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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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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最快最强构成虚假宣传,不标明中文厂名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国联通揭阳公司销售的iphone 3GS手机在受到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赔偿本人损失拒绝履行之后,本人将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以及美国苹果公司起诉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今天已经正式立案受理。
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夏楚辉
第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经营住所:揭阳市东山区黄岐山大道以西建阳路以北中阳大厦裙楼1号。
负责人:李水锦
第二被告:苹果公司(英文名:APPLE INC.)
地址:美国加州95014卡勃蒂诺市茵芙尼特环道1号
(1 INFINITE LOOP,CUPERTINO,CALIFORNIA 95014,U.S.A.)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买手机款项4999元并赔偿4999元的损失。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交通等损失共315元。
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告销售有第二被告生产的iphone 3GS手机。
第一被告位于揭东霖磐营业厅与联通大厦营业厅发放的《完美iphone体验 就在沃・3G》“iphone 3GS”印刷品广告中宣传 “迄今最快最强的iphone” (见证据一)。
第一被告所发布的广告导致原告以为iphone手机是迄今最快最强的手机,也以为iphone 3GS手机是iphone手机中最快最强的。原告于2010年8月21日到第一被告的联通大厦营业厅办理了iphone 3GS手机一部,签订了入网协议并向第一被告支付了4999元。第一被告开具了发票代码为244521047231、发票号码为00007994的发票(见证据二)。
原告购买iphone手机后回家使用时发现该机信号强度差,便上网查看了有关iphone手机的介绍。经查询得知,第四代的iphone 4手机已经诞生并上市。iphone手机官方网站介绍称“iPhone 4 的 Retina 显示屏是迄今最清晰、 最鲜活、分辨率最高的 iPhone 屏幕,像素数是之前 iPhone 的 4 倍。事实上,它的超高像素密度已超过肉眼能分辨的范围,让文字和画质都极度清楚锐利。”iPhone 4手机自6月发布以来,已先后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上市。
同时,iphone 3GS手机产品包装上只标注了“中国制造”、 “制造商:本产品是由美国苹果公司授权生产”(见证据三)。
原告向专业人士咨询请教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诉争产品在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违反了上诉规定,属于不合格的假冒伪劣商品。
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据此向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被告辩称系列广告是根据美国苹果公司的协议进行宣传的(见证据四)。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0年11月3日责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见证据五)并向原告作出了《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第一被告构成虚假宣传以及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见证据六)。第一被告至今一直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明知“iphone”手机不是“最快最强的”手机,“iphone 3GS”手机也不是“最快最强的iphone”手机,其以不合格的假冒伪劣商品冒充合格产品、使用最高级绝对化用语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宣传,误导原告等消费者进行购买,其行为构成了欺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规定,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二十九条规定,被告一应依法赔偿原告损失。
因诉争产品上标注“制造商:本产品是由美国苹果公司授权生产”,而第二被告为诉争产品商标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第二被告为诉争产品生产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为涉外且具有重大影响案件,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夏楚辉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