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多起食品安全举报无一有果,相关部门情何以堪
今年6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提到: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望。
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堪回首......
毒大米、苏丹红、福寿螺、毒酒、大头婴儿、地沟油、三聚氰胺以及河南济源的“双汇瘦肉精”等等,无一不引起人们的恐慌,广大群众不断在问“我们到底还敢吃什么?吃什么才对我们的身体无害?”
造成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除了一些丧尽天良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与良心的严重丧失外,食品质量的根本好转,也有赖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监督。
《宪法》中提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只靠国家的重视、法律法规的规范制约,无法彻底阻止一小部分昧着良心赚钱的人铤而走险。只有全社会都重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全社会一起进行监督才可让食品卫生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有关执法部门只要和群众连成一线,紧紧依靠群众依法行政,一定可以将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好。
《食安办[2011]25号》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重要意义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当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出台了奖励办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上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食品安全的意义。
河南省济源市政府更是优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安办[2011]25号》与今年2月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于去年5月份就出台了济食安办【2011】12号《济源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体现了济源市政府领导与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全民抗战”的决心。
二、 举报人作为一个济源普通市民,为了城市的美好发展响应号召,苦学食品安全相关法规,通过拍照、录像、亲自购买违法产品等各种取证手段锁定违法证据,然后向专业人士咨询、上网查询,再依据相关法规打印、复印材料,奔波于各个行政部门向其举报。
今年的4月16日、5月8日、5月22日、6月18日、7月3日举报人向济源工商局累计举报我市多家药店及超市的食品违法现象多达48种。令人痛心的是举报人在为举报问题食品而奔波,无一起得到工商局的处理结果。
举报奖励的事更是犹如石沉大海。
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详细制定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监管部门的办案程序、期限以及奖励办法。济源市财政也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专款专用。可对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具体落实又如何呢?
举报人的所有违法食品举报:1、没有一起5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的答复。2、没有一起有处理结果。3、没有一起领到所谓的举报奖励。
得知在今年的2月19日济源市的另一位市民也向济源工商局举报一起食品违法现象,工商局于5月8日对违法现象已处罚【济工商处字(2012)第3302号】。半年多来对于举报奖励的事举报人多次次向工商部门咨询,但一切还是了无音讯、遥遥无期。
面对从国家到地方出台的多种举报奖励相关规定,举报人还是拿不到奖励,到底是哪个环节、哪个行政部门出了问题?
政府相关规定的出台不要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取信于民,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举报人联系电话:15514712315
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
二十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
(一)举报受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
(二)举报核查。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举报核查工作的程序、时限要求和部门间的衔接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核实及时、查处有力。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三)兑现奖励。地方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在查处工作完成后,要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
《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豫政办 〔2012〕17号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负责为举报人申请奖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申请向举报人颁发奖金。奖励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以公函形式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标准和数额的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有关材料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匿名举报者的身份验证密码。
(二)奖励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同级有关部门的奖励申请后,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函告申请部门同意奖励,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部门并说明情况。
(三)奖励通知。申请部门接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奖励函后,向举报人送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
《济源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济食安办【2011】12号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在9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延长。
第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和相关背景资料后,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奖金由财政直接支付案件承办单位,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