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6 03:49:00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
本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白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解释共13条,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根据该司法解释,5类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民告官”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5种情形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鉴于实践中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的问题,该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的平衡。
作者:白龙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