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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工商“公权”岂能私用

已有 1935 次阅读2011-1-22 07:16 |个人分类:说说政府部门|系统分类:杂谈分享到微信

宁陕工商“公权”岂能私用_图1-1


20101122 健康导报  记者 晨星

    安康市宁陕县不少群众反映该县工商局杨某利用“公权”私用,违法违规干扰经营户正常经营,有损党和政府形象。因不堪忍受其不公正“待遇”,该县个体户李长滨今年47日一纸诉状将宁陕县工商局告到了法院。

两台太阳能被强行扣走

家住宁陕县城关镇三星路个体工商户李长滨,在街道开办了经营太阳能销售及售后服务门店。靠着吃苦耐劳的精神、诚信经营的商道和热心公益事业的“爱心”,很快在县城打开了局面,产品销量份额占到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厄运在悄悄的向他逼近,而他却浑然不知。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去年429日,在宁陕县信用社上班的李强在西安街头看到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宣传单,认为该品牌太阳能价廉物美,便委托好友李长滨代为购买2台,一台给自己用,一台给岳父用。由于李强家在修建房屋,就暂时将一台太阳能寄放到李长滨门店库房内。去年李强岳父因肺癌去世后,剩下岳母一个人,就用不上太阳能了,故李强又委托李长滨将其为岳父购买的这台太阳能在其门店代卖。去年518日,李长滨便在门店里放置了一台桑乐牌太阳能。

才过两三天,当地工商局便来到李长滨门店里告知他:宁陕县有桑乐牌太阳能专卖店,你不能卖这种牌子的太阳能。随后,李长滨就联系李强让他把太阳能拉走或退回去。李强联系到咸阳兴平的经销商,对方说不退货,家里又没有地方放,经三番五次央求,李长滨同意他的太阳能机子拆下来打包暂放到其库房内,待李强房屋修好后立即拉走。

去年624日,该县工商局杨某等人突然来到李长滨门店,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告知李长滨要检查饮水机。李长滨积极配合,工商人员对店内卧室的床下都没放过。之后,杨某要求李长滨将库房的那2台桑乐牌太阳能强制扣至工商局办公室。

记者看到宁陕县工商局给李长滨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这样写着:2009520日接消费者胡某投诉太阳雨太阳能专卖店销售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经现场检查太阳雨专卖店内摆放桑乐牌太阳能2(编号为090402205104308)销售。

由于投诉人举报该2台桑乐牌太阳能是“假货”的证据不足,我局消费者申请举报中心于去年521日主持调解,让当事人李长滨将2台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下架退回原处(原供货商李增谊),当日下午李长滨到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说他已经将货下架退回去了。

去年624日消费者胡某再次投诉当事人李长滨还在继续销售假冒桑乐太阳能,我局12315执法人员随即到李长滨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查获2台涉嫌假冒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对涉嫌假冒的2台桑乐牌产品依法予以扣留。

同年9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工商听字(2009)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当事人要求,我局于当年1020日在县工商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经会议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李长滨公开检讨,承认错误,并处罚如下:没收假冒桑乐太阳能热水器2;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6800元,上缴国库。

去年1225日,李长滨以不服宁陕县工商局行政处罚为由,依法向人民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直到今年41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结果。今年47日宁陕县法院才正式立案审理李长滨诉宁陕县工商局一案。

工商局威逼,太阳能买卖合同撤销

今年415日,李长滨与宁陕县迎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太阳能《小区安装合同》。李长滨依约履行合同给幸福小区68个住户安装太阳能,却在424日意外的收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称:根据消费者协会杨某主任要求,通知李长滨立即拆除已安装的太阳能支架,如不立即拆除,县消协将对宁陕县迎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520万元,由李长滨承担罚款后果。

“我合法经营,一没有违反国家利益,二没有违反集体利益,三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杨某通过反复威胁与我签订《小区安装的合同》的开发有限公司的方式,就是要对我打击实施报复,一而再再而三的阻碍我的正常经营,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用‘公权’私用居心何在呢?”李长滨气愤的对记者说。

当记者问到李长滨工商局对其《谈话笔录》上他的签名时,李长滨显得既委屈又无奈.他沮丧的说:“去年72日第一次做笔录时,从下午3时到晚上7时,杨某威逼我签字,若我不签就不让我回家.因为我家里还有一个不到7个月的小孩,加上我心里十分恐惧,被逼无奈很不情愿的在笔录上签了‘大体一致’的字样。

7月14日第二次做笔录时,杨某再次对我威逼,要求我承认太阳能是假的,接受处罚,否则对我不客气。杨某再次用诱供的办法对我进行逼供,还要求我写检讨,还要越深刻越好,我又没有犯错误,没有犯法,为何要写检讨。

2台桑乐牌太阳能是李强买来自用的,更何况机子是真的,这让我如何接受呢?我再一次被逼无奈在第二份笔录上签了“大体一致”的字样。

我要经营,我要生活,我是一个小小个体工商户,他们是管我们的国家机关,谁敢得罪他们,宁陕县迎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我与他们签的合同就是例子,为此付出的代价和损失还得我自己扛!到法院起诉,那是万般无奈,是下下策!”

工商局处罚多处不符合法定程序

采访中记者见到了李长滨诉宁陕县工商局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孙安民。他对记者说:“宁陕县工商局杨某等人于去年624日在李长滨库房扣走2台李强寄存的桑乐牌太阳能,直到去年127日才做出了没收2台太阳能并罚款6800的决定,此案整个过程有多处不符合法庭程序,是典型的‘公权’私用违法违规问题,有损党和政府形象,是对法律的亵渎!”

“办案中,首先宁陕县工商局杨某对当事人李长滨实行诱骗术。暂扣太阳能不严密。没有当着当事人面清点太阳能及箱的内东西,如:说明书、条形码、细码、合格证、验证码,也未对扣留物品加贴封条。这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严紧动用、调换损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同时,杨某等人来李长滨门店时,没有按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这违反了《处罚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办案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其次,工商局杨某不尊重事实,对被询问的人实行恐吓和逼供。对李强进行询问时,也实行恐吓并扬言:“如果你不承认这两台太阳能是李长滨的,出伪证我就通知你单位,你的工作不保。”杨某并要求李强按他的意思在汇款单上写上是李强亲自打的款,李强也因心中恐惧,只好按杨某的意思写了内容签了字。

实际上打款是李强委托李长滨的,原因是李强上班没时间,而且委托李长滨帮他取回太阳能临时保管一下。

再次,工商局杨某不按照程序办案,暂扣时间随意,结果时间随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规定:暂扣财务要当面点清,参照工商局和公安局,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这点也是全国人大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时间一致,同时也可参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暂扣时间最多也不超过30天,而宁陕县工商局一扣就是五个月。

《处罚程序规定》第57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某规定期限内做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就这2台太阳能居然长达5个多月才做出处罚决定,这是极不合法的,此案最起码不是复杂案件,复杂案件是由省工商局确定的。

第四,宁陕县工商局不尊重案件事实,有意陷害当事人李长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台桑乐牌太阳能真假问题是此案的焦点问题。”孙安民接着说。

“公权”私用谁来管

采访中,群众反映杨某家就安有桑乐牌太阳能,记者冒险攀爬上到宁陕县工商局家属楼顶得到确认。

“此案脉络已很清晰,去年7月份以前杨某从宁陕县桑乐牌经销店胡某处购买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他成了该经销店的客户,在二审法院开庭质证时,杨某已承认这一事实,并说他是花2700元买的。

其实这是一批桑乐公司为家电下乡而生产的产品,出厂批发到陕西省内专卖店的价格在每台1700元,当胡某发现李长滨门店摆有这个品牌、规格的太阳能后,就向宁陕县工商局12315主任杨某举报李长滨售假。

工商局杨某一行便对李强寄存在李长滨门店的2台太阳能进行查扣,并对李长滨下达了行政处罚书。李长滨代李强从兴平李增毅处购买的这2台太阳能,就是从原桑乐太阳能兴平专卖店侯来信处购得,为什么工商局打假不追本溯源去到李增毅、侯来信处查证呢?工商局从查扣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期间有长达5个多月时间。更令人震惊的事情是:宁陕县工商局作为被告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早就请示过一审法院审判长柯秋海庭长。

在宁陕县工商局案件研究记录上写着:‘经我们到县法院行政庭咨询请教,柯庭长说请厂家派技术人员来现场检验检测,判定该产品的真伪,以此为据实施行政处罚。咨询人:杨某,陈某某!’李长滨作为原告不服宁陕县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一审审判长就是曾经就此事给被告宁陕县工商局出过注意的柯秋海庭长,这个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法律工作者孙安民对记者说。

“我深知作为二审的被上诉人宁陕县工商局是政府机构,但我坚信人间自有公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时候邪都不能压正!人民法院一定会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还事件的本来面目!我还相信一切利用公权力混淆黑白的违法行为是不会得逞的!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因为我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法律的尊严是不容任何人亵渎的!我相信法庭上方那块闪闪的国徽!我等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李长滨在记者结束采访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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