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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被抓 引来新的打假风暴

已有 1817 次阅读2010-10-16 07:41 |个人分类:维权篇|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成渝地区是灵秀而安宁的天府之国。
  在山城重庆,这个持续被关注的地方,打黑风暴余音未断,打假风暴风声又起。因一起打假人被抓事件招致全国数名民间打假人聚集重庆,近日记者赶赴重庆,亲历重庆万州区虚假药品广告打假实录。

警方执法双重标准引来一片嘘声

  在“打假江湖”内摸爬滚打14个年头,被称为成都“专业打假第一人”的刘江,在2010年8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重庆市万州区警方拘捕,事件缘起刘江举报万州电视台播出虚假广告。
  民间打假人士认为,刘江违法尚在调查,电视台的违法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违法必究的执法追求来说,抓了刘江却放任电视台,这岂不是一种双重标准?
  与此同时,针对打假问题网友建议,各级政府应该对万州电视台播放的虚假药品广告实行问责制,并加大打假力度和社会监督。
  由于刘江被拘,重庆市万州区一夜成名。从9月10日开始,全国近20名专业打假人陆续赶往重庆万州,最先站出来的是湖北打假名人黄志宏。他们针对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万州电视台)展开轮番打假,所诉内容无一例外――万州电视台播放药品虚假广告。这一问题引起了媒体关注,中国商报记者也来到万州一探究竟。

户外广告不“挂号” 电视广告违法

  据民间打假人士孙安民反映:万州的违法广告漫天飞,在万州区火车站候车室里,就有一幅特大的广告牌,这块偌大的3G广告牌上居然没有“工商管理部门”的“户外广告批准文号”。还有一些房地产广告、商品广告,没有批准文号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他调侃说:“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户外广告的批准文号在本地可能属于隐私,不便于公开!”
  还有一家餐厅顶上有一幅特大的广告牌,广告牌上的“极品佳肴”中“极品”二字是国家工商法规中明令禁止的,“极品”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和广告标识,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显然万州的户外广告违法现象很严重,那么刘江所举报的电视广告的情况如何呢?
 打假人士出示了他们2010年9月16日上午9:45至11:00之间对于万州电视台各个频道广告的监测,6个频道都有播出系列药品广告,包括三峡移民频道播出的 “蒙古黑药,丹神抗骨质增生丸” 广告;经济频道播出的“清血八味胶囊”、“活血壮筋丸” 广告;新闻频道播出的“白花蛇七层透骨贴”、“扫日劳清肺止咳胶囊” 广告;综合频道播出的“雪胆胃肠丸” 广告;科教频道播出的“白花蛇七层透骨贴”、“气血和胶囊” 广告;影视频道播出的“长城利脑心片”等广告都属于抽检不合格产品,但在当地电视台却反复播出。
  这些药品广告不是宣称有100%的疗效,就是用患者“现身说法”的方式夸大宣传,广告内容严重违反《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最抢眼的是影视频道还在持续播出的“长城利脑心片”广告。这是一个被各地每天多次通报的虚假广告,代言这则广告的央视原主持人赵忠祥还因此身陷“代言门”。
  2010年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010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通知中,北京长城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利脑心片”赫然在列,公告称该药品广告违法情节严重,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楚天维权网创始人黄志宏告诉记者:“‘长城利脑心片’广告是典型的虚假药品广告。该药品为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直接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处方药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规定;该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也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也通报了违法药品广告目录。违法药品广告涉及北京长城制药厂的“利脑心片(长城利脑心)”。

打假不顺利实为执法不得力

  职业打假人孙安民、夏楚辉、黄平国、蒋某、钟某等感觉到万州区电视台播放虚假药品广告事件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其行为已经涉嫌严重刑事犯罪,遂决定向万州公安局报案。请求依法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依据《公安机关办案公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作书面回复。
  据打假人士反映,他们在万州公安分局被分别隔离开来当作“犯罪嫌疑人”作了一次“粗暴的谈话笔录”。收了举报材料不给开收条,还安排原告和被告见面,这一切都在昭示万州的职能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与身份不符。
  一江姓打假人士透露,在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他折腾了两个小时才拿到一份申请表,对于他关于虚假广告的质疑,药监局的工作人员答复说虚假广告的审批和处罚部门都在工商部门,药监部门的职责只是发现广告存在虚假后,将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名单汇总后,再移送到工商部门,由他们进行处置。
  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万州药监局却将问题推给了工商部门。
  同时他在反映这一问题期间发现,药监局的几位办事人员要么在玩网络游戏,要么在聊QQ,对比自己折腾一天都没能把问题解决,实在让人气愤。
  而去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情况的陈先生同样受到了一个小时打印一张申请表的“礼遇”。同时也是不给开具举报材料的收条。要求见局长的请求则以“局长在区里开会”为由拒绝了。
  为此,陈先生到万州检察院控告万州工商局涉嫌玩忽职守,监管违法广告不利。结果在万州检察院的情景与工商局极其相似,接待他们的是一位刚工作五天的工作人员徐某,徐小姐称没有收条,并答应一个月内一定会书面答复的。陈先生再次声明要求徐小姐需要开具收条才能让人相信,最终徐小姐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了陈先生。

民间打假难于上青天

  在万州的药店购买涉案产品,在这一点上,万州区广播电视台没有说假话。
  孙先生在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获知“长城利脑心片”可以治疗多种心脑疾病,花费123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盒该药品,但服用后当即出现头晕、心悸等症状。
  经询问医生得知,孙先生所购买的药品为处方药,该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得知,孙先生所购买的药品在万州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广告与国家药监局备案内容根本不一致。万州区广播电视台在大众媒体做处方药广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央视主持人违反国家法令为处方药做虚假广告,对患者保证疗效,做不切实际的疗效宣传更应该承担相应的欺诈责任。
  为了打击不法药商的黑心行为,孙先生决定依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并状告万州电视台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中央电视台原著名主持人赵某因在万州电视台所播放的“长城利脑心片”广告中为药品代言,被列为第二被告。
  但这样的诉状被折腾了好几个小时法院才收下,还说要经过研究才能决定是否可以立案。同时不给开具收据。孙先生等人以1997年4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为依据,要求开具收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最终孙先生拿到了手写的一份诉讼资料收据。
   孙先生感叹,幸亏懂一点儿法律和法律程序,否则,一般投诉人只好“望天长叹”了!
  2010年9月20日中午,孙安民等几位打假人在万州区法院诉讼万州电视台虚假广告的案子也裁定下来了――驳回,不予受理。万州区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起诉的案子“没有具体事实和理由”。
  孙先生说,既然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只好继续走下去――哪怕败诉,也要上诉。
  在万州奔波了几日的孙安民对记者讲:“我们虽然有宪法,有法律,有职能部门的保护,但公民的权利还需要人们努力去维护。只有争取到的权利才是自己的。打假牛人黄志宏最拿手的就是运用法律,他对行政官司、民事官司、打假、维权有着相当的功力!但真正行动起来仍然遇到许多障碍。更不要说是普通民众了,地方电视台有的是胆,药品广告商又有的是钱,跟他们对抗,老百姓根本就不是一个级别的。”

民众权利只有争取才能拥有

  重庆万州区广播电视台的违法医疗广告在打假人士的持续举报和舆论高压下有所收敛,但这并非是出于他们自愿,一旦条件允许时依然会死灰复燃。因为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还没有改变,电视台还要生存,广告商还要挣钱,不良商家和违法企业依然要发展,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还会出现。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和药品也还没有受到严厉打击,即便打假人个个是维权高手、法律专家,在这种环境下也被碰得昏头转向,何况他人!
  孙先生认为,这种环境确实需要全民高度关注。当地解决不了,还有上级政府和省内外媒体以及民间打假精英们。这里的遭遇不得不叫人深思!
  在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上,与会的打假人士也曾对记者说,打假需要常态化,需要全民参与,仅仅靠几个民间打假人是远远不够的。还有政府要有所作为,为打假提供制度保证。由此看来,打假事件只有政府站对位置,给民众一个真正的利益保证才能顺利开展。

 来源:中国商报・知识产权导报 | 作者:叶龙招 张彦超 本报记者 曹民章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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