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共监督网
堂堂省级机关河南商务厅,对于复议申请完全背离了行政复议法降低门槛化解争议的宗旨,一次次袒护违法行为,法律文书洋相百出。这样的行政机关不仅损坏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政府形象,更多的将会伤害和破坏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
谁曲解了法律?
洛阳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洛阳晚报上发布广告“来就送1000元红包,满3999元送液晶电视”等。消费者受其诱惑,购买者众。洛阳消费者郭瑞购买一台格力空调后索要活动赠品,商家却以所购商品不是活动型号、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为由拒绝。
郭先生于2010年3月11日向洛阳商务局投诉无果遂于2010年8月16日向河南商务厅申请复议,请求责令洛阳商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但河南商务厅接到复议申请后,在审查期间调取洛阳商务局一份3月12日作出的关于郭瑞举报事项的答复,即于8月25日以郭先生申请复议已超出法定60日时间为由不予受理。郭先生不服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撤销河南商务厅的00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11月3日,金水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认为所复议事项属不作为情形并不超出法定期限被告属于曲解法律,不料被告工作人员李玉卿很不服气当庭反驳认为原告才是“曲解法律”。
2010年11月17日,金水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河南商务厅的00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法院认为: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洛阳商务局已经作出书面回复,但没有提供依法送达的证据,应当视为原告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故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四十二条的深层折射
无独有偶。洛阳市民任乐亮于2010年6月21日向洛阳商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果,即于9月21日向河南商务厅申请复议,该厅仍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河南商务厅是这样理解的,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洛阳商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任先生应当在答复期满后60日内申请复议。
让任先生哭笑不得的是,河南商务厅006号不予受理决定,引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但任先生遍查条例发现共有五章三十八条,最后才发现其应用的四十二条内容实际为二十四条。
将二十四条写为四十二条,恐怕不是马虎或者笔误二字能搪塞过关的。四十二条寥寥数字,更精准地折射出当前少数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权益诉求的漠视和冷淡或者说是对法律的无知和亵渎。
任先生将河南省商务厅也诉诸法院,请求撤销006号不予受理决定。10月17日开庭时,河南商务厅携带者制胜法宝前来:关于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通知。希望原告看在其已经自行撤销006号不予受理决定的份上自动撤回起诉。但任先生认为该局的行为已经对其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予撤诉。
任先生的不予撤诉也不无道理。让一些弱智的傻瓜、低能的笨蛋混迹到行政机关,造成损害的将是不特定的广大群体。或许,坚持通过行政诉讼让法律来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帮助复议机关依法行政将来更多化解社会争议也不失为一种公益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