),食用后,老人总说喝了后心中烦闷,口味也不佳,请教医生后被告知是饮用西洋参引发的不适。
该食品的主要原料是西洋参,部分人食用西洋参后会有不适反应。国家严令禁止把西洋参作为原料添加在食品中。
经网上查询后得知:国家多次发文规定西洋参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而且还要经过批准。该食品使用西洋参做食品原料属于《食品安全法》28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中的第一种情况“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这样的产品明显属于不安全食品。
国家卫生部,质检总局也多次下发过有关文件,明令禁止企业生产和销售西洋参食品,但被告不顾国家强制性规定,公开违规销售不安全食品,既违背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又危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所有消费者都应该抵制。(见互联网上卫生部公示的两个文件内容)。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网上公布的): 庆元县卫生局:您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2003]8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
此复。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2002)51号文件。西洋参属于附件2名单里规定的“只能用于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名单”的物品。
该文件规定: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销售的食品明显地违反了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属于不安全的食品,这显然是企业不负责任造成的,其后果已经伤害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考虑到社会和谐,原告愿意放弃身体伤害的赔偿,只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赔偿。
以上两例民事诉讼案件新城区法院已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