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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是公民的义务

已有 1328 次阅读2010-11-17 10:39 |个人分类:维权篇|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腐败是权力被滥用的结果,本质是以权谋私。腐败的出现,对一个社会的进步,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障碍。唯有有效地反对腐败,历史才能获得顺利地发展。
      权力的公共性是相对的,其外延的拓展乃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过程。在少数人占据统治地位的时候,权力是为剥削阶级所占有的,其公共性表现为这部分人的共同利益。对于被压迫者而言,权力完全是一种异己的力量。所以,对这个时期所出现的腐败现象,除了统治者内部为维护自身的统治秩序,巩固执政地位,进行有限度地反腐败之外,人民群众并不能成为体制和秩序内的反腐败的主体。唯有当统治者腐朽的压迫导致被统治者无法生存的时候,后者才以农民起义推翻政府的方式,来表达对腐败政治的坚决反对意愿。回顾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我们不难看到,王朝的更替,基本上都是在农民暴动推翻腐败的统治之后,新的朝代的开始。
      社会主义制度建成之后,人民当家做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全部属于人民。权力的公共性,第一次以最为普遍的形式表现了出来,是对长期以来权力私有状况的彻底否定。所有的国家权力,都是公民权利的集中。权力的根源,在于民众的民主权利。通过广泛的民主,集中形成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权力。尽管由于受到历史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客观条件制约,我们现在还不能实行最直接表现为权力公有的普选制度,大量的国家权力还只能通过代议制的间接选举途径,才能成为现实。但是,这一点也不能改变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所有的根本性质,恰恰是符合当代实际的权力公有的实现方式。
  权力的公共性并不是空洞无物的,而是表现为所有的权力都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应然权力所调配的稀缺资源,流向的地方,自然是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不仅权力运用的失误导致资源的浪费,是对人民的莫大犯罪;更不要说权力异化为私人的谋利工具,以牺牲公众的利益,来达到个人目的腐败行径了。很显然,正如权力的公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表现为普遍性,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也是为历史上所不曾有过的。因为,权力私有本身就是腐败的表现,两者之间具有耦合的性质,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则是与腐败格格不入的。人民所有的公共权力,本来就不是为个人的或者少数人的利益服务的。利用公权中饱私囊的腐败,是对公有权力的悍然挑战。
      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制度尚不够完善,还由于人性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被群众推选出来掌握运用公共权力的人,并不能始终如一地恪守自己的诺言,诚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一些国家公务员在缺少道德规范内约的欲望的支配之下,身处充满着各种海妖般诱惑的环境之中,不能自制,以至于不能自拔,以权谋私,堕落成了腐败分子。特别要指出的是,腐败现象在如今社会转型期间,在制度和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尤其具有易发性和高发性,这已经是为现实证明了的不争事实。而任何腐败的发生,无不是对人民利益的戕害。一旦这种现象蔓延开来,实然权力的本质也就发生了改变,于是社会主义的本色也就丧失殆尽了。
  因此,遏制腐败的发生,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必要条件。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身的必然要求,还是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主人的当尽义务。既然国家权力是属于人民群众的,那么,后者当然就必须像关心自己的家庭一样,来关注权力的运行状况。财产被盗窃了,所有者当然要报案。权力被盗窃了,所有者也不能袖手旁观。诚然,政治制度本身必须具有健全的防腐蚀的功能,自不待言。作为权力归属者的人民群众,也不能将权力委托给某个国家机关或者某个人之后,就撒手不管了,就如同家长不能将子女交给老师就什么也不管了的一样。权力的所有,不仅仅只是体现在权力的委托之上,更重要的,我以为,还是在于对权力的存在状况,即日常行使的高度关注。维护正义的执政行为的权威,批判非正义的执政行为,是权力所有者当为应为的行为。
       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的顽症,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无法根绝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然而,新旧社会产生腐败的原因却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说,少数人所有权力的腐败根源于社会制度的话,那么,归大众所有的权力腐败,则是权力运行机制疏漏以及个人素质低劣的使然。因此,发动人民群众反对腐败,不仅具有经济的和政治的基础,更是有效遏制腐败蔓延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唯有发动和依靠群众,反腐败斗争才能深入进行下去,才能获得巨大的成功。
      应当指出的是,依靠群众反腐败与依法治理腐败的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依靠群众,绝对不是再像过去那样不要法治的运动式的工作方法,而是通过群众行使宪法权利,进行检举揭发、协助调查以及在道义上的大力支持,督促、促进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要求,查办腐败案件,做好预防工作。坦率地说,我们现在单方面地注重法律,而在依靠群众方面,显得较为单薄。这不仅有国家机关在贯彻群众路线上不够深入扎实的原因,也有群众本身权利意识不强的因素。并且,我以为,主要的方面还是在于后者。设想,只要人民群众普遍起来,强烈要求反对腐败,政府是不可能不积极响应的。在当代民主法治国家民众的反腐败力量巨大的镜子面前,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我们,难道不应该反思一下吗?
      任何腐败都是对公共权力的侵蚀,是对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掠夺,直接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作为权力所有者的民众,应当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反腐败的斗争中去。唯有如此,方能获得反腐败斗争的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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