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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制度被践踏

已有 1757 次阅读2011-3-17 08:29 |个人分类:维权篇|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相关链接:孝感法官上访案“一波三折”,上诉人直指武汉中院“被请示”妨碍司法公正

                                      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缤

代理人:黄志宏

申请事由:审判长李莉荣回避本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发现在一审期间,一审法院-黄陂法院曾就本案审理向武汉中院请示和汇报(见附件一)。

在2011年3月12日二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如合议庭成员参与黄陂法院的请示汇报的,应当回避本案审理。

2011年3月14日,审判长向申请人代理人口头告知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一、审判长李莉荣参与了原审法院的请示和汇报,武汉中院仅仅就开庭程序做了指示,没有就案件的证据采取或者实体进行指示;二、其他合议庭两名组成人员没有参与黄陂法院的请示和汇报。三、经请示院长,院长决定审判长李莉荣不回避本案审理。

申请人认为:

一、在不予回避的决定时,没有说明黄陂法院请示武汉中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具体事由。因此在复议决定中应当说明黄陂法院请示适用的理由和依据。

二、根据目前的情况看,黄陂法院适用的事由应当只有“认为属于重大案件”,但申请人的起诉,仅仅是一起不服公安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身份的当事人在司法审判中地位是平等的。如果就因为当事人是法官或者法院院长就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话,就首先说明了司法不公。

三、纵观本案,除了上诉人为原法官和第三人为现任法院院长以外并没有说明法律上特殊的情况,因此黄陂不该请示,武汉中院也不该接受请示和作出指示,因此武汉中院有必要回避本案审理。否则两审制度和独立审判的诉讼原则将被践踏。

四、审判长李莉荣在接受本案前参与了黄陂法院的请示和汇报,或多或少都听到了黄陂法院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即便是没有明确表态,但在接待和处理中,作为正常人,可能会从语气、表情、肢体动作或多或少会表露出个人对案件看法或者反应,不排除黄陂法院也有可能由此揣摩出其倾向性,并且根据其倾向性作出判决。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作为参与黄陂法院汇报的本案审判长李莉荣应当回避本案审理,才能保证本案的公正性。

五、不管是否支持申请人的回避申请,都应当公布黄陂法院的请示和武汉中院的指示以及汇报的记录内容(或者会议纪要),如果仅仅只是庭审秩序的请示就不属于审判秘密,根据公开审理的原则,当事人有权知悉,也才能让申请人和公众信服,否则武汉中院应当回避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并作出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以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公平待遇。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冯缤

                         代理人:黄志宏

                  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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